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盜竊一審刑事裁定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43號
2024年06月17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童某某于2024年4月份有死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江鋒
審判員周可平
審判員朱月林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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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81刑初43號童某某盜竊一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07-26 閱讀:次
童某某盜竊一審刑事裁定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43號 2024年06月17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童某某于2024年4月份有死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江鋒 審判員周可平 審判員朱月林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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