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2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穎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1.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某冒用被害人于某名下的青島銀行和平安銀行的信用卡取現(xiàn)、消費共計人民幣6050.5元。
2.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于某支付寶的“花唄”“借唄”“備用金”消費,共計竊得人民幣67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為證實指控的上述事實成立,公訴人提交了案件來源、查獲經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秘*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前科、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徐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以盜竊罪判處徐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數罪并罰,建議判處徐某某拘役八個月,并處罰金;若徐某某能預繳納罰金,經判前調查符合社區(qū)矯正,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無異議,簽字具結,未作辯解。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主動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預繳納罰金人民幣22500元。經判前調查,司法機關認為,徐某某社會危險小,對村居不良影響小,建議適用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案件來源、查獲經過,信用卡賬單、賬戶交易明細、花唄業(yè)務證明、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秘*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徐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某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均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預繳納罰金,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徐某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經判前調查,徐某某對所居住的村居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據徐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依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決定執(zhí)行拘役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五百元(已繳納)。責令被告人徐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接受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淑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姜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