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91號
2024年05月2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9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常春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夏東誠,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李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楊某在泗縣××鎮(zhèn)××村××莊自家門口與鄰居被害人楊某1因瑣事互毆,造成被害人楊某1肋部受傷。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楊某1左側第4、5、6、7、8肋骨骨折,其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
2023年12月8日,泗縣某局徐賀派出所民警書面?zhèn)鲉颈桓嫒藯钅持零艨h某執(zhí)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二級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對被告人楊某訴訟請求:1、對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2、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醫(yī)療費6401.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10天×50元/天)、誤工費20174.4元(120天×168.12元/天)、護理費10425元(60天×173.75元/天)、營養(yǎng)費3000元(60天×50元/天)、交通費1000元,合計41501.13元;3、判令原告人保留二次醫(yī)療費等訴權。
其訴訟代理人認為應依法嚴懲被告人楊某,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應依法予以支持。當庭向本院提交了醫(yī)療費票據、出院證等證據。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當庭辯解,他雖然和楊某1有肢體接觸,但沒有打楊某1,楊某1的傷不是他造成的;楊某1的傷不是他造成的,故民事部分不同意賠償。
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楊某沒有傷害的主觀故意,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楊某沒有毆打的行為;楊某1的輕傷結果與楊某沒有因果關系。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楊某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楊某在泗縣××鎮(zhèn)××村××莊自家門口與鄰居被害人楊某1因瑣事互毆,造成被害人楊某1肋部受傷。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1左側第4、5、6、7、8肋骨骨折,其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
2023年12月8日,被告人楊某被泗縣某局徐賀派出所民警書面?zhèn)鲉镜桨浮?/p>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出生于1960年5月10日,其受傷后,于2023年10月18日至10月28日在泗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出院醫(yī)囑休息三個月、半月后復查胸部CT等。其因本案共花費醫(yī)療費6401.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50元/天×10天)、護理費1737.5元(173.75元/天×10天)、誤工費11768.4元(168.12元/天×100天×70%)、營養(yǎng)費500元(50元/天×10天),合計20907.63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一)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楊某出生于1970年12月26日;被害人楊某1出生于1960年5月10日。
(二)前科證明,證明被告人楊某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楊某于2023年12月8日被泗縣某局徐賀派出所民警書面?zhèn)鲉镜桨浮?/p>
(四)入院記錄、出院記錄、CT診斷報告單、磁共振診斷報告單、醫(yī)療費票據等,證明被害人楊某1的受傷、花費費用以及出院醫(yī)囑等情況。
二、鑒定意見
安徽永泰司鑒所[2023]臨鑒字第1944號鑒定意見書,載明現經本所鑒定人對其病歷資料復閱及影像學資料動態(tài)觀察;結合影像科專家會診意見,認為其左側第4、5、6、7、8肋骨骨折為2023年10月18日檢查前新近外傷所致;本次法醫(yī)學檢見左側胸部壓痛陽性,雙側胸廓對稱,胸壁軟組織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綜上認為臨床診斷明確,其左側第4、5、6、7、8肋骨骨折事實存在,與本次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鑒定人楊某1因被他人毆打致左側第4、5、6、7、8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范疇。
三、視聽資料,泗縣某局民警根據楊某提供的家門口監(jiān)控所制作的光盤一張。
四、被害人楊某1陳述,他被楊某打了,肋骨被打骨折在人民醫(yī)院住院的。事發(fā)當天,他懷疑楊某把他家門口的玉米秸稈堆點著了,他因為這個事情和楊某發(fā)生爭吵,楊某動手打了他。晚上六七點鐘,他從家出門時,看到門口東邊他家和楊某家著火了。他手里拿個門插子,就問楊某怎么又點火的。打架之前,他先罵了楊某,楊某也回罵了他一句,就直接過來把他按在地上,用拳頭朝他身上打了兩拳,楊某打了他身上左邊肋骨位置,當天晚上到醫(yī)院檢查,醫(yī)生說他肋骨骨折了。沒有其他人動手打他,只有楊某一個人上來打他的。今年收玉米和黃豆,開拖拉機搬糧食都是他自己在家干的。
五、證人證言
(一)楊某2證明,楊某1跟他父親楊某因為點火的問題發(fā)生點肢體沖突。楊某1家住在他家的西邊,著火的地點是在他家和楊某1家的交界處,他父親和楊某1吵起來后發(fā)生肢體沖突是在楊某1家門口位置。他調了他家門口的監(jiān)控,時間大概是在晚上的18點50分左右。他看到他家門口西邊玉米秸稈草堆著火了,聽到楊某1和他父親對噘。他們吵起來后,他見楊某1把頭頂在他父親身上,他父親就和楊某1推搡了兩下,等他挪完拖拉機后,發(fā)現楊某1就躺地上了。沒有其他人與楊某1發(fā)生沖突。他看到的時候,楊某1拿頭朝他爸身上頂,他爸也用頭朝楊某1的身上頂,期間應該會有推搡的動作。
(二)楊某蘭證明,救火過程中,楊某1手里拿著火鉗指著她爸在一直噘罵,她爸也回噘了楊某1。
(三)韓某證明,她一聽著火了,就趕緊到楊某2家院子里用水龍頭接水。后來見到楊某2父親楊某在和西邊的那個老頭因為放火在噘仗。
(四)張某證明,吃飯過程中,楊某2還是楊某2的母親出去說外面著火了,于是楊某2就喊趕緊滅。滅火過程中,他見到西邊那家男的手里拿個是大掃把還是棍子,和楊某2家人在爭吵,那個人說是楊某2家人故意點火的,楊某2和楊某2的父母說是西邊那家人點火的,就這樣他們爭吵了起來。
六、被告人楊某供述,2023年10月18日晚上6點多鐘,他家門口西南方向著火了,楊某1噘他為什么點火,他也噘楊某1說沒有點火,就因為這個事情發(fā)生沖突的。他和楊某1吵起來之后,楊某1就朝他這邊走來,邊朝他這邊過來邊對他說:“你來打我,你來打我?!闭f話的同時,用頭朝他身上頂,他也用頭朝楊某1身上頂。他把楊某1朝后推,他推搡了楊某1兩三下之后,楊某1就往地上一歪,說打他了。后來楊某1就躺在地上打了報警電話,后來派出所的人就都到場了。只有他一個人與楊某1發(fā)生肢體接觸的,他家其他人沒有與楊某1發(fā)生肢體沖突。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被告人楊某當庭辯解,他沒有打楊某1,楊某1的傷不是他造成的以及其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楊某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楊某1陳述,他懷疑楊某把他家門口的玉米秸稈堆點著了,和楊某發(fā)生爭吵后被楊某打了,肋骨被打骨折了。證人楊某2證明聽到楊某1和他父親對噘。他們吵起來后,楊某1把頭頂在他父親身上,他父親就和楊某1推搡了兩下,他爸也用頭朝楊某1的身上頂。證人韓某、張某等人證明被告人楊某和楊某1發(fā)生爭吵。被告人楊某供述,他和楊某1吵起來之后,用頭朝他身上頂,他也用頭朝楊某1身上頂。他把楊某1朝后推,他推搡了楊某1兩三下之后,楊某1就往地上一歪,說打他了。根據安徽永泰司鑒所[2023]臨鑒字第1944號鑒定意見書,經對病歷資料復閱及影像學資料動態(tài)觀察;結合影像科專家會診意見,認為楊某1左側第4、5、6、7、8肋骨骨折為2023年10月18日檢查前新近外傷所致,其左側第4、5、6、7、8肋骨骨折事實存在,與本次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該傷情損傷程度經鑒定屬于輕傷二級范疇。被告人楊某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罪對其定罪懲處。故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輕傷二級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有據部分應當賠償,即其訴訟請求中的醫(yī)療費6401.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護理費1737.5元、誤工費11768.4元、營養(yǎng)費500元,合計20907.63元。對于交通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相應票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判令原告人保留二次醫(yī)療費等訴權的訴訟請求,可待實際產生后另行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醫(yī)療費6401.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護理費1737.5元、誤工費11768.4元、營養(yǎng)費500元,合計20907.63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宏
審判員秦素娟
人民陪審員宋瑞芳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任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