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110號
2024年04月17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國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23日5時許,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駕駛皖K1××**輕型欄板貨車,沿S255省道自南向北行駛至界首市××鄉(xiāng)段寨路段時,與被害人郭某駕駛的皖SX××**小型客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該車輛受損。經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4.7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案發(fā)后,申某某賠償郭某7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申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可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申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現(xiàn)場勘驗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液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事故認定書、調解協(xié)議書、調查評估意見書,證人郭某的證言,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申某某于2024年4月17日預繳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申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申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依法可對被告人申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隨登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明健
書記員劉雪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