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郴蘇檢刑訴[202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后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廖鏹劍、檢察官助理劉麗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盧某進入郴州市北湖區(qū)XX美容院新貴華城店(原郴州市XX美容服務有限公司,現(xiàn)系克XX娜公司加盟店,以下簡稱XX美容店)策劃部工作,在工作期間因其長期沉迷網(wǎng)絡賭博缺錢用,便利用他人想與克XX娜公司(XX美容店)合作的心理,通過編造謊言借款、虛假美團“刷單”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盧某通過電梯廣告上的聯(lián)系方式找到弘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鄺某超,邀請其到XX美容店商談廣告合作事宜。通過被告人盧某的推介,XX美容店負責人徐某1同意合作并與鄺某超簽訂了合同。期間,被告人盧某編造各種虛假理由騙取鄺某超借款,并謊稱公司有美團刷單的工作任務讓其幫忙刷單,誘騙鄺某超將錢通過微信收款二維碼轉到被告人盧某自己微信賬戶中。2021年7月份左右,鄺某超不愿再幫被告人盧某刷單及借款,因被告人盧某把錢用于賭博無法歸還,遂在明知徐某1明確拒絕和鄺某超第二次合作的情況下,仍欺騙鄺某超說可以繼續(xù)合作,并以簽訂合同為誘餌,繼續(xù)騙鄺某超借錢及虛假的美團刷單。為使鄺某超相信合作是真實的,被告人盧某私自在鄺某超拿來的合同書上加蓋店鋪印章并簽字,且在鄺某超催款時通過發(fā)送虛假的付款申請單及用微信小號冒充財務徐某2與鄺某超聊天,以此方式欺騙拖延。被告人盧某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取鄺某超25948元,并將贓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以及消費揮霍一空。
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提取的廣告發(fā)布合同,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依法調取的盧某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被害人鄺某超的陳述,證人徐某1、黃某、徐某2、劉某2、盧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諒解書,被告人盧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2.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盧某通過鄺某超的介紹認識了郴州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朱某后,對其宣稱克XX娜公司(XX美容店)有意向與朱某公司進行廣告合作,且在徐某1明確拒絕簽訂候車亭廣告投放合同的情況下,仍以簽訂合同為誘餌編造各種謊言騙取朱某借款。為使朱某相信合作是真實的,被告人盧某私自在朱某拿來的《公交媒體發(fā)布合同書》上加蓋了店鋪印章、簽字,并通過PS修圖發(fā)送虛假公司銀行轉賬單據(jù)及虛假聊天記錄等方式欺騙朱某。被告人盧某通過以上方式共騙取朱某24714元,并將贓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及消費。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依法提取的公交媒體發(fā)布合同書,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依法調取的盧某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諒解書,被告人盧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3.2021年5月1日,被告人盧某電話聯(lián)系郴州市智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鄧某,先后要其幫克XX娜公司(XX美容店)制作廣告物料拖鞋、氣球以及工作服。被告人盧某收到鄧某交付的上述物料后交給繽繽美容店,店鋪財務徐某2轉給被告人盧某結賬款20840元。此后,鄧某多次催款但被告人盧某并未將結賬款交給鄧某,而是用于網(wǎng)絡賭博。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盧某聯(lián)系鄧某,稱可以在網(wǎng)上購買公司所需要的鏤空燈箱、門牌等廣告物料,然后再出售給公司賺取差價,并稱買到物料投入使用后會將xx美容店之前支付給的款項全部給鄧某。鄧某為拿到欠款,在被告人盧某的哄騙下向其轉款8820元錢用于購買廣告物料,被告人盧某收到錢后并未購買上述物品,而是立即又用于網(wǎng)絡賭博,上述廣告物料后均由王某提供。XX美容店已將部分物料款5537元交給被告人盧某用于結賬,但被告人盧某并未將錢交付給王某,而是用于賭博。直至鄧某與王某均找到xx美容店討要結賬款時,才發(fā)現(xiàn)被告人盧某騙取鄧某物料款8820元的事實。案發(fā)后,xx美容店將另一部分己收到的物料向王某支付了結賬款5000元。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間,被告人盧某多次編造謊言向鄧某借款共計14159元。被告人盧某通過以上方式共騙取鄧某22979元,并將贓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及消費。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鄧某的陳述,證人王某、徐某2的證言,徐某2提供的部分借款報賬單據(jù),《2022年廣告物料制作框架協(xié)議》,《克XX娜9-10月結賬清單》《克XX娜11月結賬清單》,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依法調取的盧某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諒解書,被告人盧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4.2021年11月份,被告人盧某聯(lián)系九某傳媒公司老板劉某1,稱想要與其公司洽談廣告合同,在明知徐某1對與劉某1之間的廣告合作不感興趣之后,仍欺騙劉某1稱公司總部已同意雙方公司之間的合作,利用被害人劉某1迫切想與克XX娜公司(繽繽美容店)合作的心理,謊稱公司有美團刷單的工作任務讓其幫忙刷單,誘騙劉某1將錢通過微信收款二維碼轉到被告人盧某自己微信賬戶中。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間,被告人盧某以美團刷單為由共騙取劉某110044元,騙來的錢均被被告人盧某用于網(wǎng)絡賭博和購買虛擬幣。之后,劉某1催促被告人盧某歸還之前刷單的錢,被告人盧某因無錢歸還便私自拿的店鋪印章在與劉某1擬定的合同上蓋章、簽字,并用微信小號冒充店鋪財務人員與劉某1聊天,以此打消劉某1的疑慮,然后利用劉某1迫切想履行合同的心理,在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間編造各種謊言以借款名義騙取劉某1微信轉賬及現(xiàn)金紅包共計13890元。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盧某因怕暴露詐騙事實便用微信小號冒充店鋪財務人員退還“刷單款”2696元給劉某1。被告人盧某共騙取劉某121238元,并將贓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及消費。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盧某的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鄺某超25997元、被害人朱某24714元、被害人鄧某34999元、被害人劉某126934元。被害人鄺某超、朱某、鄧某、劉某1均出具諒解書,書面請求對被告人盧某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94879元,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主動退贓,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5000元,不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依法提取的九某傳媒-廣告發(fā)布合同,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依法調取的盧某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諒解書,被告人盧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盧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盧某如實供述,屬坦白,主動退贓,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主動退贓,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中權
審判員張菊芝
人民陪審員劉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知霖
書記員劉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