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79號
2024年04月01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4〕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陳某某在廣德市××鎮(zhèn)××街道李剛的出租房內(nèi)吃晚飯,其喝了約二兩散裝白酒和一罐啤酒。當晚23時許,陳某某駕駛其車牌號為皖P3××**小型轎車行駛至廣德市××鎮(zhèn)××街道××坊路段與張某駕駛的車牌號為D6××××的四輪電動車發(fā)生刮擦。民警在現(xiàn)場處置過程中,發(fā)現(xiàn)陳某某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20mg/100ml。隨后民警將陳某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備檢。經(jīng)鑒定,陳某某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216.5mg/100ml。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陳某某、張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證人張某、李某等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陳某某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撥打110報警,陳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暉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陽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