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再審審查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0刑申5號
2024年04月03日
案件概述
你因犯詐騙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1002刑初179號刑事判決以及本院(2022)皖10刑終2號刑事裁定,以本案屬于簽訂、履行合同引發(fā)的經濟糾紛,不能定性為詐騙;即使構成詐騙,也應認定為合同詐騙以及原審量刑過重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你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再審法院認為
對于你所提出的申訴理由。本院認為:一、你在無任何投資資金的情況下,對外宣稱開辦黃山金鑾娛樂會所、康馨醫(yī)院,以合伙經營、發(fā)包裝修工程為名收取他人投資款、保證金、報名費等費用用于還債等個人支出,造成他人巨額財產損失。該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故意,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你主張本案屬于經濟糾紛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在你所實施的多起詐騙犯罪過程中雖然存在合同,但致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并非合同本身而是合同以外的欺騙行為,因此,你主張本案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三、雖然你具有自首及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的法定從輕及酌定從輕情節(jié),但你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多次詐騙的從重情節(jié)。根據(jù)你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原判對你所處刑罰并無不當,你所主張的量刑過重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再審裁判結果
綜上,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審判時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