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丁某2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24號
2024年03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尤某某、阮某某、錢某、汪某、汪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禮慶出庭支持公訴。七名被告人及被告人尤某某的辯護人孫志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6日至7月8日,馬?。戆柑幚恚﹩为毣蚧锿掠拢戆柑幚恚?,在銅陵市濱江大道附近民房、沿新大道加油站附近民房、銅官區(qū)××小區(qū)附近農(nóng)舍等處,多次開設賭博場地,邀集人員利用搖骰子猜單雙的賭博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安排被告人李某1、被告人丁某2、被告人尤某3、被告人阮某4等人員分別為賭場望風找場地、駕駛場車、提供賭資等,并以“打花”的方式從中賭博活動中抽取利益。
2023年7月11日至7月20日,江超(另案處理)單獨或伙同唐云(另案處理),在銅陵市銅官區(qū)西湖養(yǎng)雞場附近某民房、某土菜館二樓某包廂內(nèi)等處,多次開設賭博場地,邀集人員利用搖骰子猜單雙的賭博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安排被告人李某1、被告人錢某5、被告人汪某6等人員分別為賭場望風找場地、提供賭資等,并以“打花”的方式從賭博活動中抽取利益。
在上述賭場中,被告人李某1受邀為賭場尋找賭博場地、望風6次,非法獲利4900元;被告人丁某2受邀為賭場駕駛場車5次,非法獲利2000元;被告人尤某3受邀單獨或合伙為賭場提供賭資3次,非法獲利至少300元;被告人阮某4受邀為賭場提供賭資3次,非法獲利1400元;被告人錢某5合伙為賭場提供賭資2次,非法獲利300元;被告人汪某6經(jīng)柏來龍介紹為賭場提供賭資3次,非法獲利1400元;被告人汪某6某經(jīng)柏來龍介紹為賭場提供賭資1次。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胡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丁某2、尤某3、阮某4、錢某5、汪某6、汪某6某及涉案人員唐云等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七被告人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各被告人系自首及從犯,被告人李某1、丁某2、錢某5、汪某6、汪某6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丁某2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判處被告人錢某5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判處被告人汪某6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判處被告人汪某6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七名被告人均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認罪認罰。被告人尤某3的辯護人認為尤某3認罪態(tài)度好,當庭認罪認罰,有立功表現(xiàn),主動退贓,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丁某2、尤某3均被刑事拘留一日,應折抵刑期一日。2024年2月29日,被告人尤某3提供一淘寶店鋪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案金額100萬元,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分局已立案偵查。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丁某2、尤某3、阮某4、錢某5、汪某6、汪某6某受邀集為他人的開設賭場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并從中牟利,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七被告人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尤某3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公安機關以事立為刑事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均未歸案,案件尚未偵破,尚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立功條件,故尤某3不構(gòu)成立功,但表明其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積極檢舉他人犯罪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結(jié)合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和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法對被告人阮某4、錢某5、汪某6、汪某6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丁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三、被告人尤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二個月零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阮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十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五、被告人錢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六、被告人汪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七、被告人汪某6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八、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被告人李某1人民幣四千九百元、被告人丁某2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尤某3人民幣三百元(已繳納)、被告人阮某4人民幣一千四百元、被告人錢某5人民幣三百元、被告人汪某6人民幣一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4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駿
審判員王婧
人民陪審員陳萍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