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39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冷曙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18日22時2分許,被告人趙某1酒后駕駛牌號為皖AB××**輕型廂式貨車,行至阜陽市潁州區(qū)三清路與潁州路交叉口的酒駕查緝點時,未停車配合執(zhí)勤人員檢查,而是駕車駛離,趙某1駕駛車輛駛入查緝點附近的巷子后下車逃跑被查獲。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1案發(fā)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戶籍信息、駕駛員信息登記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xx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某人民法院4刑事判決書、證人王某的證言、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趙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趙某1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逃避檢查,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斐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