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終123號
2024年03月26日
案件概述
某人民法院6審理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某1、孫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某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孫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孫某1的違法收入6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被告人孫某1的違法收入38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不服,以孫某1于2023年7月12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原判刑期起止時間認定錯誤;原判記載公訴機關指控罪名與起訴書內容不一致,請求依法糾正為由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院審理過程中,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決定撤回抗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某人民法院6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廣軍
審判員梅林
審判員杜奇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丁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