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20號
2024年06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貴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28日5時22分許,被告人陳某1酒后駕駛皖L7××**號白色“豐田”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碭山縣××路××路交叉口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鑒定,陳某1的送檢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03.42mg/100ml。
2024年2月2日,陳某1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
為了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陳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陳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28日5時22分許,被告人陳某1酒后駕駛皖L7××**號白色“豐田”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碭山縣××路××路交叉口處時與被害人趙某駕駛的皖DB××**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抽血送檢。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1的送檢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03.42mg/100ml。經碭山縣XXXXXXX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22年6月17日,陳某1因毆打他人被碭山縣XXX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四百元。2024年2月2日,陳某1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審理中,陳某1賠償趙某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四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管義龍
審判員馬君
人民陪審員國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zhí)鞓?/p>
書記員懷加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