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開封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示范檢刑訴〔2021〕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趙明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指定辯護人潘旭堂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吳某(已判決)等人在江蘇省常州市參與他人設立的套路貸詐騙團伙。該團伙在網(wǎng)上宣傳以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引誘被害人在網(wǎng)絡平臺上簽訂與實際履行情況不符的虛假借款合同,然后通過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的展期費、虛增債務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入“被違約”而支付高額利息的圈套,并在受害人不能及時還款時,采取電話威脅、恐嚇方式催收債務。其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吳某等人被害人騙取牛某57000元;王某某自己采用同樣方法騙取被害人牛某29000元。
2021年9月28日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牛某陳述,證人吳某、石某、張某等人證言,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無犯罪記錄證明、刑事判決書,辨認筆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及銀行卡轉賬記錄截圖,牛某轉賬截圖及訊問王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結合其具有從犯、坦白、初犯情節(jié),認罪認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案件事實,系坦白;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同案犯吳某家屬已代為退賠被害人牛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同案犯石某家屬已代為退賠被害人牛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1500元,均已履行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王某某具有從犯、坦白等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退賠被害人牛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九千五百元(已退賠款在執(zhí)行時予以扣除);責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牛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九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曾新
人民陪審員于書森
人民陪審員許雙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郭子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