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64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1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皖P2××**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克黃線1856公里100米東(廣德市柏墊鎮(zhèn)柏墊老街交通超市路段)處,遇對向韓某駕駛的皖P2××**號小型轎車越過道路中心線行駛,因避讓不及,刮擦陳某停放于道路東側的皖PC××**號小型轎車后失控倒地,造成陳某某受傷、其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廣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出警過程中發(fā)現(xiàn)陳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遂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取其血樣備檢。經(jīng)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4.3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廣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diào)查認定,陳某某、韓某均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陳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曾某、陳某等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歸案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陽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