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廣東省連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連檢刑訴〔2022〕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連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秀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何美燕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廣東省連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黃某某虛構“河源市環(huán)保加工廠”項目與被害人謝某(被害人曾某與謝某約定共同投資)簽訂該項目的建筑勞務施工合同,2020年8月18日謝某按照合同約定將誠意金三十萬元人民幣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給黃某某個人賬戶。案發(fā)時,該項目仍未進場開工,黃某某也未按照合同約定退還誠意金,并將誠意金用于日常個人消費或支付其他款項。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轉賬匯款記錄、收據、項目合作協(xié)議、建筑勞務施工合同、借條、土地房產所有證存根及平面圖、復函、情況說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人顧某、方某、吳某、李某的證言,被害人曾某、謝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圖,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虛構合同項目承包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三十萬元,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坦白,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辯解意見是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加工廠項目并非被告人虛構,其也是受發(fā)包方蒙騙導致本案發(fā)生,后又因疫情原因無法對被害人退賠,請求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合同項目承包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三十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認為黃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某退賠被害人謝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三十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建武
人民陪審員劉敬黨
人民陪審員袁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邱小燕
書記員廖振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