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詐騙罪、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法院(2020)桂0602刑初53號
2021年09月06日
案由:詐騙罪
案件類型: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港檢刑訴〔2021〕Z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韋鈺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植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4月,被害人李某某系軍校在讀學員,其舍友陳某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名女子叫“羅智雪”(被告人沈某某化名),并建立QQ群邀請李某某、另一舍友吳某加入共同聊天,李某某隨即通過該群認識一名叫“王婷”的女子(沈某某化名)?!巴蹑谩弊苑Q是黑龍江某邊防團軍人,1992年出生,并多次給李某某發(fā)送其著軍裝、作訓服、部隊開會的照片,取得李某某的信任。經過互相聊天了解,2016年6月份李某某與“王婷”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王婷”告知李某某稱其真實名字為“沈雨軒”,“王婷”系為了當兵入伍所起名字。李某某趁假期與沈某某相約見面,在登記酒店入住時發(fā)現(xiàn)其身份證上所記載名字為沈某某,沈某某以該身份證信息為其姐姐的身份情況為由搪塞過去,李某某對此沒有懷疑。沈某某與李某某交往期間,沈某某以開家具店資金周轉不便、信用卡逾期、心情不好等原由,要求李某某給其轉錢。其間,在2016年8月李某某與其見面發(fā)生性關系回校后,沈某某告知其懷孕后又因家庭反對原因流產,李某某根據沈某某要求于8月至12月期間共給其多次轉款共40886.80元。2019年6月份又是李某某和沈某某見面后返回工作單位時,沈某某再次告知李某某其懷孕,并稱要購買營養(yǎng)品要求李某某轉款,至同年8月沈某某告訴其孩子流產并要給胎兒買墓地要求李某某轉款給其,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間共給沈某某轉款52502元。至2019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沈某某欲商量結婚事宜,發(fā)現(xiàn)沈某某手機上有其結婚擺酒、生育小孩、和陳某的親密合照等情況,后李某某意識到被騙并于2019年11月報案。經統(tǒng)計,李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7日經支付寶轉賬給沈某某支付寶賬戶的錢款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經POS機消費合計7908元,在此期間沈某某有給李某某轉款約20000元。
2018年1月,被害人吳某通過“羅智雪”認識一名女子叫“李琰”(被告人沈某某化名),“李琰”自稱系在稅務局工作,同年3月份,吳某在鄭州欲與“李琰”見面,后“李琰”讓“沈雨軒”接待,沈某某以“李琰”的朋友“沈雨軒”的身份和吳某見面并吃飯,至4月許,吳某和“李琰”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袄铉迸c吳某交往期間,其以弟弟生病、弟弟過世、母親自殺等事由,告訴吳某其心情不好,并要求吳某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為其支付錢款。至2019年11月,李琰以買房為由向吳某借款,并要求轉至“沈雨軒”賬戶。經統(tǒng)計,吳某通過“李琰”所發(fā)送的付款碼為其支付錢款合計40419.60元,支付寶轉賬買房借款25000元給沈某某。
2019年1月,一名叫“程諾”的女子(被告人沈某某化名)通過微博私信聯(lián)系陳某,自稱在溧陽市地稅局上班,微信聊天大約半個月后,雙方確立男女朋友關系并見面。同年2月14日,“程諾”告知陳某其懷孕并要打胎,陳某便向其閨蜜支付寶轉去4000元,之后一名叫“趙會勤”的女子(沈某某化名)加陳某微信,自稱系家里所給介紹的相親對象,之后互相聊天陳某告知其“程諾”懷孕事宜,“趙會勤”表示可以幫忙解決,要求陳某轉賬給其7000元。半個月后,“趙會勤”聯(lián)系陳某稱“程諾”沒有打胎,并要陳某聯(lián)系“程諾”,陳某聯(lián)系“程諾”后,“程諾”稱要生下這個孩子或者要陳某轉款8萬元。“趙會勤”提供意見要陳某花八萬元息事寧人,并提出愿意借1萬元給陳某,2019年5月29日陳某分八筆給“程諾”轉款合計8萬元,后“程諾”要求陳某刪掉微信。2019年10月,“趙會勤”聯(lián)系陳某稱“程諾”病危,要求陳某給其轉款5000元,陳某微信轉給“趙會勤”。至2020年3月,李某某告知其被騙,陳某發(fā)現(xiàn)“程諾”與沈某某系同一人,陳某意識到其被騙后于2020年8月7日報案。
經核實,被告人沈某某與一名叫程才的退伍軍人于2012年12月24日申請登記結婚,期間于2014年生下一子,由沈某某撫養(yǎng)并和其共同生活,二人于2017年11月1日登記離婚。沈某某在已婚育有一子的情況下,虛構其身份、年齡、工作單位等個人及家庭信息通過網絡與多名被害人交往,并一人分飾多角色來騙取被害人信任,在與被害人確立婚戀關系后,以懷孕、流產、家人患病、過世、店鋪經營不善、信用卡逾期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給其多次轉款,其中合計騙取被害人李某某錢款219457.80元,騙取被害人吳某錢款65419.60元,騙取被害人陳某錢款86000元。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沈某某辯解稱,其沒有以戀愛的關系去詐騙李某某,也沒有以家人死了騙李某某的錢;其懷過李某某的孩子,但是沒有以胎兒去買墓地要求他轉錢。其確實是以李琰的身份去跟吳某相處,但是是以朋友的關系相處的。其確實拿過陳某的錢,但是其通過律師于陳某達成協(xié)議,返還給陳某1萬元。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沒有異議,對數額有異議。其中公訴機關指控詐騙李某某的部分,雖然被告人與“王婷”的身份去交往,但是并沒有去詐騙他的錢款,其他的行為都應屬于談戀愛正常的開銷,李某某的詐騙數額為52502元;針對公訴機關指控沈某某詐騙吳某5萬元錢,該錢是沈某某向吳某借錢買房的。沈某某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也愿意去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對她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害人陳某系某消防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當時陳某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名叫“羅智雪”的女子,暨被告人沈某某,之后二人通過QQ好友聊天。2016年4月,陳某將“羅智雪”拉入其宿舍成員的QQ群里,群里有被害人李某某、吳某等人。隨后沈某某又把其另一個QQ號碼加入這個群。沈某某又虛構自己為“王婷”,并以虛構的“羅智雪”名義介紹“王婷”給李某某認識?!巴蹑谩弊苑Q是黑龍江某邊防團軍人,1992年出生,并多次給李某某發(fā)送其著軍裝、作訓服、部隊開會的照片,取得李某某的信任。經過互相聊天了解,李某某與“王婷”在2016年6月份確立了戀愛關系。2016年7月時,李某某在休假期間去到開封市與“王婷”見面,見面后李某某到過“王婷”經營的家具店,發(fā)現(xiàn)他人稱呼“王婷”為“沈雨軒”,“王婷”當時便告訴李某某其真名為“沈雨軒”,在這期間李某某還與“沈雨軒”發(fā)生了性關系。2016年8月底,李某某回到學校后,“沈雨軒”告訴李某某她懷孕了,并發(fā)了一個顯示陽性的驗孕棒的相片給李某某。隨后,“沈雨軒”以其大出血流產了,其不能管理經營的家具店,向李某某要錢。李某某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多次轉款給沈某某,經統(tǒng)計共計40886.80元。李某某在轉給“沈雨軒”時,發(fā)現(xiàn)她的支付寶名字為沈某某,其就問“沈雨軒”,她說沈某某是其姐姐的名字,李某某對此沒有懷疑。之后的兩年,李某某與“沈雨軒”一直保持戀愛關系。到了2019年5月份,李某某在休假時又去到開封市見面,期間二人發(fā)生過性關系。之后,李某某返回工作單位后,沈某某再次告知李某某其懷孕,并稱要購買營養(yǎng)品要求李某某轉款。同年8月,沈某某告訴其孩子流產并要給胎兒買墓地要求李某某轉款給她。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間共給沈某某轉款52502元。至2019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沈某某欲商量結婚事宜,發(fā)現(xiàn)沈某某手機上有她結婚擺酒、她和兒子的相片,以及其舍友陳某的親密合照等情況。于是李某某意識到被騙,就于2019年11月向公安機關報案。經統(tǒng)計,李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7日經支付寶轉賬給沈某某支付寶賬戶的錢款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經POS機消費合計7908元,在此期間沈某某有給李某某轉款約20000元,故沈某某未退還李某某的數額為219457.80元。
在沈某某以“王婷”名字與李某某交往期間,沈某某還于2018年1月以“羅智雪”名義通過QQ添加被害人吳某為好友,后面二人又加了微信好友。過了一段時間,“羅智雪”就向吳某推薦一名叫“李琰”的女子(實際上是沈某某化名),稱“李琰”自稱系在稅務局工作。2018年3月份,吳某在鄭州欲與“李琰”見面,后“李琰”讓“沈雨軒”接待,沈某某以“李琰”的朋友“沈雨軒”的身份和吳某見面并吃飯。2018年4月許,吳某和“李琰”經過微信聊天后確立了戀愛關系。“李琰”與吳某交往期間,其以弟弟生病、弟弟過世、母親自殺等事由,告訴吳某其心情不好,并要求吳某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為其支付錢款。2019年11月,李琰還以買房為由向吳某借款,并要求轉至“沈雨軒”賬戶。經統(tǒng)計,吳某通過“李琰”所發(fā)送的付款碼為其支付錢款合計40419.60元,支付寶轉賬買房借款25000元給沈某某。
201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又虛構其名字為“程諾”通過微博私信聯(lián)系陳某,自稱在溧陽市地稅局上班。二人通過微信聊天大約半個月后,雙方確立戀愛關系。之后二人見面后發(fā)生了性關系。2019年2月14日,“程諾”告知陳某其懷孕了并要打胎,向閨蜜借了3000元。陳某便向“程諾”的閨蜜支付寶轉去4000元。之后“程諾”又與陳某見面幾次。大約兩個月后,“程諾”再次告訴陳某她又懷孕了,并將幾張從網上下載的檢測結果為懷孕的驗孕棒照片發(fā)給陳某。然后沈某某再以另一微信號添加陳某為好友,自稱為“趙會勤”。二人成為微信好友后,陳某向“趙會勤”傾訴“程諾”懷孕的事,沈某某又以“趙會勤”的身份告訴陳某她在醫(yī)院有認識的醫(yī)生,可以幫陳某處理好將該事情,“趙會勤”找陳某要7000元手術費。之后“趙會勤”就和陳某說“程諾”打完胎了。半個月后,沈某某用“程諾”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其在重癥病房,然后又以“趙會勤”微信截圖下來發(fā)給陳某。陳某不知道怎么辦,沈某某又以“趙會勤”名義讓陳某趕緊處理該事,并讓陳某轉了五千元,由其帶給“程諾”。之后,沈某某又以“趙會勤”聯(lián)系陳某稱“程諾”沒有打胎。陳某就聯(lián)系“程諾”,“程諾”稱要生下這個孩子或者要陳某轉款8萬元。“趙會勤”也向陳某建議花錢息事寧人,由于陳某沒有那么多錢給“程諾”,“趙會勤”提出愿意借錢給陳某。2019年5月29日,陳某分八筆轉款給“程諾”,合計8萬元。至2019年10月,李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便告知陳某其女朋友“王婷”與陳某女朋友“程諾”是同一個人。2019年12月份,陳某去到開封市找“程諾”,但是沒有找到。之后“程諾”主動聯(lián)系陳某,“程諾”稱會聯(lián)系律師于陳某簽一份協(xié)議。2019年12月18日,“程諾”委托律師與陳某簽了一份合同,約定“程諾”給陳某1萬元。之后陳某為了挽回損失便同意,當日該律師轉款1萬元給陳某。經統(tǒng)計,沈某某以“程諾”、“趙會勤”名義騙取陳某8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與一名叫程才的退伍軍人于2012年12月24日申請登記結婚,期間于2014年生下一子,由沈某某撫養(yǎng)并和其共同生活,二人于2017年11月1日登記離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一)本案的綜合證據: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9年10月30日,李某某到防城港市報案稱其在網上交往了一個女朋友,后該女友以店面資金周轉、懷孕打胎、買胎兒墓地等為由詐騙其12萬多元。該局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陳某于2020年8月7日報案至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稱被他人詐騙,經詢問為李某某被詐騙案同一人。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自行偵查發(fā)現(xiàn)沈某某還有詐騙吳某的線索,并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2.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經過初步偵查未能找到沈某某,將沈某某列為在逃人員。2020年9月14日沈某某在河南省鄭州市公安處開封市北站派出所抓獲。
3.在逃人員登記表、拘留證、變更羈押期限、逮捕文書,證明沈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決定延長羈押期限至2020年9月23日,于同年9月27日由本院決定批準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4.沈某某身份證、高鐵票、戶籍證明身份前科查詢證明,證明沈某某出生于1986年10月12日,無犯罪前科。
5.查詢情況說明,證明經查詢沈某某沒有相關市場主體登記信息。
6.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20年9月14日,公安機關從沈某某處扣押手機2部、手表1個、耳機2部、手串1串、身份證1張、銀行卡1張、行李箱1個。
7.提取筆錄、尿液檢測報告,證明經檢測沈某某尿液樣本常見毒品成分呈陰性。
8.個人房屋產權信息表、商品房預售備案通知書,證明沈某某在鄭州市無房產,沈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備案登記購買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qū)1元,于2019年11月12日高妮娜名下河南省開封市蔡屯二輕家屬樓1單元1
0號轉至沈某某名下,面積55.84。
9.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登記聲明書,證明沈某某、程才于2012年12月24日申請登記結婚,沈某某一欄婚姻狀況顯示離婚。其戶口本信息證實程才系高中文化,未婚,沈某某為初中文化,已婚,未服兵役,沈某某信息登記時間為2012年10月19日。后二人于2017年11月1日登記離婚,并達成離婚協(xié)議,房產歸男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費。
10.聯(lián)勤保障部隊第九八八醫(yī)院(原第一五五中心醫(yī)院)證明、就診材料,證明沈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入院記錄載明,其有過1次人工流產經歷,2013年10月21日入院記錄載明其孕3次,人工流產1次、孕4月引產1次。
11.禹王臺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的證明,證明開封市禹王臺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證明證實開封市光大醫(yī)院已于2018年12月20日停業(yè)。
(二)沈某某詐騙李某某的證據:
1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明其于2016年在云南昆明消防高等??茖W校讀書市,其舍友陳某在網上交往了一個“羅智雪”的女友。2016年4月份,“羅智雪”介紹介紹“王婷”給其認識,“王婷”自稱在黑龍江軍區(qū)黑河市某邊防團當兵,之后在2016年6月份其和“王婷”確立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7月份“王婷”說她因受傷已經退伍了,當月31日,其和“王婷”見面,并發(fā)生了性關系,當時其看見“王婷”帶來一個男孩,那個男孩叫她媽媽,她稱系她哥哥程才的兒子。當時其去到“王婷”所經營的家具店,發(fā)現(xiàn)“王婷”發(fā)給他人的名片為“沈雨軒”,“王婷”便說他的真名為“沈雨軒”。2016年8月底,其返回學校,“沈雨軒”告知其她懷孕了,還發(fā)了一個顯示陽性的驗孕棒給其。她說身體不適導致她大出血流產,她流產期間因不能經營家具店向其要錢,其給她轉款4萬多元。其轉錢時發(fā)現(xiàn)轉賬賬戶為“沈某某”,就問她,她說成是她姐姐的名字。之后兩年,二人繼續(xù)保持戀愛關系,期間多次給“沈雨軒”轉款,大約轉了5萬多元。2019年5月,其休假前,其和“沈雨軒”聊到結婚。其在
休假時去到開封市見面了并發(fā)生性關系,發(fā)生性關系時,其提出要采取避孕措施,“沈雨軒”說不用,等懷孕了就告訴家里人,然后結婚。后來“沈雨軒”找借口向其提出分手,當時其去找她,要她不要分手,她堅決要分手,其也同意了。到了2019年6月5日左右,“沈雨軒”又說她懷孕了,于是其便去到開封市要求復合,但是“沈雨軒”不同意,讓其不要打擾她,她將孩子生出來自己養(yǎng)。其沒辦法就回到單位,過戶“沈雨軒”提出要其每個月給她1千元營養(yǎng)費,其同意了并且每個月都給她匯錢。到了2019年7月10日,“沈雨軒”電話給其領導稱她懷孕了,其猶猶豫豫的,要來單位找說法。當時其也同意和她結婚,其就再次過去開封找她?!吧蛴贶帯碧岢鲆臄z結婚證件照,其也和她拍了結婚證件照和一組婚紗照。之后“沈雨軒”又說小孩有先天缺陷,要流產。2019年8月6日,“沈雨軒”稱其做了流產手術,發(fā)了一個“五中心醫(yī)院微創(chuàng)婦產門診”醫(yī)院大門的照片給其。當時他稱想為胎兒買墓地,其便按照“沈雨軒”的要求給其轉款2萬元。幾天后,其去開封市照顧“沈雨軒”,她又以店鋪周轉為由,向其要了近2萬元。2019年8月18日,其從“沈雨軒”的手機無意中發(fā)現(xiàn)她2013年結婚擺酒席的照片,還有她懷孕時與丈夫陳海諾的照片、她和陳某在一起的照片。后第二天其返回單位,并要求她歸還期間被騙的錢款,她便說她沒有流產,但是其不再相信。其通過支付寶向沈某某轉款12萬多元、微信轉款1萬多元,其中2019年說懷孕流產、買墓地、店面周轉一共轉款4萬多元。
1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辯解,證明2016年,其和陳某通過加QQ好友認識的,其用“羅小雪”的名字去和陳某聊過天。陳某把其拉到他他們宿舍群,群里有李某某、吳某。之后,其又把另一個QQ號碼加入這個群,后來李某某加了其后面這個QQ和其聊天。后面李某某添加其為微信好友,其告訴李某某其叫“王婷”,其告訴他其當過兵。其在微信群里有發(fā)布穿著軍裝的照片,其軍裝系向趙小夢借的。2016年6月份,其和李某某確立了男女關系。2016年8月1日其和李某某第一次見面,其抱著其兒子與李某某逛街,其謊稱其兒子是其侄子。過來幾天李某某來找其
,其和他發(fā)生了性關系。至8月底,其告訴李某某其懷孕了,后因先兆流產便去做了人流手術。期間其告知李某某其在流產期間家具店生意不好,李某某給其轉了幾次錢,也有因信用卡沒有錢歸還叫李某某轉錢的情況。2017年11月其和丈夫離婚了。2019年6月份,其和李某某感情出現(xiàn)問題,其便編造其又懷孕,要求李某某每個月給其轉一千多元營養(yǎng)費。后面其和李某某說要將孩子打掉,之后將一個婦產科醫(yī)院的大門照片發(fā)給他,其稱在該醫(yī)院做了人流手術。之后其和李某某說要為孩子買墓地,李某某便給其轉款2萬多元。2019年8月14日,二人分手最后一次分手,之后其告訴李某某其沒有做人流手術,并發(fā)送一張檢測結果為懷孕的B超單給李某某,李某某沒有相信。
14.辨認筆錄,證明李某某能辨認出沈某某、“趙會勤”。
15.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QQ聊天截圖,證明由李某某提供的沈某某軍裝照片,2016年至今的部分聊天記錄。沈某某的手機號碼有155××××2885、XXX、130××××7879、134××××8011。
16.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證明李某某有通過微信、支付寶向沈某某轉款的情況。經統(tǒng)計李某某于2016.9.4至2019.8.17經支付寶轉賬給沈某某支付寶賬戶的錢款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經POS機消費合計7908元。
17.證明,證明沈某某經查無應征入伍記錄。
18.電子數據查筆錄,證明公安機關對沈某某手機iphoneXS進行檢查并恢復數據,該電子證據依法提取。電子證據部分內容摘錄如下:A.沈某某所使用的微信號及部分好友的聯(lián)系情況與午山王(lzx1029066467)聊天的:(“羅智雪”身份)。與冬冬(niuzenghui95)聊天,疑似談戀愛;與徐習兵(貝勒爺/xxb119119618)聊天地址:
陜西省寶雞市高新區(qū)新苑路消防支隊,疑似談戀愛;與陳德杰(cdj281657488)聊天,疑似談戀愛;與王志強Timeless.(志強Timeless./Super--119)聊天;與壯(chenzhung951008)暨陳某聊天。與“西西可李(×××)”--李琰;與Idon'tcare(破舊的電視機/wusaihui564311682),受害人吳某聊天。與小丫頭片子(那年匆匆/lzx1029066467)---羅志雪,自導自演與“父親”的聊天記錄。與吳某(破舊的電視機/wusaihui564311682),受害人吳某,沐辰以中間人身份為吳某和李琰調解等等內容。
(三)陳某被詐騙部分的證據:
19.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明其于2019年初在微博認識一女子“程諾”,自稱為溧陽人,加微信后大約半月雙方就確定男女朋友關系,之后便見面并發(fā)生了性關系。2019年2月14日,“程諾”告知其她懷孕了,要打掉孩子,向閨蜜借了3000元。之后其向她閨蜜支付寶轉賬4000元。不久后,“程諾”告訴其她又懷孕,并發(fā)給產檢報告,并不同意打胎。幾天后一個叫“趙會勤”的女子添加其微信,并自稱在醫(yī)院有認識人可以幫陳某解決這個事,后“趙會勤”找陳某要7000元手術費。之后“程諾”再次聯(lián)系稱沒有打胎,并要其給她8萬元。由“趙會勤”借給其1萬元,其再于2019年5月29日分8次轉給“程諾”的微信合計8萬元。到了2019年10月,“趙會勤”說“程諾”病危,要其轉款5000元給“趙會勤”,其依“趙會勤”指示進行轉款。2019年10月下旬,李某某稱在他女朋友手機里看到其女友和陳某合照。2020年3月份,李某某稱他被女友欺騙,并發(fā)照片給其,其發(fā)現(xiàn)“程諾”和李某某女友為同一人。其一共給“趙會勤”轉款12000元。2019年12月份,“程諾”找到其,稱會聯(lián)系律師簽一份協(xié)議,簽完后可以給其1萬元,之后其為了挽回損失便同意。
20.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證明2016年,其和陳某通過加QQ好友認識的,其用“羅小雪”的名字去和陳某聊過天。陳某把其拉到他他們宿舍群,群里有李某某、吳某。之后,其又把另一個QQ號碼加入這個群,后來李某某加了其后面這個QQ和其聊天。2019年初,其從微博上發(fā)現(xiàn)其現(xiàn)任男友李某某的戰(zhàn)友陳某賬號,便以“程諾”名字私信聯(lián)系陳某,系蘇州市地稅局一公職人員,后二人添加微信。至當年春節(jié)過后,其去到溧陽市找陳某,二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其將一張帶血的衛(wèi)生巾照片發(fā)給陳某,稱系其第一次。期間,其和李某某依舊保持交往關系。之后,其在與陳某確定關系一個多月時間左右編造其懷孕的謊言,并要陳某給其閨蜜轉賬3000元,其將自己真名“沈某某”的支付寶賬號發(fā)給陳某,由陳某給其轉3500元。之后其有與陳某見面幾次,大約兩個月后,其再次告訴陳某其又懷孕了,并將幾張從網上下載的檢測結果為懷孕的驗孕棒照片發(fā)給陳某。陳某相信了并想要其將孩子打掉,其再次以另一小號添加陳某,自稱為“趙會勤”系一名警察,后陳某向“趙會勤”傾訴該事,其以“趙會勤”的身份告訴陳某其在醫(yī)院有認識的醫(yī)生,可以將該事情處理完,后陳某給“趙會勤”轉款一萬多元。之后“趙會勤”就和陳某說“程諾”打完胎了。之后其以“程諾”名義很少與陳某聯(lián)系,其就以“趙會勤”與陳某聊天。半個月后,其用“程諾”微信謊稱其在重癥病房發(fā)在朋友圈,然后其以“趙會勤”微信截圖下來發(fā)給陳某。陳某不知道怎么辦,其以“趙會勤”名義讓陳某趕緊處理該事,并讓陳某轉了五千元,有其帶給“程諾”。之后,其并以“程諾”微博發(fā)了一張懷孕的檢查報告,其又用“趙會勤”截圖發(fā)給陳某,告訴陳某“程諾”沒有去打胎。于是陳某就問“程諾”為什么沒有去打胎,“程諾”就說想要把孩子生下來,要不就讓陳某拿10萬元分手費,由“程諾”自己解決這件事,否則其就讓陳某的單位的人都知道這件事。陳某就將這件事告訴“趙會勤”,“趙會勤”就讓陳某花錢息事寧人。后來陳某同意還錢解決該事,但是陳某與“趙會勤”說沒有那么多錢,“趙會勤”就說可以借2萬元給陳某。于是其以“趙會勤”名義借給陳某2萬元,陳某轉給“程諾”微信9萬元。因為陳某沒有那么多錢,其以“
程諾”名義協(xié)商約定9萬元。之后陳某還陸續(xù)通過微信歸還了一萬多元給“趙會勤”。
21.辨認筆錄,證明陳某辨認出沈某某是“程諾”。
22.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轉賬截圖,證明由陳某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細、轉賬截圖、支付寶、微信個人信息截圖,轉賬情況和陳某所陳述的一致。經統(tǒng)計,陳某2019.5.31轉給“趙會勤”110元,2019.5.29收到“趙會勤”轉給1.5萬元之后轉給過往不究合計8萬元,2019.2.18轉給木子李天使4000元,合計轉給舞10520元。
23.電子數據查筆錄,通過對沈某某的手機取證,沈某某的IPhone手機內有8個微信登錄,包括與陳某聊天的“程諾”身份的微信“過往不糾(微信號為×××)”的聊天記錄。
(四)吳某被詐騙的證據:
24.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1月份吳某通過“羅智雪”認識李琰,并通過微信和其聊天,2018年4月確定戀愛關系,2019年11月份分手過一次,由沈雨軒打電話勸和,后2020年7月分手。期間,李琰通過微信上給其發(fā)向商家付款的二維碼,由吳某掃碼付款一共大約六萬多元,通過給沈雨軒支付寶轉款2.5萬元,并稱其父親過世借款1.3萬元,該筆款李琰歸還給吳某了。
2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證明2016年,陳某把其拉到他們宿舍群,群里有李某某、吳某。其有通過微信名“羅小雪”添加吳某,后面將“羅小雪”的號碼注銷了。2018年,其和李某某鬧矛盾時,其向吳某傾訴,后面聊成閨蜜一樣的朋友。吳某來過鄭州,其請他吃過飯。吳某有轉過2萬元給其,是其要買房子,其向他借的錢。其認識李琰,系其女性朋友。
26.辨認筆錄,證明吳某能辨認出沈雨軒就是沈某某。
27.吳某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李琰給其寫的信,“沈雨軒”穿其購買給李琰的消防制服的照片。
28.電子數據查筆錄、吳某與李琰的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吳某與李琰之間為男女朋友關系,李琰經常要求其幫支付錢款,通過手機發(fā)送二維碼讓吳某支付。沈某某通過手機使用多個微信情況,通過對沈某某的手機取證,沈某某的IPhone手機內有8個微信登錄,包括與受害人吳某聊天的“李琰”身份的微信“西西可李(微信號為×××)”,“李琰”父親身份的微信“感悟人生(微信號為×××)”,與陳某聊天的“程諾”身份的微信“過往不糾(微信號為×××)”的聊天記錄?!袄铉鄙矸莸奈⑿拧拔魑骺衫睿ㄎ⑿盘枮椤痢痢粒迸c吳某(Idon’tcare破舊的電視機)聊天記錄從2020年6月6日重新添加為好友開始,至2020年9月14日共計3817條聊天記錄,聊天時間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都有。“感悟人生”與吳某的聊天記錄從2020年1月9日到2020年5月22日共1232條信息。
29.沈某某與其兒子照片、其弟信件,證明沈某某有個兒子;“沈雨軒”在2020年3月4日向其弟弟寫信。
30.付款賬單,證明經統(tǒng)計吳某所提供的轉賬憑證,其為沈某某所掃碼支付的錢款及轉給其2.5萬元支付寶錢款,合計為65419.60元。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存在關聯(lián)性,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且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陳某、吳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微信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轉賬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了沈某某在已婚育有一子的情況下,虛構多個身份先后與李某某、陳某、吳某談戀愛,在交往過程中,沈某某以經營周轉,懷孕、打胎、流產,給胎兒買墓地,其弟弟、母親去世其心情不好,信用卡逾期,買房子等理由騙取李某某、陳某、吳某的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沈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沈某某辯稱沒有詐騙李某某、陳某、
吳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提出李某某被詐騙的數額為52502元的意見,經查,經統(tǒng)計,李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7日經支付寶轉賬給被告人沈某某支付寶賬戶的錢款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經POS機消費合計7908元,在此期間沈某某有給李某某轉款約20000元,故沈某某詐騙數額為219457.80元。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某詐騙吳某5萬元錢,該錢是沈某某向吳某借錢買房的,經查,2018年4月,沈某某虛構“李琰”名字與吳某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之后沈某某以弟弟生病、弟弟過世、母親自殺、買房等事由騙取吳某錢財。經統(tǒng)計吳某通過“李琰”所發(fā)送的付款碼為她支付錢款合計40419.6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給沈某某買房借款25000元,由于沈某某是以虛假名字與吳某交往,期間沈某某還同時以虛構的其他身份與李某某、陳某交往,故吳某出于受騙才借錢給沈某某買房,該款應當認定為詐騙款。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雖然供述其罪行,但是在后面的供述和庭審時翻供,不能認定為坦白。沈某某的違法所得款,應責令退賠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扣押手機、手表、耳機、手串、身份證、銀行卡、行李箱,為被告人合法財產,應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賠李某某219457.80元、吳某65419.60元、陳某86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2臺手機、1個手表、2個耳機、1串手串、1張身份證、1張銀行卡、1個行李箱,返還給被告人沈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樊
人民陪審員潘澤耀
人民陪審員韋良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朱彥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