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18號
2024年03月29日
指控事實(shí)
2024年1月11日20時51分,被告人王某1醉酒駕駛皖LF××**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碭山縣××路××公里500米處被民警查獲,后被民警帶至醫(yī)院抽血送檢。經(jīng)鑒定,王某1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9.64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jī)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告人王某1于2024年1月21日被傳喚至碭山縣xxx,后如實(shí)供述了犯罪事實(shí)。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事實(shí)、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rèn)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王某1認(rèn)罪認(rèn)罰,系坦白,已繳納罰金,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xiàng)、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yàn)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超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劉帥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