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319號
2024年05月20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冷曙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9日23時許,被告人付某1酒后駕駛皖K6××**號小型汽車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三清路與東清路交叉口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付某1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3.8mg/100ml。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證明等書證,證人孫某的證言,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付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付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對付某1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付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付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又系初犯,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付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尤玲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孫廈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