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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4-11-23   閱讀:

被告人趙某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X族,大學文化,任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調研員,住安徽省滁州市,戶籍地滁州市瑯琊區(qū)。被告人趙某源于2018年9月1日被滁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滁州市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明光市人民法院

(2019)皖1182刑初7號

2019年03月27日

案由

濫用職權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明光市人民檢察院以明檢刑訴[2018]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源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飛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源及其辯護人**斌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涉嫌貪污23.7134萬元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趙某源在擔任滁州市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黨工委副書記、主任、黨工委書記兼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上莊、中郢地塊拆遷工作總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給予不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侄子趙某5、侄女趙某6以貨幣安置補償,非法占有財產23.7134萬元,具體如下:

2011年3月,花都社區(qū)上莊、中郢地塊拆遷工作開始后,被告人趙某源安排時任第十拆遷工作組組長曹某1幫助其哥哥趙某4到中郢地塊臨時買房,以獲取拆遷補償。后在曹某1安排下,趙某4以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中郢地塊張某2家的3間房屋,趙某4以其子趙某5的名義與張某2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并將購房協(xié)議的時間簽為2003年。

2011年5月,被告人趙某源安排蘭天社區(qū)黨委書記趙某2等人幫助出具了虛假的趙某5、趙某6(趙詩詩的女兒)“三級三無證明”(即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村)、居(村)民組出具的無房、無地、沒有享受過拆遷安置證明。后趙某4將上述拆遷安置材料交給曹某1,曹某1組織人員對趙某4購買的房屋進行了入戶登記丈量,在登記裝潢和附屬物時,還為趙某5、趙某6虛假登記了豬圈,硬化地坪等項目,合計虛假登記14.182萬元。

2011年6月23日,鳳凰辦事處分別與趙某5、趙某6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對趙某5、趙某6予以還房安置,并支付過渡費及提前搬家獎勵,被告人趙某源代表鳳凰辦事處簽字確認。

2015年3月,因被告人趙某源害怕自己為趙某5、趙某6違規(guī)還房安置的行為被發(fā)現,決定給予趙某5、趙某6貨幣安置,安排趙某5、趙某6提供了貨幣安置申請,并讓時任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副主任李某2根據2011年6月23日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進行套改,重新簽訂了協(xié)議書,趙某源燁代表鳳凰辦事處簽字確認,協(xié)議約定補償趙某514.9282萬元及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0.7075萬元,補償趙某67.9083萬元及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0.1694萬,共計補償趙某5、趙某623.7134萬元。

2015年3月10日,經被告人趙某源安排,趙某5、趙某6補償款合計22.8365萬元被趙某5、趙某6母親胡某代領,剩余趙某5、趙某6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合計0.8769萬元于2011年下半年分別被趙某5、趙某6領取。

二、涉嫌受賄54.4萬元

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趙某源利用擔任鳳凰辦事處勞務管理中心主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城北新區(qū)街道臨時黨工委書記、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鳳凰辦事處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趙某1等人在承接勞務工程、撥付工程款、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共計54.4萬元,具體如下:

(一)收受鳳凰辦事處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趙某1現金25萬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趙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轄區(qū)內銅陵路與永陽路交叉口一處拆除工程交給其承接,到趙某源家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源妻子王某1現金1萬元,王某1收下后告訴了趙某源。

2009年8月的一天,趙某1為在城北辦事處多承接一些工程,在送被告人趙某源女兒趙帥出國去機場期間,在上海浦東機場附近一家賓館門口當著趙某源的面,送給王某1現金1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趙某1為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擔任“兩委”委員及一定職務,到被告人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家中送給趙某源妻子王某1現金8萬元,王某1收下后告訴了趙某源。2012年7月份的一天,因陳橋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職務競爭激烈,為成功任職,趙某1再次到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家中送給王某1現金10萬元,王某1收下后告訴了趙某源。2012年9月,在趙某源的幫助下,趙某1任陳橋社區(qū)“兩委”委員、居委會副主任。

2015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趙某1為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擔任黨委書記,到被告人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家中送給趙某源現金5萬元。2015年8月,在趙某源幫助下,趙某1任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

上述款項被告人趙某源均收下。

(二)收受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社區(qū)黨委書記張某1錢卡7.6萬元

2002年8月的一天,時任十三里店勞務隊隊長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華瑞公司土方工程交給十三里店勞務隊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2萬元購物卡。

2005年6月份左右,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康佳項目(含花山路)土方工程兩個標段全部交給十三里店勞務隊承接,一次在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一次在滁州某飯店吃飯后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共計1萬元。

2006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安排多個勞務工程給十三里店勞務隊來承接,并希望以后趙某源繼續(xù)安排工程,到王某1經營的彩票站,送給王某1現金0.8萬元,王某1收下后告訴了趙某源。

200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順利結算溶體直紡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3萬元購物卡。

2007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盡快結算天宇化工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

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對十三里店勞務隊的關照,同時希望趙某源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給予關照,每年春節(jié)前以拜年的名義到趙某源辦公室,每次送0.2萬元購物卡,共計送0.8萬元購物卡。

2008年秋天的一天,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幫助結算多個勞務工程尾款,在滁州某飯店吃飯時以給趙某源搬家買空調的名義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12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幫忙結清金帥土方工程尾款,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

張某1為在承接土方工程方面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3次以探望的名義給趙某源送現金,分別是2002年7月的一天,在滁州一院探望趙某源時送0.1萬元,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全椒古河探望趙某源母親時送趙某源0.2萬元,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滁州二院探望王某1時送給趙某源0.5萬元,共計送現金0.8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在十三里店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擔任“兩委”委員及一定職務,在一次飯店吃飯后,送給被告人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12年9月,在趙某源幫助下,張某1擔任十三里店“兩委”委員、居委會副主任。

2014年年底的一天,張某1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并在2015年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提升職務,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3萬元購物卡,2015年9月,在趙某源幫助下,張某1擔任十三里店社區(qū)委員會主任

上述錢卡,被告人趙某源均收下。

(三)收受鳳凰辦事處蘭天社區(qū)黨委副書記馬某1錢卡7.2萬元

2004年至2008年間,時任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副主任馬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在其承接會峰路維修等多個勞務工程方面的關照,并希望在結算工程款、協(xié)調處理工程矛盾、繼續(xù)安排工程給其承接等方面得到趙某源的關照,多次給趙某源送現金和購物卡,共計5.7萬元。具體如下:200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05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5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0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06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2007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的零星工程交給自己承接,同時希望趙某源能繼續(xù)安排一些工程給自己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

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為請被告人趙某源幫忙多安排一些城北新區(qū)街道的工程給自己承接,以拜年的名義到趙某源家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

2010年10月的一天,馬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辦公樓附屬工程交給自己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為在2012年蘭天社區(qū)“兩委”換屆中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2萬元購物卡,2012年8月份,在趙某源幫助下,馬某1任蘭天社區(qū)黨委副書記、居委會副主任。

上述錢卡,被告人趙某源均收下。

(四)收受鳳凰辦事處蘭天社區(qū)原書記趙某2現金3萬元

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趙某2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在其承接鳳凰辦事處裝修工程過程中的幫助,并希望盡快結清工程款,到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的家中送給趙某源現金3萬元,趙將此款收下。

(五)收受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黨總支副書記賁某1現金2.9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進入居委會工作,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12年9月份,在趙某源的幫助下,賁某1任花都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

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把自己借調到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工作,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在工作中繼續(xù)得到幫助,以祝賀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的名義到金鵬酒店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

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留任并提升職務,到被告人趙某源的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15年8月,在趙某源幫助下,賁某1任花都社區(qū)黨總支副書記。

2016年8月一天,賁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和職務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xù)得到幫助,到滁州一院以探望趙某源母親的名義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

上述款項,被告人趙某源均收下。

(六)收受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副主任李某2現金2.2萬元

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2為請被告人趙某源幫忙將人事和工資關系轉到了鳳凰辦事處并在工資待遇上得到提高,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2012年10月份,趙某源安排將李某2的人事和工資關系轉到了鳳凰辦事處,并且按照居委會正職的標準給發(fā)放工資。

2014年8月的一天,李某2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xù)得到幫助,以祝賀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的名義,委托趙某源的朋友徐某1到金鵬酒店送給了趙某源0.2萬元。

上述款項,被告人趙某源均收下。

(七)收受鳳凰辦事處花園路土方工程包工頭童某22萬元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童某2為承接花園路等土方工程過程中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根據趙某源的安排,以代趙某源償還土方工程包工頭趙某3欠款的方式送給趙某源2萬元。

(八)收受鳳凰辦事處天樂小區(qū)綠化工程包工頭朱某1現金2萬元

2006年9月左右的一天,朱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天樂小區(qū)一期綠化工程交給自己承接,一次與趙某源在滁州某飯店吃飯前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趙某源將此款收下。2018年7月,趙某源被滁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審查后,因害怕被組織查處,將2萬元退給了朱某1。

(九)收受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黨總支副書記范某現金1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范某為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繼續(xù)擔任“兩委”委員,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趙將此款收下,至今未退。2012年9月,在趙某源的幫助下,范某繼續(xù)擔任花都社區(qū)“兩委”委員。

(十)收受鳳凰辦事處個體土方工程包工頭趙某3現金0.8萬元

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趙某3為請被告人趙某源安排一些土方工程給自己承接,到滁州二院以探望王某1的名義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兩、三個月后,趙某3基于同樣的目的,在滁州經開區(qū)家飯店門口又送給趙某源現金0.3萬元。上述款項,趙某源均收下。2018年7月,趙某源被滁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審查后,因害怕被組織查處,將0.8萬元退給了趙某3。

(十一)收受鳳凰辦事處蘭(藍)天大市場承租人童某1現金0.7萬元

200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童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蘭天小區(qū)內一個鋪設花磚的小工程交給其承接,在一次開車送趙某源時,在車上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

2014年8月的一天,童某1為在承租經營蘭(藍)天大市場方面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在一次趙某源請吃飯過程中,以祝賀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的名義在滁州某飯店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上述款項,被告人趙某源均收下。

三、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122.198496萬元

2011年,被告人趙某源在負責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等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122.198496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1年3月15日,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等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正式啟動(拆遷范圍為花都居委會上莊居民組、中郢居民組集體土地上房屋),到2011年年底,拆遷工作整體完成。經2010年5月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拆遷專題會議及2011年初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征遷河社區(qū)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本次拆遷主體系鳳凰辦事處,時任鳳凰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主任趙某源為本次拆遷總負責人,作為拆遷主體代筆負責最終審核相關材料、簽署安置協(xié)議。

(一)違規(guī)安置桂某2戶,造成國家損失47.841073萬元

滁州市申源酒店職工桂某22004年左右與被告人趙某源認識并逐漸熟悉,桂某2在本次拆遷中,有房屋且實際居住,但其戶口不符合條件,按照政策只能安置1套還原房,其余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因其房屋面積大,桂某2認為安置1套還原房比較吃虧,于是在拆遷過程中,桂某2找趙某源幫忙,提出將房屋面積分算在自己、妻子周某1及其親屬龔某、桂某1、李某1名下,以安置5套還原房,并提出希望給予經營補償及其他補助等。后經趙某源關照,拆遷工作組分別以桂某2、周某1、龔某、桂某1、李某1名義制作了5份還原房安置協(xié)議,共安置5套還原房,均給予過渡費及提前搬家獎勵。趙某源還安排拆遷工作組按4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給予桂某2經營補償6.2152萬元(桂某2家一樓當時出租,但不能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實際應按200元每平方米給予補償),并重復給予周某1經濟補償6.2152萬元。趙某源還安排拆遷工作組給予不符合領取困難補助條件的桂某1、龔某分別補償2萬元、3萬元。

(二)違規(guī)安置張某4戶,造成國家損失15.5692萬元

滁州市城郊中學教師張某4有房屋在本次拆遷范圍內,但戶口不在,也不實際居住,且繳納有住房公積金,并于2009年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了一套商品房,本不符合還房安置政策,為此張某4向拆遷工作組提供了虛假的“無住房、無福利分房、無住房公積金”證明,拆遷工作組一開始按照符合還房安置政策制作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擬將其安置在龍山小區(qū),并將情況向被告人趙某源做了匯報,趙某源知道后認為張某4不符合政策一直就未在協(xié)議上簽字。2012年上半年,時任滁州經開區(qū)社會事務局副局長朱某4經張某4請求,聯系趙某源,請趙某源幫忙將張某4由原定的龍山小區(qū)安置到新生小區(qū),趙某源答應幫忙,在明知原協(xié)議未簽字的情況下,安排拆遷工作組人員為張某4重新制作了協(xié)議,將張某4安置在新生小區(qū)12號樓604室,并給予過渡費及提前搬家獎勵共計1.428萬元,2012年4月,在趙某源安排下,張某4順利拿到新生小區(qū)安置房。

(三)違規(guī)安置葉某等9戶,造成國家損失58.788223萬元

此外,葉某、卓某、丁某、程某、陳某4、馬某2、陳某5、李某7、姜某2等9戶,在本次拆遷范圍內無房屋,也不實際居住,戶口也不在,本不符合拆遷安置政策,不應給予拆遷安置。在拆遷過程中通過臨時購買拆遷戶房屋或出具虛假三無證明給拆遷工作組,希望能得到還房安置。被告人趙某源在明知上述人員不符合拆遷安置政策的情況下,出于加快拆遷進度可以得到上級領導肯定,又利于其盡快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書記職務,其自己親屬也有違規(guī)安置問題等考慮,對上述不符合拆遷安置政策人員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認他們提供的拆遷安置材料,并代表鳳凰辦事處與他們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均給予了還房安置及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葉某等9戶違規(guī)還房安置共造成國家損失58.788223萬元。

綜上,因被告人趙某源濫用職權,給上述人員的違規(guī)安置共造成國家損失122.19849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騙取國家征地拆遷補償款23.7134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4.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122.198496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此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歸案情況說明、干部履歷表、任職文件、征地拆遷資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王某1、趙某1、徐某2、姜某1、余某、童某1、馬某1、張某1、夏某1、趙某2、賁某1、李某2、童某2、朱某1、范某、趙某3、趙某4、胡某、張某2、陳某1、曹某1、徐某1、趙某5、趙某6、陳某2、李某3、費某、徐某3、孫某1、趙某7、楊某、夏某2、張某3、朱某2、朱某3、賁某2、李某4、張某4、朱某4、桂某2、周某1、桂某1、龔某、李某1、葉某、卓某、葛某、丁某、陳某3、程某、潘某、陳某4、李某5、馬某2、李某4、陳某5、陳某6、李某6、王某2、姜某2、周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佐證。

被告人趙某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趙某源的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趙某源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2.其認為被告人趙某源的貪污數額應當扣除8萬元,因為該8萬元系趙某5、趙某6購買拆遷房屋的購房款,屬于個人財產,公訴機關指控趙某源涉嫌貪污的數額23.7134萬元,該款項包含了趙某5、趙某6個人出資的購房款8萬元。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源構成濫用職權罪,該項指控不能成立,因為拆遷工作存在眾多流程,趙某源在拆遷工作中只負責部分環(huán)節(jié)的審核。所以不能認定趙某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貪污23.7134萬元犯罪事實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趙某源在擔任滁州市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黨工委副書記、主任、黨工委書記兼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上莊、中郢地塊拆遷工作總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給予不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侄子趙某5、侄女趙某6以貨幣安置補償,非法占有拆遷補償款23.7134萬元,具體如下:

2011年3月,滁州市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上莊、中郢地塊拆遷工作開始后,被告人趙某源利用拆遷工作總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安排時任第十拆遷工作組組長曹某1幫助其哥哥趙某4到中郢地塊臨時買房,以獲取拆遷補償。在曹某1安排下,趙某4以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中郢地塊張某2家的3間房屋,趙某4以其子趙某5的名義與張某2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并將購房協(xié)議的簽訂時間寫為2003年。

2011年5月,被告人趙某源安排蘭天社區(qū)黨委書記趙某2等人幫助出具了虛假的趙某5、趙某6“三級三無證明”(即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居民組出具的無房、無地、沒有享受過拆遷安置證明。)后趙某4將上述拆遷安置材料交給曹某1,曹某1組織人員對趙某4購買的房屋進行了入戶登記丈量,在登記裝潢和附屬物時,還為趙某5、趙某6虛假登記了豬圈,硬化地坪等項目,合計虛假登記拆遷房屋的附屬物價值14.182萬元。

2011年6月23日,鳳凰辦事處分別與趙某5、趙某6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對趙某5、趙某6予以還房安置,并支付過渡費及提前搬家獎勵,被告人趙某源代表鳳凰辦事處簽字確認。

2015年3月,因被告人趙某源害怕自己為趙某5、趙某6違規(guī)還房安置的行為被查處,決定給予趙某5、趙某6貨幣安置,安排趙某5、趙某6提供了貨幣安置申請,并讓時任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副主任李某2根據2011年6月23日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進行套改,重新簽訂了協(xié)議書,趙某源也代表鳳凰辦事處簽字確認,協(xié)議約定補償趙某514.9282萬元及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0.7075萬元,補償趙某67.9083萬元及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0.1694萬,共計補償趙某5、趙某623.7134萬元。

2015年3月10日,經被告人趙某源安排,趙某5、趙某6補償款合計22.8365萬元被趙某5、趙某6母親胡某領取,剩余趙某5、趙某6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合計0.8769萬元于2011年下半年分別被趙某5、趙某6領取。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買房收條、補償款領取手續(xù)及銀行憑證、安置補償材料、戶籍資料及戶口遷移材料。證實趙某5、趙某6通過遷移戶口,獲取了拆遷補償款以及拆遷補償獎金共計23.7134萬元。

2.證人趙某4證言,鳳凰街道辦事處原黨工委書記趙某源是其三弟。其曾請趙某源幫兒子趙某5、女兒趙某6轉過戶口,后來趙某源還在趙某5買花都社區(qū)房子的事情上幫忙。

2003年左右其想幫趙某5、趙某6的戶口從全椒縣轉到滁州市,其找趙某源幫忙,他答應幫忙。沒多久,在趙某源的幫助下,趙某5、趙某6的戶口成功的轉到了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后來,趙某源應該又幫趙某5、趙某6轉過戶口,但具體情況其不太清楚,都是趙某源辦的。2011年3、4月份的時候,趙某源聯系其說,花都社區(qū)的上莊和中郢隊正在搞拆遷,拆遷方案和公告都已經出臺,拆遷工作組都已經進入,問其想不想在這個地方為趙某5、趙某6買房子,以后拆遷的時候能安置房子,其表示想要房子,趙某源說他來安排。

沒幾天,趙某源安排了拆遷工作組一個姓曹的人來幫辦這件事,這個人帶著其和另外一個見證人直接到了拆遷現場去找房子,其帶著8萬元現金找到了一個姓張的女子家的房子,最后談成8萬元買她三間房屋。沒多久,其就到這戶姓張的人家簽了買房協(xié)議,當時買房是其簽趙某5的名字,因為當時拆遷方案和公告已經出臺了,按照政策講要拆遷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否則政府是不予認可的,所以就把買房協(xié)議的時間給提前了,提前到了2003年左右,就是趙某5、趙某6轉戶口到滁州的時間。緊接著房屋丈量,其跟拆遷工作組談,把原來應該是趙某5房屋的面積分了一些給趙某6,這樣趙某6也能分到安置房,在附屬物這一塊也給了很大的照顧,原來買的房子除了一些軟包以外沒有什么裝潢和附屬物。接著簽了安置協(xié)議,趙某5、趙某6都可以分得龍山小區(qū)的一套安置房,但還要貼一些錢。2015年左右,趙某源跟其說,趙某5、趙某6不能要安置房了,不然有人舉報,他會出事的。趙某5、趙某6只能貨幣補償了,其讓趙某5、趙某6寫了請求貨幣安置的報告,又重新簽了安置協(xié)議,共獲得了20多萬的安置補償款。這個補償款是愛人胡某去領取的。

3.證人胡某證言,證言內容同趙某4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4.證人張某2證言,證實2011年3月份,其通過拆遷組**個叫曹某**的人將自己家的**間磚瓦房以**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別人。當時簽訂賣房協(xié)議時,買方簽名叫趙某5。協(xié)議簽訂的賣房日期是2003年5月28日。當時賣房子的時候并沒有賣房屋的附屬建筑和物品。這個房子賣掉后,很快就拆遷了,買方也沒有添置附屬物。

5.證人陳某1證言,證言內容同張某2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6.證人曹某2證言,2011年其在任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拆遷工作第十工作組組長時,趙某源曾為了他侄子趙某5、侄女趙某6在中郢村民組買房和拆遷的事情找過其,讓其幫趙某5、趙某6在中郢村民組買房的事情并且讓其在拆遷過程中關照他們。

2011年2月份左右,經開區(qū)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正在搞拆遷,拆遷方案和公告都已出臺后,大家進駐到了拆遷現場,其是第十工作組組長,主要負責中郢組地塊的拆遷工作。

后來,趙某源給其打電話說他大哥趙某4家里比較困難,讓其幫忙在中郢組問問有沒有村民賣房屋,有的話就以趙某4的兩個子女趙某5、趙某6的名義在中郢組買幾間房屋,在拆遷的時候搞些錢。趙某源當時是自己的領導,他又是拆遷的總負責人,其就答應幫忙了,趙某源當時也把他大哥趙某4的電話號碼留給了其。沒過幾天,中郢組的一戶村民張某2找到其說她們家的幾間房子想賣,其想著正好趙某源說要在中郢組幫他大哥趙某4問問買房屋的事情,其就跟張某2說她可以賣。接著,其就和徐某1找到了張某2,和她談買房子的事情,當時談的買房價格是三間房屋6萬元錢,其和徐某1跟張某2談好后,其就把這個情況跟趙某4講了,他聽后就同意了。沒過多久,趙某4就拿了8萬元現金交給其,其又把這8萬元現金交給了徐某1,讓徐某1來具體操辦幫趙某4買房的事情。當時買房協(xié)議上的日期寫的2003年5月28日是不真實的,因為只有把購房日期提前才能享受拆遷政策。

后來趙某4就把趙某5、趙某6購買張某2戶房屋的材料、戶籍資料等材料送給了過來,后來其又按照程序對趙某5、趙某6購買的房屋進行了丈量,之后他們與鳳凰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按照相關政策對他們進行安置了。趙某源之前為了趙某5、趙某6拆遷安置的事情給其打過招呼,其在給趙某5、趙某6丈量登記房屋面積和裝潢、附屬物的時候肯定也會給予照顧,面積擴大一些,附屬物多登記一些,好讓他們多分得一些錢。印象中,有一些裝潢和附屬物包括豬圈、硬化地坪、簡易房、彩瓦簡易房、水井、太陽能、大理石、強化木地板等裝潢、附屬物都是張某2家的,趙某5、趙某6買的房子并沒有,工作組也給趙某5、趙某6給登記上了,在其他的方面也是能照顧就照顧。

7.證人徐某1證言,證言同曹某1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8.證人趙某5、趙某6證言,同趙某4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9.證人陳某2證言,其系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凰辦事處征遷中心出納會計,趙某5、趙某6是鳳凰辦事處黨工委原書記趙某源的親戚,趙某5、趙某6兩戶的拆遷補償款付款是其經辦的,拆遷付款表是按照征遷中心副主任李某2提供的征收協(xié)議上面的補償金額填寫的,填好之后,由李某2和賁某1審核簽字,最后交給當時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趙某源審批,趙某源簽字過后,有個叫胡某女子,她是趙某5和趙某6的母親,當時是來替趙某5趙某6代領補償款,后來其就按照相關手續(xù)將補償款發(fā)放了。

10.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趙某源安排其給趙某5、趙某6換安置房,其照辦了,后來趙某5、趙某6又放棄安置房,拿貨幣補償,其也簽字同意了。他倆都不是中郢隊的村民。

11.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2003年5月份的時候,趙某源找到其說想把他侄子趙某5、侄女趙某6的戶口從全椒遷到滁州來,問需要什么條件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其告訴他具體的條件后,趙某源說他知道了,并且說在他侄子趙某5、侄女趙某6戶口遷入的問題上關照**下,由于他當時是鳳凰辦事處的領導,礙于面子我就答應了。沒過多久,其安排當時戶籍警徐某**辦理了趙某**、、趙戶口遷入,遷入,把戶口從全椒遷到了雙郢村。郢村。后來大概在2004年3月的時候,趙某源又聯系其安排趙某5、趙某戶口遷到了雙郢村的趙某**戶上,戶上,其把這個情況戶籍警孫某**說了**下,了一下,并安排孫某1具體經辦這個事情。

趙某5、戶口遷入是以購買房屋為理由的,屋為理由的,需要提供生產隊、社區(qū)、街道同意接收的“三級證明”以及房產證、購房合同等房屋權屬戶口遷移是以投靠親屬為理由的,屬為理由的,需要提供生產隊、社區(qū)、街道同意接收“三級證明&r戶口本等能證明是直系親屬的材料。親屬的材料。趙某5、戶口遷移都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符合規(guī)定的。趙戶口從全椒遷到雙郢村這次,雙郢村戶口遷移時需要提供在雙郢村購房的相關材料,的相關材料,但實際上趙某5、趙某6根本沒有在雙郢村購房,

趙某5、戶口遷到趙某**戶上,趙某7戶上,屬于投靠親屬,按規(guī)定只有直系親屬可以投靠,但據趙某5、趙某6和趙某7根本不是直系親戶口遷移也不符合規(guī)定。也不符合規(guī)定。

12.證人費某證言,2007年其調到會峰路派出所任教導員,趙某源那時是鳳凰街道辦事處副書記,因為工作關系就認識了。大概在2011年左右的一天,趙某源聯系其說他侄子趙某5、侄女趙某6要戶口遷移,所辦戶口遷移,趙某源說是從十三里店社區(qū)轉到蘭天社區(qū)戶口遷移,所內戶口遷移,就答應了趙某源戶籍警孫某**辦了趙某**、1辦戶口遷移。趙某6的戶口遷移。

13.證人徐某3、孫某1證言,證言內容同費某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14.證人趙某7證言,在戶口還在**里店**村(雙郢隊)里店七村(雙郢隊)34號,當時雙郢隊正準備搞拆遷,趙某源聯系其想把他的侄子戶口遷到其戶下,6的戶口遷到其戶下,拆遷的時候他們就可以分得安置面積。趙某源是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其就同意了。很快,趙某源就安戶口遷到了自己家戶下。口遷到了自己家戶下。按照2004年的拆遷政策,是按人口安置的,趙某5、趙某6就可以獲得安置面積,但是雙郢隊一直拖到2006年左右才拆遷,拆遷政策就變了,像趙某戶口要在雙郢隊,不僅戶口要在雙郢隊,還要在雙郢隊有房子才能安置,這樣就不好操作了。再加上雙郢隊的老隊長朱某2堅決反對趙某5、趙某6這樣的“空掛戶”安置,如果給趙某5、趙某6安置他就檢舉,趙某源也怕這個事情暴露,就放棄了趙某5、趙某6的安置,所以在拆遷的時候,趙某5、趙某6沒有分得任何安置面積,也沒有享受到任何的安置政策。在2011年左右,趙戶口遷到了鳳凰辦事處的蘭天社區(qū)?;宿k事處的蘭天社區(qū)。

15.證人趙某2證言,2011年左右,趙某源聯系其,說他哥哥趙某4在花都社區(qū)給趙某5、趙某6買了要拆遷的房子,為了能安置到房子,需要找地方掛戶口,戶口在**里店雙郢隊其堂弟趙某**戶下,隊其堂弟趙某7戶下,不方便繼續(xù)掛在趙某7戶下了,趙某源問其能戶口掛在其家戶下,6的戶口掛在其家戶下,其想趙某源是自己的領導,就答應了趙某源。之后,其把家在蘭天一村9幢203室的地址提供給了趙某源,趙某源就戶口遷到了這個地址。的戶口遷到了這個地址。

2013年左右,趙某源聯系其說趙某5、趙某6拿安置房必須要社區(qū)開具他們無房、無地、未享受安置房的“三級證明”,其想趙某5、趙某6在社區(qū)的確沒有房子、沒有土地、沒有享受過安置房,其就按照趙某源的要求,讓鄧崗居民組和蘭天社區(qū)居委會開了相關的證明并交給趙某源。趙某5、趙某6從未實際居住在蘭天一村9幢203室。

16.被告人趙某源供述,2011年上半年,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期間,利用擔任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上莊、中郢地塊拆遷工作負責人的職權,在拆遷開始后,安排不符合安置條件的大哥趙某4到中郢地塊突擊購買拆遷戶房屋參與拆遷,并偽造拆遷檔案,虛增補償金額,趙某4以其子趙某5和其女趙某6的名義共領取拆遷補償安置款23萬多元。

上莊、中郢地塊屬于滁寧快速通道龍山小區(qū)拆遷安置項目,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將這個項目安排給鳳凰辦事處總負責,這個項目的甲方就是鳳凰辦事處,當時其作為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是這個拆遷項目的總負責人、甲方代表,負責對這個地塊拆遷工作進行指揮、調度,對拆遷安置協(xié)議、付款進行總把關、總負責,每一戶的拆遷安置協(xié)議都需要其簽字確認,每一戶的房屋安置和拆遷補償款支付也需要其簽字批準。安置房由開發(fā)區(qū)統(tǒng)籌房源,由鳳凰辦事處負責具體安置,拆遷補償款由鳳凰辦事處具體發(fā)放。

2003年5月,當時其擔任鳳凰辦事處副主任,因為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社區(qū)雙郢居民組即將拆遷,按照當時的拆遷安置政策,當地居民按照人頭可以享受30平米的安置房,其就想為大哥趙某4掛戶獲得安置房,就找趙某4商量先將他小兒子戶口從全椒遷到**里店社區(qū)雙郢居民組,三里店社區(qū)雙郢居民組,為了遷戶口,其找管理十三里店社區(qū)的會峰戶口遷入條件,某3咨詢戶口遷入條件,咨詢過后其發(fā)戶口遷入條件,6不符合戶口遷入條件,于是一戶籍警徐某**幫忙,安排戶籍警徐某3幫忙,另一方面其找十三里店居委會主任許高梁幫忙,由十三里店開出內容虛構的“三級接收證明”(居民組、社區(qū)、辦事處)交給徐某3,2003戶口被遷到了鳳凰辦事處**里店雙郢居民組,事處十三里店雙郢居民組,之后考慮到拆遷掛戶的需要,2004年3月,其找到十三里店雙郢居民組的趙某7,請他幫忙將趙某5、趙某6以投靠叔叔的名義掛戶到趙某7戶上,因為趙某7是蘭天社區(qū)趙某2的堂弟,趙某2跟我熟悉,趙某7雖然不是趙某5、趙某6親戚,但是都姓趙,可以掩人耳目,趙某7同意后,其又安排十三里店社區(qū)出具內容虛假的“三級接收證明”,通過向會峰派出所所長李某3打招呼的方式,再次違規(guī)將不符戶口掛入了趙某**戶。6的戶口掛入了趙某7戶。但是雙郢居戶口在本地的還需要有住房才能享受安置房,需要有住房才能享受安置房,因為沒有住房,這次拆遷趙某5、趙某6沒有享受到安置房。

2011年春節(jié)前后,中郢地塊拆遷開始后,其發(fā)現這里掛戶、突擊購買房屋的現象比較多,房子多的拆遷戶超過安置標準的房屋面積都只能給予較低的貨幣補償,所以很多拆遷戶將多余的房子賣給外來戶。在這種情況下,其就找趙某4讓他在當地買房參與拆遷享受安置補償,因為當戶籍所在地開出&**;籍所在地開出“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村)、居(村)民組”三級“三無”證明(無房、無地、沒有享受過拆遷安置),當時我考慮到十三里店社區(qū)可能會不愿意幫忙開出這個證明,其就找趙某2幫忙,由趙某2提供了他自己的住址和“三級接收證明”,并找會峰路派出所所長費某幫忙,2011年3月初,其又一次違戶口遷到了鳳凰辦事處蘭天社區(qū)趙某**住址上。天社區(qū)趙某2住址上。做好準備工作后,其拆遷工作組組長曹某1,讓他帶趙某4到中郢地塊去突擊買房,曹某1當時是滁州經開區(qū)的工作人員,他對中郢居民組比較熟悉,其讓曹某1在做大哥家拆遷、安置協(xié)議時盡量多增加一些附屬物等補償金額,這樣能享受兩套安置房,一套大套的和一套小套的,曹某1也同意照辦。之后曹某1聯系了趙某4后,帶他在中郢居民組購買了拆遷戶張某2家?guī)资椒降牟疬w房,趙某4說他買房花了8萬元。之后,曹某1根據其安排,將趙某4購買的房屋做成趙某5和趙某6兩戶進行拆遷安置,為了將拆遷資料偽造成符合安置的條件,征收資料中的購房協(xié)議和購房款收條時間提前到了2003年,曹某1還按照其的要求虛增了十幾萬元附屬物等補償金額,之后其在拆遷安置協(xié)議上簽字予以確認,為了完善資料,2013年,其又安排時任蘭天居委會主任趙某2,從鄧崗居民組、蘭天居委會、鳳凰辦事處開出了趙某5、趙某6戶三級“三無證明”,這樣原本不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趙某4戶獲得了安置補償,根據協(xié)議趙某5和趙某6在補交一定差價后能各自獲得一套安置房。2015年,在安置房即將交付之前,因為王某1反對,其找大哥趙某4和大嫂胡某,讓他們放棄安置房全部領取貨幣補償,2015年3月,胡某到鳳凰辦事處辦理領款手續(xù),其安排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副主任李某2根據之前曹某1拆遷工作組制作的趙某5和趙某6戶的拆遷安置協(xié)議內容進行套改,由安置房屋變?yōu)樨泿叛a償,重新制作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完善了拆遷檔案,根據新的拆遷安置協(xié)議制作了付款手續(xù),之后其安排會計帶著胡某領取了趙某5和趙某6兩戶的拆遷安置款22萬余元。

趙某5和趙某6的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各兩份,一份是一開始準備安置安置房的協(xié)議,另一份是后來修改的貨幣補償的安置協(xié)議,補償結算內容和金額沒變,過渡費和獎金及提前搬家費都沒有變化,變化的就是補償方式,一個是貨幣補償,一個是安置房屋。最終的協(xié)議中,趙某5戶拆遷房屋面積60.22平方米,房屋補償金額39143元,附屬物補償金額109898元,搬家費補償241元,合計補償金額149282元,月過渡費1204元,獎金及提前搬家費5871元;趙某6戶拆遷房屋面積12平方米,房屋補償金額9680元,附屬物補償金額69355元,搬家費補償48元,合計補償金額79083元,月過渡費242元,獎金及提前搬家費1452元。趙某5和趙某6兩戶合計補償金額是228365元,月過渡費和獎金合計8769元,兩項合計237134元,安置協(xié)議中甲方代表簽名都是其簽字,只有最后經過其簽字,拆遷安置協(xié)議才能生效。

二、受賄54.4萬元犯罪事實

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趙某源利用擔任鳳凰辦事處勞務管理中心主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城北新區(qū)街道臨時黨工委書記、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鳳凰辦事處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趙某1等人在承接勞務工程、撥付工程款、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共計54.4萬元,具體如下:

(一)收受趙某1現金25萬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趙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轄區(qū)內銅陵路與永陽路交叉口一處拆除工程交給其承接,到趙某源家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源妻子王某1現金1萬元,王某1收下后告訴了趙某源。

2009年8月的一天,趙某1為在城北辦事處多承接一些工程,在送被告人趙某源女兒趙帥出國去機場期間,在上海浦東機場附近一家賓館門口當著趙某源的面,送給王某1現金1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趙某1為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擔任“兩委”委員及一定職務,到被告人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家中送給趙某源妻子王某1現金8萬元,王某1收下后告訴了趙某源。2012年7月份的一天,因陳橋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職務競爭激烈,為成功任職,趙某1再次到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家中送給王某1現金10萬元,王某1收下后告訴了趙某源。2012年9月,在趙某源的幫助下,趙某1任陳橋社區(qū)“兩委”委員、居委會副主任。

2015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趙某1為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擔任黨委書記,到被告人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家中送給趙某源現金5萬元。2015年8月,在趙某源幫助下,趙某1任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趙某1證言,證實2008年至2015年,其為在工作職務安排和承接工程等方面得到趙某源的關照,其曾經分五次給滁州經開區(qū)鳳凰辦事處原書記趙某源送過現金人民幣合計250000元。具體如下:2008年下半年,趙某源擔任城北辦事處書記時,轄區(qū)內有一塊地要拆除,趙某源將這個工程交給其做。后來下半年的一天,其電話聯系趙的妻子王某1,在她家樓下將1萬元交給她。說這錢是感謝趙某源將這個工程交給其做的。2009年8月,其送趙某源的女兒出國留學,其和趙某源、王某1一起開車送女兒到上海浦東機場。因為提前一天趕到,大家就在賓館住下,第二天一早,其在賓館門口,送給王某1現金1萬元,當時趙某源也在場。其想接著這個機會送錢給趙某源拉近關系,承接更多的工程。

2012年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當時趙某源擔任鳳凰辦事處負責人,其想在換屆的時候職務得到提升,2012年6月份,其電話聯系了王某1,然后來到位于她山水人家小區(qū)的家中,送給王某1現金8萬元,其告訴王某1想在換屆的時候進入“兩委”。王某1就將錢手下了。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還是因為想在換屆的時候進入“兩委”,再次電話聯系王某1,來到她家里中,當時趙某源在衛(wèi)生間洗澡,其送給王某1現金10萬元,并再次告訴王某1其想在換屆時提升職務。王某1收下錢后,說她已經將事情告訴趙某源了,趙某源答應幫忙。后來在趙某源的幫助下,其成功當選陳橋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2015年,陳橋社區(qū)又開始換屆,當時趙某源是鳳凰辦事處書記,當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電話聯系王某1,確定趙某源在家后,帶著5萬元現金來到趙某源家中,向趙表示其想擔任陳橋社區(qū)的書記。這錢趙某源收下了后來其也成功的擔任了陳橋社區(qū)的書記。

2.證人王某1證言,證言內容同趙某1證言內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趙,趙某**原來是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凰辦事處陳橋社區(qū)陳橋居民組人,民組人,平時做土方工程。2008年下半年,在其擔任城北新區(qū)街道臨時黨工委書記期間,轄區(qū)銅陵路修路,在銅陵路和永陽路交叉口部分房屋要進行拆舊,面積約10000平方米,這個工程不需要經過招標,妻子王某1知道這個消息后就建議將這個工程交給趙某1來做,其就安排將這個工程直接交給趙某1做。為了表示感謝,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趙某1送給其現金10000元,錢是趙某1到家小區(qū)門口交給王某1的,王某1回來告訴其這個事,這10000元也收下了。趙某1這次給其送10000元就是為了感謝將城北辦事處的拆除工程交給他做,同時他肯定也是希望今后能給他再安排一些工程做。

2009年8月底,女兒趙帥到美國留學,從上海浦東機場乘飛機出境,趙某1將上海送行,第二天早上,趙某1在賓館門口以其女兒留學需要用錢為由送給其現金10000元,當時趙某1是交給其老婆王某1,其也在場,之后王某1跟其說了這個事,這10000元其收下了。趙某1之所以送給其這10000元,是因為當時其擔任鳳凰辦事處副書記、城北辦事處臨時黨工委書記,城北辦事處剛成立,有不少工程,趙某1曾經提過想讓其介紹、安排一些工程給他做。

2012年上半年,鳳凰辦事處陳橋社區(qū)“兩委”(黨組織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簡稱)換屆選舉前,當時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當時書記空缺,其是鳳凰辦事處實際上的負責人,趙某1跟其說過他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的時候想進入陳橋社區(qū)“兩委”工作并擔任職務,這個事情他也通過王某1跟其說過,當時他是陳橋社區(qū)陳橋居民組組長,他想擔任村干部。2012年6月前后的一天,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之前,趙某1為了請其幫忙讓他進入陳橋社區(qū)“兩委”工作,到其位于山水人家的家中送給其現金80000元,當時其不在家,妻子王某1在家的,趙某1將錢交給了王某1,其回家之后王某1告訴了我這件事情。這80000元其也收下了。2012年7月份,在陳橋社區(qū)居委會換屆之前,趙某1明確向其提出想擔任陳橋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當時陳橋社區(qū)另外一個居民組長姜某1也想擔任這個職務,兩個人競爭比較激烈。為了請我?guī)椭麚侮悩蛏鐓^(qū)居委會副主任,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趙某1到家中找其,當時其沒有跟他見到面,妻子王某1接待的他,趙某1再次提出想擔任陳橋社區(qū)副主任,臨走的時候趙某1送給其現金100000元,錢是交給王某1的,后來王某1告訴了其,這100000元其也收下了。在這次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過程中,其給趙某1幫了不少忙,不但在確定候選人名單、確認選舉結果、職務安排方面給予認可和同意,在選舉之前其也為他在陳橋社區(qū)和鳳凰辦事處進行造勢,因為其是鳳凰辦事處負責人,其的意見和傾向性非常重要,趙某1這次能夠如愿進入陳橋社區(qū)“兩委”并擔任副主任沒有其的幫助是辦不到的。

2015年上半年,鳳凰辦事處陳橋社區(qū)“兩委”又要換屆,當時其是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趙某1又找其提出他想擔任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為了能夠得到其的支持和幫助,2015年7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之前,趙某1到其位于山水人家小區(qū)的家中,再次提出請其幫忙,讓他擔任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臨走的時候,趙某1將隨身攜帶的一個布袋交給我,里面裝著50000元現金,這個錢其收下了。在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期間,其作為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多次在陳橋社區(qū)和鳳凰辦事處給趙某源造勢。因為其是鳳凰辦事處負責人,說話有分量,在候選人推薦和最終職務安排時,其也都給趙某1幫了忙,其同意由趙某1擔任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在其支持和幫助下,趙某1順利當選陳橋社區(qū)黨委書記。

(二)收受張某1財物7.6萬元

2002年8月的一天,時任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居委會勞務隊隊長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華瑞公司土方工程交給十三里店勞務隊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2萬元購物卡。

2005年6月份左右,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康佳項目土方工程兩個標段全部交給十三里店勞務隊承接,一次在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一次在滁州某飯店吃飯后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共計1萬元。

2006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安排多個勞務工程給十三里店勞務隊來承接,并希望以后趙某源繼續(xù)安排工程,到王某1經營的彩票站,送給王某1現金0.8萬元,王某1收下后將此事告訴了趙某源。

200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順利結算溶體直紡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3萬元購物卡。

2007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盡快結算天宇化工土方工程尾款,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

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對十三里店勞務隊的關照,同時希望趙某源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給予關照,每年春節(jié)前以拜年的名義到趙某源辦公室,每次送0.2萬元購物卡,共計送0.8萬元購物卡。

2008年秋天的一天,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幫助結算多個勞務工程尾款,在滁州某飯店吃飯時以給趙某源搬家買空調的名義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12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幫忙結清金帥土方工程尾款,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

張某1為在承接土方工程方面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3次以探望的名義給趙某源送現金,分別是2002年7月的一天,在滁州一院探望趙某源時送0.1萬元,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全椒古河探望趙某源母親時送趙某源0.2萬元,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滁州二院探望王某1時送給趙某源0.5萬元,共計送現金0.8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張某1為在十三里店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擔任“兩委”委員及一定職務,在一次飯店吃飯后,送給被告人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12年9月,在趙某源幫助下,張某1擔任十三里店“兩委”委員、居委會副主任。

2014年年底的一天,張某1為在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并在2015年社區(qū)“兩委”換屆后提升職務,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3萬元購物卡,2015年9月,在趙某源幫助下,張某1擔任十三里店社區(qū)委員會主任。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張某1證言:2000年其擔任十三里店居委會勞務隊隊長時,趙某源是鳳凰辦事處副主任,分管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我們社區(qū)勞務隊受辦事處勞務中心領導,當時他就是我的領導,后來趙某源先后鳳凰辦事處副書記、主任、黨工委書記,和趙某源熟悉后,為了得到趙某源的關照,其給趙某源送過財物。

2002年,滁州經開區(qū)華瑞公司場地平地,鳳凰辦事處將這個業(yè)務分配給十三里店勞務隊,為了得到趙某源的關照順利結算土方工程款,2002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其到趙某源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2000元超市購物卡送給了趙某源,其跟趙某源提出希望他能及時結算工程款,趙某源答應盡量幫忙,這2000元超市購物卡趙某源收下了。后來工程款順利拿到了。

2005年6月份前后,經趙某源同意,鳳凰辦事處將經開區(qū)康佳集團場地平整的土方工程交給勞務隊來做,為了感謝趙某源將兩個標段工程全部交給十三里店勞務隊來做,2005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其送給趙某源現金5000元,送錢的時候我跟趙某源提出希望他能將第二標段也交給勞務隊來做,趙某源也同意了。過了兩三天,趙某源決定將第二標段交給勞務隊來做,為了表示感謝,其又送給趙某源現金5000元,這兩次送錢一次是在趙某源的辦公室,一次是在請趙某源吃飯的飯店里送的,錢都是用信封裝著的,這兩筆共計10000元趙某源都收下了。

2004年前后,經趙某源同意,鳳凰辦事處將溶體織紡場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給勞務隊來做,2006年11月份前后,工程結束后,為了結算工程尾款,其到趙某源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3000元超市購物卡送給了趙某源,其向趙某源提出請他幫忙盡快結算工程尾款,趙某源答應幫忙并收下了這3000元超市購物卡。后來在趙某源的幫助下,工程尾款得到順利結算。

2006年,經趙某源同意,鳳凰辦事處將天宇化工場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給勞務隊來做,工程結束后,2007年11月前后,在結算工程尾款之前,其到趙某源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4000元超市購物卡送給了趙某源,其向趙某源提出請他幫忙盡快給我們結算工程尾款,趙某源答應幫忙并收下了這4000元超市購物卡。后來在趙某源的幫助下,工程尾款順利結掉了。

從2004年開始,經趙某源安排,勞務隊接到的土方工程逐漸增多,為了對趙某源表示感謝,同時也為了在結算工程款方面得到趙某源的關照,從2005年春節(jié)到2008年春節(jié),這四年每年春節(jié)前,其都以拜年的名義到趙某源辦公室,每次給趙某源送2000元超市購物卡,四年共計送給趙某源超市購物卡8000元,趙某源都收下了,他也確實給幫了忙,安排工程、結算工程款也比較及時。

2006年中秋節(jié)之前的一天,趙某源的老婆王某1打電話說她最近在賣“口子窖”酒,讓其買幾十箱酒,中秋節(jié)可以發(fā)給勞務隊的人當福利,其就問王某1這些酒利潤一共多少錢,王某1說大概萬把塊錢,其就說:這些酒發(fā)給勞務隊的人不合適,這樣,我把利潤給你,酒就不買了,可行。王某1說:那也行。過了幾天,其到王某1在康佳小區(qū)旁經營的彩票站將事先準備好的8000元現金送給了王某1,王某1當時就收下了這8000元。這8000元實際就是其送給趙某源的,如果趙某源不是分管勞務的領導,其是不可能在不拿酒的情況下,還假借銷酒利潤的名義送給王某18000元現金。這個事其沒有直接跟趙某源說過,趙某源也沒有提過這個事,但是他肯定知道這個事情,畢竟銷售幾十箱酒的事情不經過趙某源同意,王某1不會直接找其。

2008年上半年,因為我們勞務隊有多個零星工程工程款未結清,其多次跟趙某源匯報,經他幫助,順利的結算到了一些工程款,為了表示感謝,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趙某源搬家到山水人家小區(qū)時,其以給趙某源家新房子買空調的名義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5000元送給了趙某源,趙某源將錢收下了。

2004年秋天的一天,趙某源說他在全椒的母親身體不舒服,讓我開車帶他回全椒,其就開車帶趙某源到了全椒古河一個學??赐w某源的母親,臨走的時候其以看望趙某源母親的名義將事先準備好的2000元現金送給了趙某源,這個錢趙某源收下了。

2005年上半年,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趙某源的老婆王某1因為生病住院,其以探病的名義到醫(yī)院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5000元送給了趙某源,趙某源收下了。

2002年熱天,趙某源因為肛腸小手術住院,其以探病的名義到醫(yī)院送給趙某源現金1000元,這個錢趙某源收下了。

這三次以探病的名義給趙某源送錢主要是因為趙某源當時是鳳凰辦事處副書記,分管勞務,其個人搞土方工程,我還是十三里店勞務隊負責人,其想跟趙某源搞好關系,在承接鳳凰辦事處土方過程中得到趙某源的關照。

2009年,其個人承接了經開區(qū)鳳凰辦轄區(qū)內金帥公司的場地平整的土方工程,工程款200多萬元,2009年當年做完,當時趙某源在經開區(qū)城北辦事處工作,工程款鳳凰辦事處一直沒有結算,2010年下半年,趙某源從城北辦事處調回鳳凰辦事處擔任主任,其多次找趙某源幫忙希望能請他幫忙結算工程款,趙某源也答應幫忙,2012年1月份前后,在趙某源的幫助下順利結清了金帥項目全部土方工程款,為了感謝趙某源,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到趙某源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用信封裝著的現金20000元送給了趙某源,這個錢趙某源收下了。

2012年5、6月份,社區(qū)“兩委”換屆之前,當時趙某源是鳳凰辦事處負責人,其要想進入社區(qū)“兩委”并擔任職務,必須經過趙某源同意并認可,有一次其找到趙某源,我提出想在換屆的時候進入社區(qū)“兩委”并搞個職務,趙某源答復說他知道了。過了幾天,其跟趙某源一起吃飯,飯后其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5000元送給了趙某源,其請他幫幫忙。之后,經趙某源幫助,其成功進入十三里店社區(qū)“兩委”,并擔任居委會副主任。

2014年12月份,當時趙某源已經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其是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居委會副主任,有一次其跟趙某源在拆遷工地閑聊,趙某源說他褲子是舊的,其在鳳凰辦事處新莊拆遷辦公室將事先準備好的3000元白云商廈購物卡送給了趙某源,這3000元超市購物卡趙某源收下了。其這次給趙某源購物卡是為了在今后的工作和職務提拔上繼續(xù)得到趙某源的關照。

2.證人王某1證言,2006年中秋節(jié)前,向張某1推銷白酒,張某1沒有買酒,后來張某1在中秋節(jié)前一天來到彩票站,送給其現金8000元,并錢是送給趙某源的。其回家后告訴了趙某源,趙某源說他知道了。

3.被告人趙某源供述,1999年至2009年,其在擔任鳳凰辦事處副主任和副書記期間分管勞務工作,兼任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主任,張某1原是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社區(qū)勞務隊隊長,從那時候開始其就和張某1認識了,后來張某1到十三里店社區(qū)擔任居委會副主任、主任時候,其是鳳凰辦事處負責人,他是我的下屬。

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范圍內征地企業(yè)場地平整是由滁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的,費用由滁州經開區(qū)出,為了照顧失地農民,滁州經開區(qū)鳳凰辦事處各個社區(qū)都成立了勞務隊,鳳凰辦事處范圍內征地企業(yè)的場地平整土方工程都是交給當地的勞務隊來做,不需要經過招標,為了加強管理,1999年鳳凰辦事處成立了勞務中心,由自己兼任勞務中心主任,勞務中心的主要職責就是將滁州經開區(qū)內的場地平整土方工程和運輸等勞務工程分配給各個社區(qū)勞務隊,工程結算時,由鳳凰辦事處打報告到滁州經開區(qū),滁州經開區(qū)將工程款撥付到鳳凰辦事處,之后工程款從鳳凰辦事處下撥到各個社區(qū)勞務隊,其要在付款報告和付款手續(xù)上簽字審核。

2002年,滁州經開區(qū)華瑞公司場地平整,工期催得緊,其就將這個工程分配給了張某1擔任隊長的十三里店勞務隊,為了表示感謝,2002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張某1到其辦公室送給其2000元購物卡。張某1這次送禮,除了感謝其將工程交給他們勞務隊做,他也提出希望能幫他們盡快結清工程款。

2005年6月份前后,滁州經開區(qū)康佳集團場地平整,這個工程土方量較大,分為兩個標段,其將第一個標段交給張某1的十三里店勞務隊做之后,2005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張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000元,感謝將這個標段土方工程交給他們勞務隊來做,同時他也提出希望能將第二標段也交給他們勞務隊來做,其考慮兩個標段同屬一個工程,交給同一個勞務隊來做,便于統(tǒng)一管理,同意了他的請求。隨后不久,其將第二標段也交給張某1的十三里店勞務隊來做,為了表示感謝,張某1在一次和其一起在飯店吃飯之后送給其現金5000元。他送錢除了感謝將工程交給他們勞務隊做,同時也是希望能在結算工程款時提供幫助,讓他們能及時順利拿到工程款。

2004年前后,其將溶體直紡場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給十三里店勞務隊來做,2006年11月份前后,在結算工程尾款前,張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3000元購物卡,張某1希望能幫忙盡快給他們結算溶體直紡的工程尾款,后來其也幫了忙,溶體直紡的工程尾款順利結算給他們了。

2006年,其將天宇化工場地平整土方工程交給張某1的十三里店勞務隊做,2007年11月份前后,在這個工程結算工程尾款之前,張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4000元購物卡,他請希望能盡快結算這個工程的工程尾款,這4000元購物卡收下了,后來在其的協(xié)調和幫助下,這個工程尾款順利結清了。

為了感謝其安排土方工程給十三里店勞務隊來做,同時希望其在結算工程款方面能夠給予關照,2005年春節(jié)到2008年春節(jié),這四年每年春節(jié)前張某1都以拜年的名義到辦公室,每次送2000元超市購物卡給其,四年共送給其購物卡8000元。

2008年上半年,張某1的十三里店勞務隊有部分工程尾款未結,后來在其的幫助下,他們順利結到了部分工程款,2008年秋天,其搬家到山水人家小區(qū),在一次吃飯的時候,張某1讓其舊空調不要移了,他以給其新房子買空調的名義送給其現金5000元。張某1這次送錢主要是為了感謝其之前安排了不少土方工程給他們勞務隊做并幫助他們結算到了一些工程尾款。

2006年中秋節(jié)前,王某1向時任十三里店勞務隊隊長張某1推銷“口子窖”酒,后來張某1沒有買酒,卻以銷酒利潤的名義送給其8000元,張某1這8000元是交給王某1的,拿到錢后王某1也跟我說了這個事情經過,實際張某1這個錢是送給其的。當時其安排了不少土方工程給張某1的十三里店勞務隊做,他這次送8000元是為了對其表示感謝,同時也是希望能安排更多的工程給他做。

2009年,鳳凰辦事處將轄區(qū)內金帥公司的場地平整的土方工程交給張某1個人做,工尾款一直沒有結清,當時其在城北辦事處任職,2010年年底,其從城北辦事處回來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張某1多次找其幫忙希望能盡快結清金帥公司場地平整土方工程尾款,2012年1月份前后,在其的幫助下,張某1拿到了金帥項目土方工程款尾款80萬元左右,在付款之后不久,張某1到其辦公室送給其現金20000元,錢是用信封裝著的,感謝其幫他結清了金帥公司土方工程工程款。

大概在2002年天熱的時候,其因為肛旁囊腫手術住院,張某1前去探望,臨走的時候送給其現金1000元,這1000元我收下了。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母親生病,我著急回去探望,請張某1開車送其回全椒,張某1以探望母親的名義送給其現金2000元。2005年上半年,其家屬王某1因為乳腺癌手術住院,張某1去看望,臨走的時候送給其現金5000元。張某1這三次給送錢主要因為其當時是鳳凰辦事處分管勞務中心的領導,張某1當時是十三里店勞務隊負責人,他個人也做土方工程,他想在承接土方工程過程中得到關照。

2012年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社區(qū)“兩委”換屆之前,張某1找其提出想在換屆的時候進入十三里店社區(qū)“兩委”并擔任職務,2012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其跟張某1一起吃飯,他又提出想在職務上更進一步。飯后,張某1送給其現金5000元。之后,在其幫助下,張某1成功進入十三里店社區(qū)“兩委”擔任“兩委”委員,并擔任居委會副主任。

2014年年底的一天,張某1到鳳凰辦事處其辦公室以過年給其買衣服的名義送給其3000元購物卡,張某1當時是十三里店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其是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他這次給送3000元購物卡,一方面是為了在工作中得到關照,另外也是希望在來年的社區(qū)“兩委”換屆時在職務上更進一步。在2015年換屆的時候,在其的支持和幫助下,張某1順利當選十三里店社區(qū)居委會主任。

(三)收受馬某1財物7.2萬元

2004年至2008年間,時任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副主任馬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在其承接會峰路維修等多個勞務工程方面的關照,并希望在結算工程款、協(xié)調處理工程矛盾、繼續(xù)安排工程給其承接等方面得到趙某源的關照,多次給趙某源送現金和購物卡,共計5.7萬元。具體如下:

200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05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5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0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06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2007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的零星工程交給自己承接,同時希望趙某源能繼續(xù)安排一些工程給自己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

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為請被告人趙某源幫忙多安排一些城北新區(qū)街道的工程給自己承接,以拜年的名義到趙某源家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

2010年10月的一天,馬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辦公樓附屬工程交給自己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為在2012年蘭天社區(qū)“兩委”換屆中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2萬元購物卡,2012年8月份,在趙某源幫助下,馬某1任蘭天社區(qū)黨委副書記、居委會副主任。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馬某1證言,證實2005年至2012年,其為了感謝趙某源對其在承接工程和工作上的關照,多次向趙某源行賄,共計5萬元現金和2.2萬元購物卡。2005年春節(jié)前一天其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5000元,;2005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其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5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其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0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06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2007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的零星工程交給自己承接,同時希望趙某源能繼續(xù)安排一些工程給自己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為請被告人趙某源幫忙多安排一些城北新區(qū)街道的工程給自己承接,以拜年的名義到趙某源家小區(qū)門口送給趙某源0.4萬元購物卡。2010年10月的一天,其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城北新區(qū)街道辦公樓附屬工程交給自己承接,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為在2012年蘭天社區(qū)“兩委”換屆中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0.2萬元購物卡,2012年8月份,在趙某源幫助下,其成功任蘭天社區(qū)黨委副書記、居委會副主任。

2.被告人趙某源的供述,證實2004年5月,馬某1擔任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副主任,當時其是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兼勞務中心主任,2009年10月至2018年5月,馬某1先后擔任鳳凰辦事處蘭天社區(qū)居委會委員、副書記,同期歷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城北新區(qū)街道(以下簡稱城北辦事處)臨時黨工委書記,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等職務。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以下簡稱滁州經開區(qū))范圍內征地企業(yè)場地平整是由滁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的,費用由滁州經開區(qū)出,為了照顧失地農民,滁州經開區(qū)鳳凰辦事處下面各個社區(qū)都成立了勞務隊,鳳凰辦事處范圍內征地企業(yè)的場地平整土方工程都是交給當地的勞務隊來做,不需要經過招標,為了加強管理,1999年鳳凰辦事處成立了勞務中心,由其兼任勞務中心主任,勞務中心的主要職責就是將滁州經開區(qū)內的場地平整土方工程和運輸等勞務工程分配給各個社區(qū)勞務隊,工程結算時,由鳳凰辦事處打報告到滁州經開區(qū),滁州經開區(qū)將工程款撥付到鳳凰辦事處,之后工程款從鳳凰辦事處下撥到各個社區(qū)勞務隊,其要在付款報告和付款手續(xù)上簽字審核。2004年5月,馬某1被鳳凰辦事處聘為勞務中心副主任,負責協(xié)調、落實勞務中心具體工作的推進,蘭天社區(qū)轄區(qū)內的部分土方及勞務等工程是馬某1的勞務隊干的,另外馬某1個人有時也承接一些土方及勞務等工程。

2004年上半年,馬某1擔任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副主任以后,他多次跟其提出想讓其安排一些工程給他的勞務隊或他個人來做,在其的安排和幫助下,馬某1從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承接的工程逐漸增多,2004年至2007年期間,馬某1陸續(xù)承接了2004年至2006年多處工程。

200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000元,他提出想請其幫忙從勞務中心多承接一些工程;2005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廈購物卡;2005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5000元現金。

200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10000元現金;2006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廈購物卡。

在其的安排和幫助下,2006年馬某1承接的工程比較多,為了表示感謝,200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現金20000元;2007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廈購物卡;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000元。

2008年11月,其擔任鳳凰辦事處副書記、城北辦事處臨時黨工委書記,因為工作需要,其從2008年8月就開始負責城北辦事處的籌備工作,馬某1找其希望能安排一些工程給他做,其陸續(xù)將城北辦事處垃圾清運、溝渠清淤等零星工程交給了馬某1來做。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廈的購物卡。

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以拜年的名義到家小區(qū)門口送給其4000元滁州白云商廈購物卡。2010年7月,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但是因為工作需要,滁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要求其將城北辦事處工作繼續(xù)負責到2010年12月底,2010年10月前后,其沒有經過招標直接將城北辦事處辦公樓附屬工程交給馬某1來做,2010年10月份的一天,為了表示感謝,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現金5000元。

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之后,馬某1是鳳凰辦事處蘭天社區(qū)居委會委員。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馬某1到辦公室送給其2000元滁州百云商廈購物卡,希望以后在工作中能夠得到其的支持和關照,兵希望在2012年蘭天社區(qū)“兩委”兩委換屆的時候能在工作職務安排上得到其的支持和關照。2012年8月份前后,馬某1擔任了蘭天社區(qū)黨委副書記、居委會副主任。

(四)收受趙某2現金3萬元

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趙某2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在其承接鳳凰辦事處裝修工程過程中的幫助,并希望盡快結清工程款,到趙某源山水人家小區(qū)的家中送給趙某源現金3萬元,趙將此款收下。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趙某2證言,2012年9月前后,鳳凰辦事處辦公樓進行裝修,招標公告發(fā)布后,其找到時任鳳凰辦事處黨委書記的趙某源提出想承接這個工程,趙某源表示同意。工程中標后,在2013年春節(jié)前后完工,工程決算價是29萬多元。工程款從2013年1月開始支付,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到趙某源位于山水人家的家中,趙某源接待的其,其對他說了一些感謝的話,也提出希望能盡快將工程款結清,趙某源也同意會盡量幫忙,臨走的時候其將事先準備好的30000元現金送給了趙某源,這30000元趙某源收下了。之后,陸續(xù)付到了該工程的工程款,2013年9月全部付清。

2.被告人趙某源供述,趙某2以前在蘭天社區(qū)鄧崗居民組擔任組長,后來擔任蘭天社區(qū)主任、書記。2012年9月前后,當時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趙某2剛剛擔任蘭天居委會主任,當時鳳凰辦事處辦公樓要進行裝修,這個工程被趙某2的兒子趙保俊掛靠清流建筑公司中標承建,合同價14萬多元。這個工程在2013年春節(jié)前后完工,工程決算價是29萬多元。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趙某2一個人到其位于山水人家小區(qū)的家中,他對其說了一些感謝的話,提出希望我能盡快安排將工程款全部結清,說了一會,趙某2送給其30000元現金,這30000元其收下了。之后,在其的安排下,2013年9月前后,趙某2的工程款全部付清。

(五)收受賁某1現金2.9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進入居委會工作,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12年9月份,在趙某源的幫助下,賁某1任花都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

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把自己借調到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工作,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在工作中繼續(xù)得到幫助,以祝賀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的名義到金鵬酒店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

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賁某1為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留任并提升職務,到被告人趙某源的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15年8月,在趙某源幫助下,賁某1任花都社區(qū)黨總支副書記。

2016年8月一天,賁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和職務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xù)得到幫助,到滁州一院以探望趙某源母親的名義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賁某1證言,證實2012年到2016年,其為了在職務安排和工作中得到趙某源的關照多次向趙某源行賄分五次共送給趙某源現金2.9萬元。具體如下: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為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進入居委會工作,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其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把自己借調到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工作,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其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在工作中繼續(xù)得到幫助,以祝賀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的名義到金鵬酒店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為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留任并提升職務,到趙某源的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2016年8月一天,其為感謝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和職務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xù)得到幫助,到滁州一院以探望趙某源母親的名義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

2.被告人趙某源供述:賁某1原是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山后村民組的會計,2011年年初,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期間,賁某1多次跟其說,他擔任山后居民組會計收入比較低,也沒有養(yǎng)老保險,他想在2012年換屆的時候到花都社區(qū)工作。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選舉之前,2012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賁某1一個人辦公室找其,提出想在花都社區(qū)居委會換屆的時候到居委會工作,其說知道了,臨走的時候他送給其現金10000元。后來在其的支持和幫助下,2012年9月份前后,賁某1成功當選花都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

賁某1當選花都社區(qū)居委會副主任之后不久,他多次跟其提出想到鳳凰辦事處征遷中心工作。2013年上半年,其就安排將賁某1借調到鳳凰辦事處征遷中心工作,在借調之后不久,2013年5月份前后的一天,賁某1到其辦公室講了一些感謝的話,臨走的時候他送給其現金5000元。

2015年上半年,鳳凰辦事處下屬社區(qū)“兩委”又將換屆,賁某1提出他想在職務上更進一步,2015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在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之前,賁某1一個人到其辦公室,他又提出希望在職務上更進一步,臨走的時候賁某1送給其現金10000元。在其的支持和關照下,賁某1在這次“兩委”換屆后,順利擔任花都社區(qū)黨總支副書記。

2014年8月份的一天,女兒趙帥結婚,賁某1得到信息后來到金鵬酒店,以祝賀趙帥結婚的名義送給其現金2000元,因為沒有邀請他,他給過錢之后就走了。2015年的一天,其母親在滁州一院住院,賁某1前來看望,臨走的時候以探病的名義送給其現金2000元,后來有一次我把他喊到我辦公室,想把這2000元退給他,他沒有要。賁某1這兩次送錢主要是為了和其搞好關系,他希望在工作中得到關照。

(六)收受李某2現金2.2萬元

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2為請被告人趙某源幫忙將人事和工資關系轉到了鳳凰辦事處并在工資待遇上得到提高,到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2012年10月份,趙某源安排將李某2的人事和工資關系轉到了鳳凰辦事處,并且按照居委會正職的標準給發(fā)放工資。

2014年8月的一天,李某2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之前對自己工作安排方面的幫助,并希望今后繼續(xù)得到幫助,以祝賀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的名義,委托趙某源的朋友徐某1到金鵬酒店送給了趙某源0.2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李某2證言,2001年其被抽調到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后來趙某源成為鳳凰辦事處的黨工委書記。2012年5月份左右,其在趙某源當時在金鵬公司的辦公室里給趙某源送了2萬元現金,當時其跟趙某源說請他關照幫把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從陳橋居委會調到鳳凰辦事處,趙某源答應幫忙,并把2萬元現金收下了,后來其的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也調到了鳳凰辦事處。2014年左右,趙某源的女兒趙帥結婚時,其以禮金的名義給了2000元現金,后來其把這2000元給徐某1,讓徐某1幫把這錢給趙某源。

2.證人徐某1證言,其證言內容和李某2證言基本一致。

3.被告人趙某源供述,李某2原是鳳凰辦事處陳橋社區(qū)聯隊會計,,后來李某2被抽調到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工作,2010年,李某2被聘任為鳳凰辦事處社區(qū)建設管理中心副主任,但是李某2的人事和工資關系仍然在陳橋社區(qū)。2012年上半年,當時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李某2向其提出想將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轉到鳳凰辦事處,工資待遇上也想有所提高。2012年5月份前后的一天,李某2一個人到辦公室找其,提出想請其幫忙將他的人事和工資關系調到鳳凰辦事處,并且在工資待遇方面能予以照顧,臨走的時候,李某2送給其現金20000元。2012年10月份,其通過召開鳳凰辦事處黨委會,提議并安排將李某2的人事和工資關系轉到了鳳凰辦事處,讓他專心搞拆遷,并且按照居委會正職的標準給他發(fā)放工資,讓他的工資上也有所提高。

2014年8月份,女兒趙帥結婚在金鵬酒店辦酒席,并沒有邀請李某2參加,李某2知道消息后,以祝賀女兒結婚的名義送給其現金2000元,這2000元當時李某2是請朋友徐某1帶給其的。他這次給送錢因為當時其是鳳凰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他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和職務安排方面給予關照。

(七)收受童某22萬元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童某2為承接花園路等土方工程過程中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根據趙某源的安排,以代趙某源償還土方工程包工頭趙某3欠款的方式送給趙某源2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童某2證言,2006年4、5月的時候,其在鳳凰辦事處轄區(qū)內的花園路做土方工程,趙某源當時是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他分管工程建設等工作,其做花園路的土方工程項目過程中,有時需要辦事處協(xié)調處理施工過程中與老百姓糾紛等事情,所以當時其為了能把花園路土方工程安安穩(wěn)穩(wěn)地做好,就去到趙某源辦公室給他送2萬元現金,當時趙某源沒有把這2萬元現金直接收下,他說欠趙某82萬元錢,讓其把這2萬元錢拿去給趙某8,沖抵他欠趙某8的2萬元錢。正好趙某8那時和其在一起做工程,趙某8也欠其一部分錢,這樣其就把送給趙某源的2萬元錢沖抵了他欠趙某8的2萬元欠款。

2.證人趙某8證言,證言內容同童某2證言內容一致。

3.被告人,童某**是蘭天社區(qū)人,天社區(qū)人,平時做土方工程。2006年上半年,童某2在花園路做土方工程,因為當時其是鳳凰辦事處副書記兼勞務中心主任,轄區(qū)內勞務工程歸勞務中心管理,工程款結算也需要其簽字審批,為順利結算工程款,童某2說過想送錢給其。在此期間,因為家里急用錢,其跟十三里店社區(qū)搞土方工程的趙某3借過20000元錢,其就跟童某2說讓他替自己還20000元給趙某3,這20000元就當送給其的。童某2表示同意,不久之后,童某2就將20000元還給了趙某3,事后童某2也告訴了其。

(八)收受朱某1現金2萬元

2006年9月左右的一天,朱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天樂小區(qū)一期綠化工程交給自己承接,一次與趙某源在滁州某飯店吃飯前送給趙某源現金2萬元,趙某源將此款收下。2018年7月,趙某源被滁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審查后,因害怕被組織查處,將2萬元退給了朱某1。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朱某1證言,2006年前后,滁州開發(fā)區(qū)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天樂小區(qū)要搞綠化,有一天趙某源主動找其說這個工程可以不招標直接讓其承包,當時趙某源擔任鳳凰辦事處副書記分管勞務工作,這個綠化工程也是他分管的,其表示同意。趙某源問其能給他多少錢好處費,其說能給他10000元,但是趙某源嫌少,最后談好給他20000元好處費。后來,趙某源安排將天樂小區(qū)一期綠化工程沒有經過招標,直接指定給其承包,工程結束后,2006年秋天的一個晚上,趙某源讓其將之前答應給他的錢準備好,當天晚上趙某源和他老婆王某1請其到老揚子冰箱廠斜對面的一個小飯店吃飯,其將事先準備好的20000元現金給了趙某源,這個錢趙某源收下了。

2018年8月,趙某源的老婆王某1對其打電話說將這個錢退還給其,之后王某1就將20000元現金退給其。

2.被告人趙某源供述,朱某1曾在鳳凰辦事處汽貿公司工作,平時搞綠化工程,在其擔任鳳凰辦事處勞務中心主任期間,朱某1多次找其希望能安排一些綠化工程給他做。2005年,滁州經開區(qū)鳳凰辦事處十三里店社區(qū)天樂小區(qū)要搞綠化,這個工程分為幾期,不需要招標,其就將天樂小區(qū)綠化一期工程直接交給了朱某1來做,朱某1非常高興,他提出工程結束后要給其一些好處費。2006年秋天,朱某1的工程款基本結清。2006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有一次其請朱某1吃飯,在吃飯之前,朱某1將事先準備好的20000元現金送給了其。

2018年市紀委對其進行調查期間,其為了逃避調查。2018年7、8月份,其讓家屬王某1將這20000元退還給了朱某1。

(九)收受范某現金1萬元

2012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范某為在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兩委”換屆后繼續(xù)擔任“兩委”委員,到被告人趙某源辦公室送給趙某源現金1萬元,趙將此款收下。2012年9月,在趙某源的幫助下,范某繼續(xù)擔任花都社區(qū)“兩委”委員。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范某證言,證實其為了在職務安排和工作中得到趙某源的關照,給趙某源送過現金10000元。2012年上半年花都社區(qū)“兩委”要進行換屆,其為了能繼續(xù)在社區(qū)擔任職務,其到趙某源辦公室給他送了10000元現金。

2.被告人趙某源的供述,證實范某原是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下面中郢居民組的組長。2012年6月份前后,鳳凰辦事處下面的社區(qū)“兩委”開始換屆,范某雖然當時已經是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兩委”委員,但是他的工作能力一般,害怕在換屆選舉中被選掉,2012年6月份前后的一天,范某一個人到其辦公室來,匯報了一下工作后,他提出在換屆的時候想繼續(xù)擔任花都社區(qū)“兩委”委員,希望能在選舉中關照關照,然后他給了其現金10000元。在其的支持和幫助下,范某最終繼續(xù)擔任花都社區(qū)“兩委”委員。

(十)收受趙某3現金0.8萬元

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趙某3為請被告人趙某源安排一些土方工程給自己承接,到滁州二院以探望王某1的名義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兩、三個月后,趙某3基于同樣的目的,在滁州經開區(qū)家飯店門口又送給趙某源現金0.3萬元。上述款項,趙某源均收下。2018年7月,趙某源被滁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審查后,因害怕被組織查處,將0.8萬元退給了趙某3。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趙某3證言,證實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其聽說趙某源的家屬生病住院了,于是其到醫(yī)院看望趙某源的老婆,當時趙某源也在場,臨走的時候,其將事先準備好的5000元現金塞到趙某源老婆枕頭下面,趙某源當時在場也看到了,隨后其又跟趙某源寒暄了幾句就走了,這5000元趙某源收下了。

在第一次送錢之后兩三個月,其又準備了3000元準備送給趙某源。有一天中午,其事先跟趙某源聯系,知道他在滁州經開區(qū)家飯店吃飯,將趙某源約到飯店外面,見面將事先準備好的3000元現金送給了趙某源,請他盡量關照關照,安排一些工程給其做,趙某源表示他回盡量幫忙。

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趙某源將8000元現金退給了其。

2.被告人趙某源的供述,證實趙某3是十三里店社區(qū)搞土方工程的。2005年上半年,王某1在做乳腺癌手術住院時,趙某3和楊維林一起到醫(yī)院看望,趙某3以看望王某1名義送給其現金5000元。過了兩三個月趙某3電話約其見面,他在一家飯店送給其現金3000元,他提出希望其能安排一些土方工程給他做。

今年市紀委對其進行調查期間,其非常害怕,考慮到趙某3給其送了8000元,為了逃避調查,掩蓋其收趙某3錢的事實,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通過電話事先約趙某3在滁州見面,見面后其將8000元退還給了趙某8。

(十一)收受童某1現金0.7萬元

200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童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源將蘭天小區(qū)內一個鋪設花磚的工程交給其承接,在一次開車送趙某源時,在車上送給趙某源現金0.2萬元。

2014年8月的一天,童某1為在承租經營蘭(藍)天大市場方面得到被告人趙某源的關照,在一次趙某源請吃飯過程中,以祝賀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的名義在滁州某飯店送給趙某源現金0.5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童某1證言,證實其系安徽省同銘置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8月前后,趙某源女兒趙帥結婚,王某1打電話請其吃飯,趙某源一家四口都在,其以祝賀趙帥結婚的名義將事先準備好的5000元現金紅包送給了趙某源。這個錢其實是為了討好趙某源,以給趙帥結婚禮金的方式給趙某源送的好處,為了跟趙某源搞好關系,在租賃藍天大市場期間得到趙某源的關照。

大概在2002年前后,當時趙某源擔任鳳凰辦事處副主任兼勞務中心主任,當時我從勞務中心接到一個小工程,在蘭天小區(qū)做了一截人行道花磚鋪設工程,200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有一次其開車送趙某源,在車上其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2000元送給了趙某源,是為了感謝趙某源將這個工程交給其做,另外也是希望他以后能多安排一些工程給其做。

2.被告人趙某源供述,證實2002年前后,童某1在鳳凰辦事處轄區(qū)內蘭天小區(qū)內承接了一個小工程,當時其是鳳凰辦事處副主任兼勞務中心主任,這個工程是其交給童某1做的,200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童某1為了感謝其將工程交給他做,有一次在車里送給其現金2000元。

2014年8月份前后,女兒趙帥結婚,童某1以祝賀女兒結婚的名義送給其現金5000元,他希望和其搞好關系,得到其的關照,這個錢不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平時人情往來也就幾百元,他給5000元實際上就是給其的好處費。

三、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

2011年3月15日,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等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正式啟動(拆遷范圍為花都居委會上莊居民組、中郢居民組集體土地上房屋),到2011年年底,拆遷工作整體完成。經2010年5月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拆遷專題會議及2011年初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征遷河社區(qū)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本次拆遷主體系鳳凰辦事處,時任鳳凰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主任趙某源為本次拆遷總負責人,作為拆遷主體代筆負責最終審核相關材料、簽署安置協(xié)議。被告人趙某源在負責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等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122.198496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違規(guī)安置桂某2戶,造成國家損失47.841073萬元

滁州市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居民桂某2在本次拆遷中,有房屋且實際居住,按照拆遷政策只能安置1套還原房,其余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因其房屋面積大,桂某2認為安置1套還原房比較吃虧,于是在拆遷過程中,桂某2找趙某源幫忙,提出將房屋面積分算在自己、妻子周某1及其親屬龔某、桂某1、李某1名下,以安置5套還原房,并提出希望給予經營補償及其他補助等。后經趙某源關照,拆遷工作組分別以桂某2、周某1、龔某、桂某1、李某1名義制作了5份還原房安置協(xié)議,共安置5套還原房,均給予過渡費及提前搬家獎勵。趙某源還安排拆遷工作組按4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給予桂某2經營補償6.2152萬元,并重復給予周某1經濟補償6.2152萬元。趙某源還安排拆遷工作組給予不符合領取困難補助條件的桂某1、龔某分別補償2萬元、3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桂某2證言:其曾因為拆遷的事情請趙某源給予關照,如果按照拆遷政策其只能分得一套安置房,在趙某源的幫助下,其家庭總共分得了5套安置房。

其是滁州市烏衣鎮(zhèn)人,市烏衣鎮(zhèn)人,1998年之后其從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上莊隊那里花了12萬元買了民房,并一直在這里居住。2011年2月份,拆遷工作組進駐上莊隊開始入戶丈量。其家里的房子位于馬路邊,買的時候面積300多平米,后來其又加蓋了一些房子,總面積400多平米,但家人口只有其、愛人戶口都不在中郢,,而且戶口都不在中郢,如果按照當時的拆遷政策,最多只能購買一套100㎡的安置房,這樣在這次拆遷中也得不到多少利益,當時其聽說,不少人在這次拆遷中“分戶”、“掛戶”,可以安置到房屋,其也想這樣辦,想著能多分得安置房。

趙某源當時是鳳凰街道辦事處主持工作的副書記,是這次拆遷的總負責人。于是,在拆遷的過程中其找到趙某源說了家里當時的情況,并跟趙某源說其打算把愛人周某1,大媽龔某、弟弟桂某1和他的愛人李某1都掛在家里的房屋面積上,這樣共能安置到5套房子,希望趙某源能關照關照,讓拆遷工作組認可這樣做。同時家里一樓150多平米,租給別人開診所了,希望拆遷工作組在認證時可以給予經營補償。其還向趙某源表示能不能想辦法給在拆遷過程中搞些補償用于支付安置房的購房款,趙某源當時就答應幫忙,并表示他會安排拆遷工作組關照,其口頭對趙某源表示了感謝。

接下來,拆遷工作組在丈量和認證過程中,家里400多平米的房子,分別算在了其、周某1、龔某、桂某1和李某1的名下,2011年8月,跟鳳凰辦事處簽了多份的安置協(xié)議,周某1、龔某、桂某1和李某1的簽字也都是其替他們去簽的。在其那份安置協(xié)議里面,150多平米的經營補償共6萬多元算上了,而且又給愛人周某1又算了一遍,等于給搞了兩個6萬多元的經營補償,還給7萬多元的困難補助,這樣其總共分得了4套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一套名儒園的安置房。

按照當時拆遷時候的安置政策,其屬于外來人口,在上莊的住房的唯一住房的情況下只能購買100平米的安置房,后來,其把周某1、龔某、桂某1、李某1都掛在自己家房屋面積下,這樣肯定都是違規(guī)的,周某1跟和是一戶,不能單獨安置,龔某、桂某1和李某1不是上莊的村民,不在上莊生活,在上莊也沒有房屋,他們不應當享受安置政策,分得安置房。家里的一樓雖然是在開診所,但并不是自己家經營的,即使有經營補償,也不應該是自己來領取,更不能領取兩份困難補助共計124304元,這也不符合政策。困難補助的72406元是也是不符合困難補助的條件。

按照安置政策,拿提前搬家獎金也是有前提的,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簽協(xié)議、搬遷才能拿這個獎,其一直到2011年8月份才簽協(xié)議、搬遷,肯定是超過這個時間了,再拿相關的提前搬家獎肯定也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過渡費這一塊應該也存在不合規(guī)的地方,以組織調查為準。

其在拆遷過程中,跟趙某源打過招呼,所以在拆遷過程中存在上述違規(guī)的地方,依然能享受到5套安置房,也能拿到經營補償、困難補助和提前搬家獎金等等。趙某源是這次拆遷的總負責人,也是拆遷工作組的領導,這個過程中,就算拆遷工作組的人發(fā)現其中不合規(guī)的地方,因為趙某源的關系,肯定也不會為難其,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所以安置的過程才這么順利。

2.證人周某1、龔某、桂某1的證言與桂某2證言一致。徐官榮證言證實其租桂某2房屋開診所,并沒有拿到營業(yè)補償款。

3.證人朱某2證言,證實其雖然知道桂某2、周某1、桂某1、龔某等人在拆遷過程中的很多不合規(guī),但趙某源直接指示并安排,因此他們都順利得到安置房,還給了他們各種補償。

4.被告人趙某源供述,證實在上莊、中郢組拆遷期間,桂某2曾找到戶口不在上莊村民組,家戶口不在上莊村民組,按照政策只能購買一套100平米的房子,但他們家原來的房屋面積比較多,這樣拆遷吃虧,桂某2問我能不能通過跟他愛人周某1分戶、用他家?guī)讉€親戚的名義在他家“掛戶”來多拿安置房,其想盡快把桂某2家原來的房子拆掉,就跟桂某2說他可以這么去做,但材料要準備好,拆遷工作組這一塊其會安排好的。桂某2又提出能不能想想辦法在拆遷過程中給他們多補償些錢,其也答應了。

其跟拆遷工作組的人說,一定要把桂某2家的房子拆掉,他們要搞“分戶”、“掛戶”就讓同意他們去搞,其還跟拆遷工作組的人說了,要給桂某2造些困難補助和經營補償。之后,拆遷工作組按照其的安排給桂某1和他愛人周某1造了困難補助和經營補償,桂某2也通過“分戶”和“掛戶”總共拿到了5套安置房。

桂某2的安置協(xié)議書有兩份,上面甲方代表處“趙”的簽字都是其本人的簽字,在第一份安置協(xié)議書里的營業(yè)補償62152元就是其安排拆遷工作組寫進去的,按照該協(xié)議桂某2將安置到龍山小區(qū)13號樓1606室,鳳凰辦事處還要支付給桂某25044元。另外,鳳凰辦事處還要支付給桂某22000元的過渡費和14226元的提前搬家獎勵。第二份協(xié)議就是其安排拆遷工作組給桂某2造的72406元的困難補助的安置協(xié)議,這72406元分成了3份,給予桂某2的補助22406元,給予桂某1的補助20000元和給予龔某的補助30000元。桂某2家一樓的確租給別人開診所了,但不是他本人在經營,按照政策經營補償應該給房屋所有人,但是經營補償給了桂某2。但是按照政策來講,營業(yè)補償也分為400元/㎡和200元/㎡,像桂某2這種沒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的,最多只能按照200元/㎡計算經營補償,又多給他算了31076元。

桂某2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8月3日,14226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該戶無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補償只能按照200元/㎡的價格補償,因此多計算了31076元經營補償,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45302元;周某1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13號樓2單元1602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180799元,實際面積154.12㎡(含躍層70.86㎡),市場價應為311321.98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80471元,造成損失50051.98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8月3日,9636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該戶無實際經營,62152元經營補償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121839.98元;龔某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13號樓2單元103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11600元,實際面積106.56㎡,市場價應為304761.6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13881元,造成損失79280.6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8月3日,13743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30000元困難補助也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123023.6元;桂某1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13號樓2單元1601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23100元,實際面積158.81㎡(含躍層53.35㎡),市場價應為356726.15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67292元,造成損失66334.15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8月3日,13500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20000元困難補助也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99834.15元;李某1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名儒園18號樓1單元401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19100元,實際面積104.7㎡,市場價應為299442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5916元,造成損失74426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8月3日,13985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88411元。

(二)違規(guī)安置張某4戶,造成國家損失15.5692萬元

滁州市城郊中學教師張某4有房屋戶口不在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上莊村民組,處花都社區(qū)上莊村民組,也并非實際居住,且其繳納有住房公積金,并于2009年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其不符合還房安置政策。為此張某4向拆遷工作組提供了虛假的“無住房、無福利分房、無住房公積金”證明,拆遷工作組開始按照符合還房安置政策制作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擬將其安置在龍山小區(qū),并將情況向被告人趙某源做了匯報,趙某源知道后認為張某4不符合拆遷安置就未在協(xié)議上簽字。2012年上半年,時任滁州經開區(qū)社會事務局副局長朱某4經張某4請求,聯系趙某源,請趙某源幫忙將張某4由原定的龍山小區(qū)安置到新生小區(qū),趙某源答應幫忙,在明知原協(xié)議未簽字的情況下,安排拆遷工作組人員為張某4重新制作了協(xié)議,將張某4安置在新生小區(qū)12號樓604室,并給予過渡費及提前搬家獎勵共計1.428萬元,2012年4月,在趙某源安排下,張某4順利拿到新生小區(qū)安置房。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其原來是上莊村民組人,戶口遷出落在城郊中學,戶口遷出落在城郊中學,后來就在城郊中學教職工宿舍居住,2008年3月,單位城郊中學開始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其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了金色河畔小區(qū)3號樓二單元304室,該房于2010年交付。2011年春節(jié)后,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的上莊、中郢居民組進行拆遷,其家祖宅在花都社區(qū)上莊居民組,也在拆遷范圍內,有三間合計70多平米磚瓦房,房子是上世紀八十年代蓋的。當時拆遷工作組組長是朱某3,工作組談過幾次,認為不符合安置房屋的條件,讓其必須出具相關證明,其就利用學校的印章私自開出了內容虛假的無住房、無福利分房、無公積金證明,然后寫了一份“無福利分房、無地”的承諾,拆遷工作組按照安置人口的政策給予80平米的安置面積,還原房的價格1053元,拆遷工作組讓我簽了安置協(xié)議,安置的房屋在龍山小區(qū)。

2012年上半年,因為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一直沒有交付,其得知新生小區(qū)還有安置房現房房源,為此其找到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社會事務局朱某4幫忙,朱某4跟鳳凰辦事處負責人趙某源打了招呼,趙某源知道情況后,安排鳳凰辦事處拆遷辦將安置房調整到了新生小區(qū)。之后,朱某3又重新做了一份安置協(xié)議,補償金額不變,將安置房安置到新生小區(qū)。拿到房子之后,拆遷辦認為其屬于公職人員,提供的無住房、無福利分房、沒有公積金的證明不真實,不符合安置人口的條件,也不符合購買安置房的政策,但是因為其已經拿到了房子,他們按照購買安置房的條件重新制作了安置協(xié)議,經過計算拿到這套房子還要再付給鳳凰辦事處8萬多元,但因為其經濟比較困難,一直沒有簽這份安置協(xié)議,也沒有補交房款。

當時其是教師,且已經購買了商品房,并用公積金貸款買了房,其不符合低還原價安置安置房的政策。拆遷辦一直沒有在安置協(xié)議上簽字,如果不是趙某源幫忙,安排拆遷辦給我調整房源并交付安置房,其是拿不到這套安置房的。

2.證人朱某4證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張某4夫妻兩人找到其,談到他們家在鳳凰辦事處轄區(qū)內的老房子拆遷安置在了龍山小區(qū),但是因為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暫時拿不到,他打聽到新生小區(qū)是現房,請其幫忙給鳳凰辦事處領導打打招呼,讓他調整一下安置房源,能夠換到新生小區(qū),提前拿到現房。其于是就打電話給趙某源,電話里跟趙某源說了張某4的情況,請他盡量幫忙,能夠給張某4調換房源。趙某源在電話中一開始沒有爽快答應,說這個事情有點難辦,最后又答應盡量幫忙。沒過多久,在趙某源的幫助下,張某4提前拿到了安置房。

3.證人朱某3證言,證實其是2011年花都社區(qū)拆遷組成員。張某4不符合安置政策,2012年上半年,朱某4讓趙某源幫忙,趙某源安排其辦理,張某4成功獲得安置房。

4.證人李某2證言內容與朱某3一致。

5.被告人趙某源的供述,其在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存在瀆職行為,給國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實際上就是鳳凰辦事處花都社區(qū)上莊和中郢村民組的全部房屋的拆遷。其當時是鳳凰辦事處主持工作的黨工委副書記,是鳳凰辦事處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總負責人,2011年年初滁州經開區(qū)拆遷工作小組在鳳凰辦事處召開的該地塊拆遷安置的啟動會議,確定了鳳凰辦事處是這次拆遷的主體,其是這次拆遷的總負責人,作為拆遷主體的代表審核安置協(xié)議及相關材料,最后在安置協(xié)議上簽字確認,并加蓋鳳凰辦事處印章。《上莊、中郢居民組房屋丈量登記人員分組名單》也明確了其是房屋丈量登記的牽頭領導,也即總負責人。

紫薇南路、龍山小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存在大量“掛戶”的情況,“掛戶”是違反相關安置政策,其對這種情況是清楚的,對于被拆遷人是不是“掛戶”的也是知道的,但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許了這些情況的發(fā)生,為了加快拆遷工作的進度,對“掛戶”的默許態(tài)度向拆遷工作組的人表明了,他們也知道其對“掛戶”這種默許的態(tài)度,這是瀆職行為;在這次拆遷過程中,有的村民,像張某4戶和桂某2戶等人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找到其,希望突破政策安置,其也答應了,并按照他們的要求安排人員幫他們辦理了,這些行為也屬于瀆職行為。

張某4是教師,在201戶口不在上莊組,拆遷時戶口不在上莊組,也不在上莊組生活,但是有房子在上莊組,當時拆遷工作組對于其是否應當計入安置人口、享受安置房重置價拿不定注意,暫時對其按照安置人口對待,拆遷工作小組跟其匯報過這個事情,所以在一開始張某4這一戶的安置協(xié)議書上其并沒有簽字。

2012年上半年,時任滁州經開區(qū)社會社會事務局的朱某4聯系其,說她同事張某4在上莊隊拆遷中分到了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朱某4請其給張某4換一套新生小區(qū)的安置房,朱某4之前是其的同事,當時還是滁州經開區(qū)的領導,其不好拒絕,就答應了幫張某4調安置房。之后其安排拆遷工作組的人以安置房重置價的政策給張某4換一套新生小區(qū)的房子。張某4也很快拿到了新生小區(qū)的安置房。安置房為新生小區(qū)12號樓604室,還原房單價為安置房重置價1043元,辦事處還應該付給張某412952.58元的差價,過渡費按照18個月計算為6854.4元,提前搬家獎金7425.6元。該協(xié)議簽訂顯示的日期2011年3月25日是不真實的,真實日期在2012年4月份。同樣的,這份安置協(xié)議書其還是沒有簽字,辦事處也沒有蓋章,但其還是安排給張某4以安置房重置價拿房了。張某4拿到了新生小區(qū)12號樓604的房屋,這個房子當時就是現房,張某4拿房時交了天然氣、房屋差價、維修基金等費用,還退回了多領取的過渡費。

張某4戶拆遷房屋并非唯一住房,只能貨幣安置,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同樂西苑12號樓2單元602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184822.96元,實際面積83.8㎡,市場價應為239668元(市場價為2860元/㎡,躍層價格為1033元/㎡,下同),拿房時補面積差價3163.2元,造成損失51681.84元,張某4拿房時應付給鳳凰辦事處84467.38元,其不但未付,還從鳳凰辦事處領取了16115.58元,造成損失100582.96元,同時該戶多領取過渡費共3427.2元,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155692元。

(三)違規(guī)安置葉某等9戶,造成國家損失58.788223萬元

葉某、卓某、丁某、程某、陳某4、馬某2、陳某5、李某7、姜某29戶不符合拆遷安置政策,不應給予拆遷安置。在拆遷過程中上述9戶通過臨時購買拆遷戶房屋或出具虛假三無證明給拆遷工作組,企圖能得到還房安置。被告人趙某源在明知上述人員不符合拆遷安置政策的情況下,出于加快拆遷進度可以得到上級領導肯定,又利于其擔任鳳凰辦事處黨委書記職務,對上述不符合拆遷安置政策人員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認他們提供的拆遷安置材料,并代表鳳凰辦事處與他們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均給予了還房安置及過渡費、提前搬家獎勵。上述9戶違規(guī)還房安置共造成國家損失58.788223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質證并被本院確認的證據證實:

1.證人卓某證言,2011年3月份左右其想買一套房子,有朋友說龍山小區(qū)有安置房。后來其和朋友到中郢隊去挨家挨戶找村民購買房屋。后來其找到一個叫葛某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他家多余的房屋。后來葛某帶著其找了拆遷工作組的曹某1,其按照曹某1的要求提供了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并簽了安置協(xié)議和其他一些文件,當時協(xié)議上是將其安排到龍山小區(qū)10號樓的一間房,其還按照要求提供“無房、無工作”的證明提供給他。

其之所以能獲得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就是因為我“買”了這葛某的房屋,但實際上這是在拆遷過程中做的這個事情,其付10萬元錢給葛某,從葛某那里“買房”,只是一種形式,中郢隊的拆遷工作是鳳凰街道辦事處搞的,實際是以這種“買房”的方式從鳳凰街道辦事處那里買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的。

2014年4月份左右,龍山小區(qū)安置房交付,其覺得10號樓位置不好,向鳳凰街道辦事處申請調換安置房,辦事處同意調換,又重新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不久其拿到了21棟1701的安置房,面積106.84平方,鳳凰街道辦事處當時通知補交房款,其按照要求交了一筆129897元的購房款,一筆4773元的房屋維修基金。

曹某1、李某2應該知道龍山小區(qū)的21#1單元1701室安置房實際上是其“購買”的,當時葛某帶其去找曹某1辦手續(xù)的時候,明確跟曹某2說過其要“購買”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曹某2肯定知道,李某2作為拆遷辦的工作人員應該也能看出來。

2.證人葛某證言,證言內容與卓某證言一致。

3.證人葉某證言,2011年上半年,其想購買安置房。就找曹某2幫忙購買拆遷戶的房子,曹某1也答應幫忙,后來曹某1在中郢居民組找到了一戶叫張某2的拆遷戶,以1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這戶人家的房子。付款之后不久,曹某1安排其去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一開始給安置的是新生小區(qū)11號樓602室,面積122多平米。2014年其申請鳳凰辦事處將安置房調整為同樂東苑17號樓2單元1502室,調整房子還是按照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內容和補償安置標準套改的,其需要增購70多平方,減去安置補償款之后,其需要交給鳳凰辦事處拆遷辦12萬多元,之后按照調整后的安置房拆遷辦又重新制作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其簽字確認,交了房款差價后拿到了安置房。

4.證人張某2證言,證言內容與葉某證言一致。

5.證人曹某1證言,2011年上半年,花都社區(qū)中郢隊已經開始拆遷了,相關的征地方案和公告也都早已出臺,工作組也已經進駐丈量。一天,葛某帶著卓某找到了其,說卓某想在葛某家“掛戶”,搞一套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其當時也答應了。隨后,其讓卓某提供了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以及無住房、無工作的“三級證明”,后來卓某也成功安置到了龍山小區(qū)的一套安置房。葉某戶也是這樣獲取了安置房。

在花都社區(qū)的中郢隊、上莊隊拆遷過程中,像卓某這樣“掛戶”的情況有很多,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也知道這個情況,他們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默許這樣做,尤其是最后攻堅階段的時候,都是領導拍板定的趙某源也知道這個情況,而且他還幫他侄子、侄女都“掛戶”了,他怎么可能不知道,這種情況他是默許、聽之任之的。

6.證人丁某、程某、陳某4、馬某2、陳某5、李某7、姜某2證言,證實通過購買拆遷地區(qū)的當地居民住房“掛戶”以此獲取了安置房。

7.證人陳某3證言,證實2011年其所在的花都社區(qū)中郢隊搞拆遷的時候,丁某曾在其家“掛戶”,安置得到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

8.證人潘某、朱某5證言,證言內容與程某一致

9.證人李某5、孫某2、朱某3證言,證實陳某4通過孫某2在李某5家“掛戶”獲取安置房。

10.證人陳某7、李某4證言,證實馬某2在陳某7、章世山夫婦家“掛戶”得到安置房。

11.證人陳某6、陳某8證言,證實陳某5在陳某6家通過“掛戶”獲取安置房。

12.證人周某2證言,證實姜某2在其戶下“掛戶”獲取安置房。

13.證人李某6、王某2、李某4證言證實李某7在王某2家“掛戶”獲取安置房。

14.證人徐某4證言,證實2011年其被抽調參與花都社區(qū)中郢對、上莊隊的拆遷工作,丁某在中郢對陳某3家“掛戶”過,后來她因此分得了一套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拆遷工作組都聽鳳凰辦事處書記趙某源的,趙某源知道這次拆遷工作中有大量的“掛戶”情況,他對此事默許的。

15.證人朱某2證言,證實馬某2通過“掛戶”在章世山家這種方式獲得了拆遷安置資格,這種情況是違規(guī)的,她在“掛戶”之后獲得的過渡費和獎金及提前搬家獎也就都不符合規(guī)定。在當時上莊隊、中郢隊的拆遷過程中,“掛戶”的情況很普遍,拆遷工作的總負責人趙某源也是默許這樣做的。而且對填寫認證表、審核材料等,很多是在和“掛戶”人員簽過拆遷補償協(xié)議之后再后補的,之所以這樣做,也是因為趙某源為了趕拆遷工作進度要求的,但是按照程序上講,這樣做也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

16.證人賁某2證言,其任花都社區(qū)上莊隊拆遷工作組成員,陳某5是“掛戶”在陳某6家的,陳某5在“掛戶”之后,與鳳凰辦事處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他也因此獲得了一套安置房。姜某2“掛戶”在周某2家,姜某2與開發(fā)區(qū)征遷中心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姜某2也成功獲得了一套安置房。李某7就是“掛戶”在上莊隊村民王某2家的,并且李某7在“掛戶”之后也獲得了一套安置房。在當時上莊隊、中郢隊的拆遷過程中,“掛戶”的情況很普遍,拆遷工作的總負責人趙某源對這種情況也是放之任之的態(tài)度,趙某源是領導,他都持這樣的態(tài)度了,工作組對“掛戶”也就都同意了;另一方面,趙某源當時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任務,要求工作組要盡快與被拆遷人簽拆遷戶口本和無房無地無住房公積金等的證明材料以及關于這些材料的認證等工作,這些材料的認證等工作,很多都是在拆遷補償協(xié)議簽訂過后后補的,這樣做也是違規(guī)的。

17.證人李某8證言,證實2011年上莊隊拆遷的時候,其是拆遷工作組的成員。陳某4在李某5家“掛戶”之后,他與開發(fā)區(qū)征遷中心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且陳某4也成功安置到了一套安置房。被拆遷人馬某2就是在章世山家“掛戶”的,從馬某2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上看,馬某2“掛戶”之后,她也成功安置到了一套龍山小區(qū)的安置房。在上莊隊、中郢隊的拆遷過程中,“掛戶”的情況有很多,當時拆遷工作的總負責人趙某源是默許這樣做的,他對“掛戶”的情況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他為了趕拆遷工作進度,讓工作組對“掛戶”進行鼓勵宣傳,而且在拆遷過程中,對“掛戶”人員的認證、材料審核等多是在與他們簽過拆遷補償協(xié)議之后再進行的,這樣不符合規(guī)定,但是趙某源為了加快拆遷進度要求大家這樣做的。

18.證人夏某2、張某3、楊某、吳某、杭某、朱某5、繆某、張某5、李某2所作證言,以上證人均系參與過2011年拆遷工作的工作人員,證實鳳凰辦事處是2011年上莊隊、中郢隊拆遷工作的主體,總負責人是趙某源,他全面負責拆遷中的所有事項,征遷工作領導小組只是起到督促指導作用。拆遷中存在大量“掛戶”情況,趙某源知情或者應該知情。

19.被告人趙某源供述,葉某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同樂東苑17號樓2單元1502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89891元,實際面積168.02㎡(含躍層72.46㎡),市場價應為348152.78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0元,造成損失58261.78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8月7日,11975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70236.78元;

卓某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21號樓1單元1701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23567元,實際面積106.84㎡,市場價應為305562.4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15089元,造成損失66906.4元,該戶造成國家損失合計66906.4元;

丁某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11號樓2單元1204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82392元,實際面積133.49㎡,市場價應為381781.4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29758.91元,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69630.49元;

程某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15號樓1單元902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180466元,實際面積82.95㎡,市場價應為237237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4291.95元,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52479.05元;

陳某4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名儒園18號樓2單元702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189286元,實際面積82.69㎡,市場價應為236493.4元,拿房時退面積差價7285元,造成損失54492.4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8月27日,10867.5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65359.9元;

馬某2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7號樓1單元1404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132360元,實際面積63.5㎡,市場價應為181610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7721元,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41529元;

陳某5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16號樓1單元301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23942元,實際面積109.09㎡,市場價應為311997.4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19916.19元,造成損失68139.21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4月14日,11070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79209.21元;

李某7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龍山小區(qū)23號樓1單元1701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20600元,實際面積106.29㎡,市場價應為303989.4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13876元,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69513.4元;

姜某2戶系“掛戶”,不應享受安置政策,但其以購買的方式拿到了同樂東苑26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該房屋安置協(xié)議價為257943元,實際面積111.85㎡,市場價應為319891元,拿房時補面積差價0元,造成損失61948元,該戶安置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4月15日,11070元提前搬家獎勵不應領取,該戶安置造成國家損失合計73018元。

本案綜合證據如下:

1.案發(fā)經過、歸案情況,2018年4月4日,滁州市紀委對反映趙某源有關問題進行初步核實,同年6月4日,對趙某源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發(fā)現趙某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童某1、趙某1人民幣255000元事實。同年8月31日,滁州市監(jiān)察委決定對趙某源涉嫌受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并報請省監(jiān)察委批準于同年9月1日對趙某源采取留置措施。當日監(jiān)察委辦案人員將趙某源從家中帶至滁州市黨風廉政教育中心執(zhí)行留置措施。

到案后,趙某源如實供述了其受賄的事實,其中收受趙某2、朱某1、童某2、賁某1、范某、趙某3合計117000元賄賂問題系辦案機關之前尚未掌握的。還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問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其濫用職權的問題。

2.任職文件,證實2003年6月27日,趙某源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2006年10月23日,趙某源成為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縣級后備干部建議人選;2008年7月1日,趙某源任滁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北街道辦事處籌備組負責人,同年11月1日,趙某源任滁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北街道辦事臨時工作委員會黨工委書記等職務變動情況。

3.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免的相關文件、材料,證實2003年6月27日,趙某源任鳳凰辦事處黨委副書記;2006年10月23日,趙某源成為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縣級后備干部建議人選;2008年7月1日,趙某源任滁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北街道辦事處籌備組負責人,同年11月1日,趙某源任滁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北街道辦事臨時工作委員會黨工委書記等職務變動情況。

4.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買房收條、補償款領取手續(xù)及銀戶籍資料及戶口遷移材料,籍資料及戶口遷移材戶籍遷移情況及安置補償情況。移情況及安置補償情況。

5.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情況調查表、花都居委會被置換集體土地權屬證明、拆遷安置文件、房屋拆遷認證表等征收拆遷各種相關材料,證實2011年花都社區(qū)上郢隊、上莊組征收拆遷過程及安置補償情況。

6.十三里店勞務隊及張某1所做工程及付款情況說明、付款總統(tǒng)計表、財務資料,證實十三里店勞務隊收土方工程款情況、張某1所作工程情況。

7.童某1工程付款財務資料,證實蘭天西區(qū)工程付款情況。

8.蘭天大市場租賃協(xié)議及租金繳納情況說明、藍天大市場第3層租賃協(xié)議,證實童某1和滁州經開區(qū)鳳凰辦事處蘭天居委會簽訂協(xié)議,租賃蘭天大市場、藍天大市場第3層。

9.趙某2鳳凰辦事處辦公樓裝修工程付款資料情況說明,證實鳳凰辦事處辦公樓裝修工程付款情況。

10.朱某1天樂小區(qū)綠化工程付款資料,證實天樂小區(qū)綠化工程付款情況。

11.馬某1及其勞務隊在勞務中心承接工程、城北辦事處辦公樓附屬工程及所作工程付款情況說明,證實馬某1承接工程及工程款收款情況。

12.2012年、2015年十三里店,蘭天、花都、陳橋社區(qū)“兩委”換屆方案、會議記錄、推薦、任命批復等材料,證實本案涉及相關人員等職務變動情況。

13.童某2花園路等土方工程付款財物資料,證實童某2花園路等土方工程付款情況。

14.李某2人事及工資變化情況說明、通知、會議記錄、財務資料等材料。

15.涉案財物情況,被告人趙某源的將涉案贓款全部退繳,其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22.198496萬元已經全部追回。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源的貪污犯罪數額應當扣除買房款8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證人趙某4、胡某、張某2、曹某2等人證言、被告人趙某源戶籍資料及戶口遷移材料等證據證實:口遷移材料等證據證實:1.被告人趙某源為幫助趙某4等人獲取安置補償款,先是戶口**拆遷地塊,趙某6戶口至拆遷地塊,后又在拆遷期間購買張某2戶的房屋,并虛構拆遷房屋的附屬建筑物,通過上述行為達到騙取拆遷補償款的目的。2.以8萬元的價格購買張某2房屋的行為是為了虛構事實達到符合拆遷補償條件,以此騙取拆遷補償款。綜上,被告人趙某源的行為騙取了拆遷補償款23.7134萬元。故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趙某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證人證言,被告人趙某源的供述以及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情況調查表、拆遷安置文件、拆遷補償協(xié)議等證據證實:1.被告人趙某源為本次拆遷總負責人,作為拆遷主體代筆負責最終審核相關材料、簽署安置協(xié)議,是拆遷安置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2.對于涉案的“掛戶”行為被告人趙某源在知情的前提下,仍然同意給予“掛戶”行為人拆遷安置補償,并對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綜上,被告人趙某源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對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騙取國家征地拆遷補償款23.7134萬元,構成貪污罪;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4.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其違反拆遷安置相關政策,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22.198496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趙某源在濫用職權犯罪和受賄犯罪中,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貪污犯罪中,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在案發(fā)后退繳全部涉案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趙某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趙某源被采取留置措施八十八日,折抵刑期八十八日。其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4年8月31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對被告人趙某源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睿

人民陪審員王心志

人民陪審員張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孫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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