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蔡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6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迎檢刑訴[2023]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1、蔡某某2、朱某、張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汪某某1、汪某某2、陳某、黃某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敏、馬雪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1及其辯護人張欣、蔡某某2及其辯護人賈智宇、朱某及其辯護人李和林、張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陳某、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某。
控辯方主張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蔡某1、蔡某2在未獲得皇家某某某有限(以下簡稱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購進激光打標機及裸燈泡、燈泡包裝盒、防偽標識等包裝材料,在位于懷寧縣××鎮(zhèn)××村××組××號的懷寧縣金拱阿蔡汽配店內生產(chǎn)、加工印有某某某公司注冊商標“PHILIPS”等標識的汽車燈泡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191.77萬元。其中,被告人蔡某1負責給裸燈泡打上飛利浦標識、包裝燈泡等加工工作。被告人蔡某2負責聯(lián)系購買打標機、裸燈泡以及銷售等。2022年11月9日,懷寧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懷寧縣金拱阿蔡汽配店進行查處,現(xiàn)場查獲涉案汽車燈泡成品120579只,半成品11600只、帽蓋21000個、防偽標簽20000個、包裝彩盒16350個。現(xiàn)場查獲的涉案汽車燈泡價值人民幣23.44555萬元。被告人蔡某1、蔡某2犯罪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215.21555萬元,獲利共計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朱某3明知被告人蔡某1、蔡某2假冒飛利浦牌汽車燈泡,仍然向其提供裸燈泡,共計價值人民幣112.5196萬元。被告人蔡某1、蔡某2將該裸燈泡加工、包裝后加價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129萬余元。被告人朱某3獲利共計人民幣11萬元。
被告人張某4明知被告人蔡某1、蔡某2假冒飛利浦牌汽車燈泡,仍然向其提供裸燈泡,共計價值人民幣37.44萬元。被告人蔡某1、蔡某2將該裸燈泡加工、包裝后加價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43萬余元。被告人張某4明知王某2(另處)假冒飛利浦牌汽車燈泡,仍然向其提供裸燈泡,共計價值人民幣15萬元。王某2將該裸燈泡加工、包裝后加價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16.5萬余元。被告人張某4犯罪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59.5萬余元,獲利共計人民幣3.5萬元。
被告人汪某5在桐城市青草鎮(zhèn)經(jīng)營桐城市青草包裝彩印廠。自2020年9月始,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聯(lián)系被告人黃某8設計制作帶有飛利浦注冊商標標識的飛利浦燈泡包裝盒的模具。被告人黃某8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設計制作了帶有飛利浦注冊商標標識的飛利浦燈泡包裝盒的模具4塊提供給被告人汪某5。被告人汪某5用該模具在其包裝彩印廠內生產(chǎn)飛利浦燈泡包裝盒,銷售給被告人蔡某1等人。其中銷售給被告人蔡某1120萬余個,銷售給王某2(另處)1.8萬個,共計獲利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黃某8獲利人民幣200元。
被告人汪某6從事商標覆膜加工業(yè)務。2018年5月,被告人蔡某2聯(lián)系被告人汪某6制作帶有飛利浦標識的防偽標識。被告人汪某6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聯(lián)系他人設計、制造了帶有飛利浦商標標識的防偽標識模具。被告人汪某6帶著模具找到被告人陳某7讓其印制防偽標識。被告人陳某7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jīng)營的安徽繽彩印務有限公司內印制了帶有飛利浦商標標識的防偽標識50萬個。被告人汪某6再將防偽標識交給桂某2(另處)等人進行絲印加工、裁切后,提供給被告人蔡某2。被告人汪某6從中獲利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陳某7從中獲利人民幣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黃某8、汪某6、陳某7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4、汪某5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均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銷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儲某等人證言,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張某4、汪某5、汪某6、陳某7、黃某8的供述與辯解,搜查、檢查、勘驗等筆錄,微信交易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張某4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5、汪某6、陳某7、黃某8伙同他人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并銷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3、張某4、黃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黃某8、汪某6、陳某7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4、汪某5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八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1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蔡某2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朱某3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被告人張某4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被告人汪某5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陳某7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黃某8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汪某6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對各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6.6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張某4、汪某5、汪某6、陳某7、黃某8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蔡某1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提出:1.蔡某1系主動到案,到案后主動、如實、全面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蔡某1主觀惡性較小,且其行為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其宣告緩刑,不至于對所在社區(qū)和整個社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3.蔡某1無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已經(jīng)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已退繳贓款78000元,表明其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應從寬處罰。綜上,請求對其從寬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蔡某2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提出:1.蔡某2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其主觀惡性較小,且行為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其從寬處罰有利于寬嚴相濟的司法原則;3.蔡某2無犯罪前科,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退繳贓款,表明其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從寬處罰。綜上,請求對其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朱某3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提出:1.朱某3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在疫情期間生意困難的情況下,出于牟利目的,將裸燈泡出售給蔡某1、蔡某2用于假冒飛利浦汽車燈泡,片面認為只要自己不從事制假售假活動就可以,別人制假售假與自己關系不大。案發(fā)后,經(jīng)過司法機關的批評教育,朱某3已經(jīng)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希望法庭念在朱某3是初偶犯,主觀惡性小,其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自身能夠真誠悔過,再給予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2.朱某3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3.朱某3案發(fā)后主動認罪認罰,向檢察機關退還款項20萬元,同時待本案判決后愿意積極繳納罰款,依法可以從寬處理;4.朱某3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5.對朱某3從寬處理符合國家“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和關于促進民營經(jīng)濟發(fā)展壯大的意見精神。綜上所述,請求對其判處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蔡某1、蔡某2在未獲得皇家某某某有限(以下簡稱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購進激光打標機及裸燈泡、燈泡包裝盒、防偽標識等包裝材料,在位于懷寧縣××鎮(zhèn)××村××組××號的懷寧縣金拱阿蔡汽配店內生產(chǎn)、加工印有某某某公司注冊商標“PHILIPS”等標識的汽車燈泡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191.77萬元。其中,被告人蔡某1負責給裸燈泡打上飛利浦標識、包裝燈泡等加工工作。被告人蔡某2負責聯(lián)系購買打標機、裸燈泡以及銷售等。2022年11月9日,懷寧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懷寧縣金拱阿蔡汽配店進行查處,現(xiàn)場查獲光纖激光打標機一臺、熱收縮包裝機一臺、涉案汽車燈泡成品120579只,半成品11600只、帽蓋21000個、防偽標簽20000個、包裝彩盒16350個?,F(xiàn)場查獲的涉案汽車燈泡價值人民幣23.44555萬元。被告人蔡某1、蔡某2犯罪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215.21555萬元,獲利共計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朱某3明知被告人蔡某1、蔡某2假冒飛利浦牌汽車燈泡,仍然向其提供裸燈泡及部分型號燈泡加印有“PHILIPS”配套塑料帽蓋,共計價值人民幣112.5196萬元。被告人蔡某1、蔡某2將該裸燈泡加工、包裝后加價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129萬余元。被告人朱某3獲利共計人民幣11萬元。公安機關在常州市瑞光源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查獲并扣押一只U盤(內含“PHILIPS”英文標識)。
被告人張某4明知被告人蔡某1、蔡某2假冒飛利浦牌汽車燈泡,仍然向其提供裸燈泡及部分型號燈泡加印有“PHILIPS”配套塑料帽蓋,共計價值人民幣37.44萬元。被告人蔡某1、蔡某2將該裸燈泡加工、包裝后加價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43萬余元。被告人張某4明知王某2(另處)假冒飛利浦牌汽車燈泡,仍然向其提供裸燈泡及部分型號燈泡加印有“PHILIPS”配套塑料帽蓋,共計價值人民幣15萬元。王某2將該裸燈泡加工、包裝后加價對外銷售,共計銷售金額人民幣16.5萬余元。被告人張某4犯罪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59.5萬余元,獲利共計人民幣3.5萬元。
被告人汪某5自2020年9月始,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聯(lián)系被告人黃某8設計制作帶有飛利浦注冊商標標識的飛利浦燈泡包裝盒的模具。被告人黃某8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設計制作了帶有飛利浦注冊商標標識的飛利浦燈泡包裝盒的模具4塊提供給被告人汪某5。被告人汪某5用該模具在其包裝彩印廠內生產(chǎn)飛利浦燈泡包裝盒,銷售給被告人蔡某1等人。其中銷售給被告人蔡某1120萬個左右,銷售給王某2(另處)1.8萬個,共計獲利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黃某8獲利人民幣200元。
2018年5月,被告人蔡某2聯(lián)系被告人汪某6制作帶有飛利浦標識的防偽標識。被告人汪某6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聯(lián)系他人設計、制造了帶有飛利浦商標標識的防偽標識模具。被告人汪某6帶著模具找到被告人陳某7讓其印制防偽標識。被告人陳某7在未獲得某某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jīng)營的安徽繽彩印務有限公司內印制了帶有飛利浦商標標識的防偽標識50萬個。被告人汪某6再將防偽標識交給桂某2(另處)等人進行絲印加工、裁切后,提供給被告人蔡某2。被告人汪某6從中獲利人民幣1500元,被告人陳某7從中獲利人民幣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黃某8、汪某6、陳某7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4、汪某5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被告人蔡某2退出違法所得9萬元,蔡某1退出違法所得7.8萬元,張某4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5萬元,汪某6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0.5萬元,汪某5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7.9608萬元,陳某7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0.02萬元,上述款項由公安機關暫扣28.5408萬元,由公訴機關暫扣10.24萬元。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蔡某1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2萬元,朱某3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黃某8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0.02萬元,上述款項均暫扣于公訴機關。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刑事判決書、銷貨清單30張(復印件)、現(xiàn)場查獲涉案物品貨值明細表、涉案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基本信息、印刷經(jīng)營許可證、公司章程(附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委托保管函、回執(zhí)、證明(附接受證據(jù)清單)、發(fā)貨單、營業(yè)執(zhí)照、包裝盒樣品、微信交易記錄(附接受證據(jù)清單)、“PHILIPSH”系列燈泡正品與侵權產(chǎn)品對比圖、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函、懷寧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案件調查終某報告、現(xiàn)場筆錄、照片、詢問筆錄、立案審批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皇家某某某有限請求書、公證書、鑒定書、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懷寧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鑒定委托書、微信聊天截圖等書證,證人儲某、朱某31、汪某1、張某1、袁某、汪某2、劉某1、盧某、楊某、李某、余某、賀某、陳某71、張某2、琚某、桂某1、方某、汪某1、張某3、章某、朱某32、何某1、陳某72、江某1、汪某3、江某2、蔡某1、何某2、汪某4、王某1、鄭某、趙某、張某4、徐某、王某2、王某3、程某、張某5、汪某5、查某、蔡某2、劉某2、桂某2等人的證言(附公證書、微信聊天截圖、微信交易記錄),被告人蔡某1、汪某6、汪某5、陳某7、蔡某2、朱某3、張某4、黃某8的供述與辯解,電腦勘驗筆錄及照片、手機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及照片(附搜查證)、辨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附微信的交易記錄)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張某4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5、汪某6伙同他人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并銷售,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7、黃某8伙同他人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罪名成立,鑒于陳某7、黃某8并未實施銷售行為,故對公訴機關同時指控的其他選擇性罪名,不予支持。
被告人蔡某2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3、張某4、黃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蔡某1、蔡某2、朱某3、黃某8、汪某6、陳某7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4、汪某5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八被告人均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八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對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一并予以采納。綜上,本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汪某5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其他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蔡某1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二萬五千元,余款七萬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蔡某2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二萬五千元,余款七萬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朱某3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已退繳資金超出違法所得抵作罰金的九萬元,由公訴機關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移送本院,余款二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4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汪某5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款已由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由扣押機關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移送本院);
六、被告人汪某6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款已由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由扣押機關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移送本院);
七、被告人陳某7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已繳納);
八、被告人黃某8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已繳納);
(上述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蔡某2退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萬元、蔡某1退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1萬元、朱某3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1萬元、張某4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5萬元、汪某5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汪某6違法所得人民幣0.15萬元、陳某7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0.02萬元、黃某8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0.0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十、公安機關在蔡某1處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光纖激光打標機一臺、熱收縮包裝機一臺及假冒“PHILIPS”汽車燈泡成品120579只,半成品11600只、帽蓋21000個、防偽標簽20000個、包裝彩盒16350個,在朱某3處扣押作案工具U盤1只,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十一、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汪某5人民幣13.9608萬元,被告人汪某6人民幣0.15萬元,依法予以退還,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蕓
人民陪審員袁園
人民陪審員耿勝利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葉晨
書記員汪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