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20號
2024年05月06日
案件概述
現羈押于銅陵市看守所。辯護人汪慶,安徽克群律師事務所律師。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郊檢刑訴〔202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詐騙罪、偷越國境罪,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戴亞麗,書記員孔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詐騙罪
2019年至2023年間,“島主”葛某(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先后在緬甸孟波“小紅樓”及自建的樓房內成立詐騙公司,招聘國內人員從事詐騙,該公司內部設置不同詐騙小組,由主管負責,下設組長及組員,同時設有物業(yè)、財務、后臺等部門,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形成以葛某為首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
另葛某將自建樓房內的空余宿舍、辦公區(qū)域出租給其他詐騙團伙。被告人余某明知“島主”葛某自建樓房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窩點,仍于2020年9月至11月間,為該窩點收取快遞、小賣部進貨、食堂采買蔬菜,協(xié)助物業(yè)主管提供后勤保障,為“島主”葛某詐騙公司介紹一名詐騙人員,共計獲利61000元。二、偷越國境罪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余某與黃某(未到案)、林某(未到案)等人結伙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渡河等方式從中國境內偷渡至緬甸孟波。2019年7月17日,余某與黃某、林某等人結伙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等方式從緬甸孟波偷渡返回中國境內。2020年9月9日,余某與黃某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等方式從中國境內偷渡至緬甸孟波。2020年11月初,余某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等方式從緬甸孟波偷渡返回中國境內。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民航離港記錄、住宿記錄、詐騙公司衛(wèi)星地圖等書證;證人郎某、葛某、王某等人證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辯解;提取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生活、后勤保障等幫助;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3次以上或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自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余某羈押表現優(yōu)秀,庭前預交罰金保證金和全部退贓。
建議對被告人余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被告人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系初犯偶犯;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認罪悔罪,預繳罰金保證金并足額退贓,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
一、詐騙事實
2019年至2023年間,“島主”葛某(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先后在緬甸孟波“小紅樓”及自建的樓房內成立詐騙公司,招聘國內人員從事詐騙,該公司內部設置不同詐騙小組,由主管負責,下設組長及組員,同時設有物業(yè)、財務、后臺等部門,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形成以葛某為首的境外詐騙犯罪集團。
另葛某將自建樓房內的空余宿舍、辦公區(qū)域出租給其他詐騙團伙。被告人余某明知“島主”葛某自建樓房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窩點,仍于2020年9月至11月間,為該窩點收取快遞、小賣部進貨、食堂采買蔬菜,協(xié)助物業(yè)主管提供后勤保障,為“島主”葛某詐騙公司介紹一名詐騙人員,共計獲利61000元。二、偷越國境事實
被告人余某偷越國境四次,其中結伙偷越國境二次:2019年7月5日,被告人余某與黃某(未到案)、林某(未到案)等人結伙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渡河等方式從中國境內偷渡至緬甸孟波。2019年7月17日,余某與黃某、林某等人結伙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等方式從緬甸孟波偷渡返回中國境內。2020年9月9日,余某與黃某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等方式從中國境內偷渡至緬甸孟波。2020年11月初,余某在“蛇頭”的安排帶領下通過駕車、爬山等方式從緬甸孟波偷渡返回中國境內。另查,xx機關于2023年8月16日扣押被告人余某榮耀Magic4手機一部,并從中提取到被告人相關微信收款記錄。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余某家屬代為繳納了罰金保證金人民幣14000元,并退繳了違法所得61000元。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資料、民航離港記錄及住宿記錄、詐騙公司衛(wèi)星地圖等書證,證人郎某、葛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與辯解;提取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予以證實,各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對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已依法予以認定,公訴機關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出具量刑建議時已經予以考慮,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生活、后勤保障等幫助,非法獲利61000元;違反國境管理法規(guī),先后4次偷越國境,其中2次結伙偷越國境,屬于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偷越國境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余某在境外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從重處罰。
被告人余某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余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余某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余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繳納罰金保證金且在羈押期間表現優(yōu)秀,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余某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
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已繳納罰金保證金一萬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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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余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繳。
(已追繳)
三、被告人余某的作案工具榮耀Magic4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金鳳
審判員張涓娟
人民陪審員韓銀蘭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