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03刑初119號
2024年04月0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24]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15日21時55分許,被告人尹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皖A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合肥市蒙城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蒙城北路與天水路交口附近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87.8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公訴機關(guān)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提交了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可考慮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尹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尹某某向本院預(yù)繳罰金人民幣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尹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坦白,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海燕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楊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