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125號
2024年03月1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13日20時55分許,被告人仲某某酒后駕駛京AL××**號輕型欄板貨車載乘被害人趙某,沿濉溪縣雙堆集鎮(zhèn)于雙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曹坊村三王莊在建高鐵路口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周某駕駛的皖F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F××**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相撞,造成仲某某、趙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仲某某倒車時,撞到被害人朱某停放此處施救的皖皖FA××**小型專用客車(120救護車),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仲某某被民警查獲。經(jīng)認定,仲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周某、朱某無責任。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8.44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仲某某與趙某、周某、朱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另查明,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仲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仲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仲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魏言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張小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