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岳西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8刑初212號
2024年12月04日
案件概述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刑訴〔202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黃俊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玉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黃俊及其辯護人汪良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岳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黃俊在游戲博彩平臺賭博時,看到賭博平臺客服推送信息:提供銀行卡給賭博平臺使用,賭博平臺以每10萬元流水返利500元作為報酬。李黃俊在明知賭博平臺使用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和妻子胡某的銀行卡出借給賭博平臺用于接受參賭人員上下分,上述兩張銀行卡資金共計過賬1606704.05元,其中涉詐資金5700元(河南省社旗縣人李天賜被騙資金),李黃俊非法獲利合計795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4日,被告人李黃俊將自己名下一張卡號為6217********的安徽農金卡、銀行卡支付密碼和銀行卡登錄驗證碼等信息提供給賭博平臺,該銀行卡流水金額959397.44元,被告人李黃俊獲利4750元。
2.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2日,被告人李黃俊將其妻子胡某名下6217××××9428的農金卡、銀行卡支付密碼等信息提供給賭博平臺,胡某銀行卡資金流水金額647306.61元,被告人李黃俊獲利32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3年8月20日,被告人李黃俊按照賭博平臺的要求,自行操作將胡某卡內12500元通過支付寶賬戶上轉給張林賬戶12480元。
2023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黃俊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案發(fā)后,被告人李黃俊主動上繳違法所得7950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及相關法律文書,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返還清單,手機銀行轉賬單,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表,證人胡某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黃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黃俊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雖主動到案,但在第一次供述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在其后的供述中如實了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主動上交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李黃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李黃俊有自首、主動上交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偵查期間,岳西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李黃俊銀行卡一張、手機一部(已返還)、現(xiàn)金795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黃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黃俊曾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理,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雖主動到案,但在第一次訊問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在其后的訊問中如實了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主動上交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參考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黃俊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岳西縣公安局扣押的違法所得795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銀行卡一張,予以沒收,隨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海林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方琴
裁判附件
附本案適用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儲存、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合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產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私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二)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