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茂電檢刑訴〔2022〕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景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薛勝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4日開始,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他人,在網上以“王琴”的網名,以談男女朋友為名義,虛構情人節(jié)買花、家人生病、自己生病等多種理由,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14萬元。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認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薛勝顯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楊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有如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誠懇;2.系初犯、偶犯;3.積極退還犯罪所得,涉案14萬元已全部退還給被害人,且被害人出具《刑事諒解書》請求從寬處理;4.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險性。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4日開始,被告人楊某某在網上以“王琴”的網名,以談男女朋友為名義,虛構情人節(jié)買花、家人生病、自己生病等多種理由,分別多次騙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幣共計14萬元。
2022年6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母親薛麗迪代楊某某退還被害人周某被騙款人民幣14萬元,周某對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楊某某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楊某某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登記表、案件信息詳情、賬號信息、交易記錄、微信轉賬、聊天記錄、通話記錄及開戶、簽認照片、收款收據、刑事諒解書、被害人周某陳述、證人林某證言、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理;系初犯,案發(fā)后退還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薛勝顯辯稱被告人楊某某有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積極退還犯罪所得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謝思燕
人民陪審員李深珠
人民陪審員何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巧
書記員謝偉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