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28號
2024年05月07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5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小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1多次駕駛腳踏三輪車至樅陽縣湯溝鎮(zhèn)新風村晨陽光伏發(fā)電公司工地實施盜竊,將堆放在工地內的25根柃條、7根粗鋼管、57根拉筋條、21根鋼管、24塊銀色鐵板、2根絕緣桿、14根扁鐵、44根細拉筋、1根大梁、3根角鋼、1根槽鋼、3根橋架盜走。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2469元。
2024年3月16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劉某1住所將上述物品扣押,后全部發(fā)還被害人。同日公安機關前往劉某1家中將其傳喚歸案,劉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取保候審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通知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登記表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劉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劉某1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1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劉某1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其所盜財物已全部追回,且預繳了財產刑保證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呂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