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更64號
2024年03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六刑初字第001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倪某田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30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于2018年11月29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于2021年7月23日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銅陵監(jiān)獄以罪犯倪某田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24年2月2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內(nèi)進行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包士中、范文宣,銅陵監(jiān)獄干警吳楠楠、甘璐分別代表檢察機關和執(zhí)行機關出庭履行職務,罪犯倪某田、證人錢某、古某、楊某、趙某等到庭參加了庭審?,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銅陵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倪某田提請減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倪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上次減刑以來獲表揚獎勵六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獎懲審批表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倪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對罪犯倪某1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查慧凌
審判員程國際
審判員丁慧萍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閔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