案件概述
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襄高新檢刑訴〔20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煥川及檢察官助理石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通過“陌陌”聊天軟件結識被害人李某,二人當天下午見面約會。次日,被告人楊某某編造忘帶房門鑰匙、房東不在家等事由住進被害人李某家中,當晚二人發(fā)生性關系。之后,被告人楊某某虛構自己身份和隱瞞已婚事實(自稱叫“周倩”,1996年出生,廣東河源人,目前單身),以談男女朋友名義和被害人李某某進行交往,兩人在一起同居十余日。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李某交往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以手機卡頓要買新手機、不慎將手機店內六部手機摔壞要賠償、結婚索要彩禮定金等虛假理由騙取被害人李某財物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4288元,后用于網絡賭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楊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徐某、宋某、喬某、何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被告人楊某某的戶籍身份信息及結婚證復印件、接受證據(jù)清單及微信聊天截圖、轉賬記錄截圖、交易明細、銀行卡信息截圖、購買手機票據(jù)、賭博網站截圖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審訊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
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向被害人李某退賠被騙款人民幣二萬四千二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旻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詩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