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14號
2024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杜檢刑附民公訴[2024]3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6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蓓蓓、王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尹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自2022年2月開始接觸查檔等侵犯公民信息的業(yè)務,后開始與王某、“蕭查檔”、黃某等人聯(lián)系,于2023年查詢販賣公民信息進行非法獲利。經查,尹某支付寶195××××****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獲利9278元,及價值人民幣10000余元的虛擬幣,共計獲利19000余元。
為了證實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虛擬幣流入情況、支付寶清單、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搜查證、筆錄、扣押決定書等書證,證人黃某、王某證言,被告人尹某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的行為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尹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1、判令被告尹某賠償人民幣19778元;2、判令被告尹某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事實和事由:尹某自2022年3月開始接觸查檔等侵犯公民信息的業(yè)務,之后與他人合作販賣個人信息,經后期對其手機、電腦進行數(shù)據(jù)勘驗,其電腦存儲的TXT文檔“隨申碼”包含公民個人信息44999992條(去重后),該文檔由尹某從電報上下載,其明知電報上的此類公民個人信息來源不合法,雖沒有進行販賣,但用作技術測試使用,經查尹某通過販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1500U虛擬幣,按照人民幣:美元7:1匯率計算獲利10500元,支付寶口令紅包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獲利9278元,共計獲利19778元左右。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供了尹某戶籍信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固定清單、支付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
被告人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尹某自2022年2月開始接觸查檔等侵犯公民信息的業(yè)務,后開始與王某、“蕭查檔”、黃某等人聯(lián)系,于2023年查詢販賣公民信息進行非法獲利。經查,尹某支付寶195××××****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獲利9278元,及價值人民幣10000余元的虛擬幣,共計獲利19278余元。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6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滿無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保護。
另查明,2024年2月27日尹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搜查證、筆錄等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勘驗等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尹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因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社會公眾向本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承擔賠償損失及賠禮道歉的相關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尹某違法所得1927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道歉。
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人民幣197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審判員宋興彬
審判員趙凱
人民陪審員王敬敬
人民陪審員石琮
人民陪審員桂宏杰
人民陪審員潘祥軍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