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19號
2024年06月0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4)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6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麗、檢察官助理李晶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2日21時48分許,被告人侯某1飲酒駕駛車牌號為皖FV××**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鳳凰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鳳凰山路036號路燈前(渠溝新村前路段)時,與由北向南行駛顏某駕駛的皖FH××**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侯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80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經認定,侯某1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顏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受案登記表、接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人體尿樣XX檢測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歸案經過,視聽資料,被害人顏某的陳述,被告人侯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侯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侯某1向本院提交了諒解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2日21時48分許,被告人侯某1飲酒駕駛皖FV××**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鳳凰山路由南向北行至鳳凰山路036號路燈前(渠溝新村前路段)時,碰撞到由北向南行至此處的皖FH××**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被告人侯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侯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80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皖FH××**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劉文干,被告人侯某1持C1駕駛證?;幢笔蠿X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3年7月31日對侯某1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期間,侯某1賠償了劉文干的經濟損失,劉文干對侯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受案登記表、接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人體尿樣XX檢測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歸案經過,諒解書,視聽資料,被害人顏某的陳述,被告人侯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侯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且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侯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芳
審判員董敬敬
人民陪審員周成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陳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