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129號
2024年04月0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7月5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林某酒后駕駛皖MQ××**小型轎車搭載孫某、黃某、孫某,行駛至鳳陽路與中山街路口的酒駕查緝點時,民警示意林某停車接受檢查,林某未停車加速駛離現(xiàn)場,后經警車攔停仍未停止,與警車刮撞后繼續(xù)行駛至緯四路與圍堤路路口西50米時,因行駛至逆行車道停車,隨即被執(zhí)勤民警控制。民警在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166mg/100ml,民警隨即將林某帶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7月6日,經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林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4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林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林某存在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林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德峰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麗婷
書記員馮珍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