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被告人丁某某編造合伙買車干活掙錢及給車輛加油、修車等各種理由騙取王某共計人民幣96700元,并用于賭球、充值陌陌直播軟件及日常消費。2022年3月1日辦案民警電話通知丁某某到案。案發(fā)后,被告人丁某某的家人對王某賠償人民幣96700元并取得王某的諒解。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報案記錄、抓獲經過、轉賬記錄、諒解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丁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經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涉案款項均已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麗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貴斌
書記員張馨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