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22號
2024年05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祝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1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1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皖L9××**號小型轎車沿泗縣某鎮(zhèn)某村鄉(xiāng)村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某莊許圩路段時被泗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77mg/100ml,遂依法將其帶至泗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待檢。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10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
被告人王某1于2024年4月9日到案接受訊問,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文娟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劉慧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