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6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美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因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決定對該案延期審理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份,被告人張某某注冊微信號、大話西游游戲號,并偽裝成女性尋找高端男游戲玩家,添加為微信好友,與被害人建立戀愛關系,以過生日、手機壞了、買游戲寶寶等借口騙取對方轉賬。
經(jīng)查實,2021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某使用微信昵稱“誰說女人要斯文”(微信號:×××83)的微信,虛構“陳某某”身份,騙取被害人趙某(微信昵稱“某某”,微信號×××53)人民幣4865.09元,騙取被害人柴某(微信昵稱:某某1,微信號:×××21)人民幣13158.29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同時查明,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在黃島區(qū)諾曼底網(wǎng)吧被傳喚至某某機關接受調(diào)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并不得假釋。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不得假釋。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趙某人民幣4865.09元,退賠被害人柴某人民幣13158.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欒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琳
速錄員國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