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東至縣人民法院
(2024)皖1721刑初75號
2024年04月10日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4]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佩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3月8日22時45分許,被告人章某酒后駕駛皖RT××**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東至縣堯渡鎮(zhèn)東流路與沿河路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47mg/100ml,民警遂將章某帶至東至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次日,經(jīng)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章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5.35mg/100ml,屬醉酒。
歸案后,章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章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章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繼萍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劉亞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