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46號
2024年03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董智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8月30日4時32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皖A9××**小型轎車,沿滁州市全椒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會峰路口處等紅綠燈時,在車內睡著。同日6時25分許,交警接群眾報警后到現(xiàn)場將其查獲。經依法鑒定,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13.60mg/100ml。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某某辯稱,其妻子患有抑郁癥,兩個子女年幼,若對其判處實刑家中無人照顧,請求對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嚴重后果,案發(fā)后真誠認罪悔罪,考慮到其家庭情況,懇請對被告人胡某某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23年8月30日04時3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皖A9××**小型轎車沿滁州市全椒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會峰路口紅綠燈左轉彎車道處,在車內等待紅綠燈時睡著,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二大隊民警接群眾舉報后將其查獲。經依法鑒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60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平面示意圖、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可對其宣告緩刑。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梅梅
人民陪審員甘兆豐
人民陪審員郝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黃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