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375號
2024年06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丁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3月22日22時18分許,被告人張某1酒后駕駛車號牌為皖K8××**小型轎車,沿潁州區(qū)廣潁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廣潁路:廣潁路與府前路交叉口北側(cè)100米附近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檢測,張某1靜脈血中酒精含量是119.0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阜陽市公安局xx分局拘留證、釋放通知書、當事人身份信息、查獲經(jīng)過、當事人駕駛證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前科情況查詢、某人民法院4刑事判決書、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當事人血樣提出登記表、阜陽市公安局xx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李某的證言、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張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張某1曾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判處刑罰,其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斐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湯寶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