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370號
2024年05月21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20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駕駛皖K7××**“長安”牌輕型多用途貨車,沿太和縣肖口鎮(zhèn)祥和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駛至肖口村委會門前,與邢某停放在路邊的皖K8××**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責任認定,劉某1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4年4月24日雙方已和解。經鑒定,劉某1血液乙醇含量為192.6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劉某1于2024年4月8日因本次酒駕被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賠償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胡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