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二部刑訴[2022]Z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玉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朱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虛構包養(yǎng)、借款給被害人王某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先后以“表示誠意”“老婆發(fā)現(xiàn)、隱瞞老婆”“歸還借款、借款需表示誠意”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王某微信、支付寶轉款共計17962.66元。案發(fā)后,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交納罰金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徐某的證言,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其他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2、涉案財物均已退還受害人并取得諒解。3、被告人自愿交納罰金,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不大。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已繳納罰金3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涉案財物均已退還受害人并取得諒解,自愿交納罰金”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提出“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積極繳納罰金,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徐某某應到所在居住社區(qū)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孟憲菊
人民陪審員楊清醒
人民陪審員李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