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37號
2024年06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3年5月9日22時09分許,被告人李某1酒后駕駛皖F8××**號小型轎車沿XX路由東向西行駛至XX路與XX路交叉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李某1體內酒精含量為130毫克/100毫升,后經鑒定,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7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李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文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亞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