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終37號
2024年03月1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2024)皖0603刑初2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腥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冬梅、檢察官助理魏祥出庭支持抗訴,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楊一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查明: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從淮北市相山區(qū)友信汽車租賃服務部租賃一輛車牌號為皖FH××**的本田艾力紳牌小型普通客車。張某某與被害人王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每日租金400元、保證金1000元,后張某某支付部分租金。2023年1月13日,被告人張某某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將該車抵押給張某借款5萬元。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178756元。案發(fā)后,該車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王某。
另,被告人張某某于2023年2月20日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一審庭審中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核查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行駛證、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轉賬記錄、借條及營業(yè)執(zhí)照、租賃合同、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武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案發(fā)后,張某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上訴人主張
張某某上訴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涉案車輛已被追回歸還受害人,未造成損害后果,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原判量刑畸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并舉證諒解書一份,證明王某因車輛已追回,對張某某表示諒解。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1)根據(jù)本案證據(jù),被告人張某某長期賭博,欠他人賭債,為償還賭債,遂產(chǎn)生合同詐騙故意,在承租車輛后又偽造該車機動車行駛證,將該車抵押至他人處借款,所得借款又均被其用于賭博,主觀惡性較大,不具有歸還被害人錢款的意圖,至今尚未完全償還租車費用及借款。(2)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司法機關均依法告知張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張某某均已知悉。在審查起訴階段,張某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庭審中,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無異議,當庭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原審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對張某某予以較大的從寬幅度。判決作出后,在本案證據(jù)沒有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張某某要求進一步減輕處罰,提出上訴,屬于假意認罪認罰,其在上訴期限即將屆滿時提出上訴,說明其完全沒有認罪悔罪意識,毫無誠信,違背認罪認罰承諾,其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基礎已喪失,導致原判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特提出抗訴。
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涉案車輛確已追回,王某是否諒解關系不大,但5萬元借款張某某尚未償還,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原審法院采納原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已對張某某從寬處理,張某某上訴違背認罪認罰承諾,破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浪費司法資源,建議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書證、微信轉賬記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上訴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案發(fā)后,張某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某某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其相關情節(jié),認為原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并予采納,已依法對張某某作出從寬處理,故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宣判后,張某某以原判對其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未予充分考慮,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違背認罪認罰承諾,對抗訴機關關于張某某違背認罪認罰承諾,破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等抗訴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2024)皖0603刑初28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雷雨
審判員朱磊
審判員馮琳琳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姿媛
書記員范盛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