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221號
2024年03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6月4日21時57分許,被告人王某1無證酒后駕駛皖KW××**小型客車行駛至潁州區(qū)××路××路派出所路段時被阜陽市公安局阜王路派出所民警查獲。阜王路派出所將該案移交至阜陽市交警一大隊處理,民警將王某1帶至阜陽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fā)時王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1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王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戶籍資料、車輛及駕駛人信息查詢單、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拘留證、釋放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李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及光盤等證據。
被告人王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