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25號
2024年06月06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底,被告人殷某2通過QQ認識了一名男子(身份信息不詳),該男子向殷某2許諾報酬并讓殷某2用自己實名注冊的銀行卡幫助轉移網絡犯罪活動贓款。被告人殷某2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是用于幫助轉移贓款,為獲利,于2023年11月4日開始將自己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微信、支付寶提供給該男子用于轉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贓款,并提供刷臉驗證幫助。經核實,被告人殷某2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轉移資金共計230267元,其中已核實的涉及電信詐騙資金118900元,殷某2非法獲利8000元。
1.2023年11月4日,唐某沛被網絡詐騙144320元,其中向殷某2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6217********轉入8900元。
2.2023年11月4日,左某博被網絡詐騙149000元,其中向殷某2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6217********轉入50000元。
3.2023年11月4日,牛某建被網絡詐騙95736元,其中向殷某2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6217********轉入6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殷某2主動退還涉詐資金68900元(已返還牛某建、唐某沛),及違法所得8000元。
指控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殷某2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殷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殷某2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
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
結果
一、被告人殷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殷某2的違法所得8000元(已繳納)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