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45號
2024年03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1月8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吳某慶酒后駕駛皖HH××**號小型轎車自安慶市迎江區(qū)皖江大道綠地新都會附近輔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綠地紫峰大廈停車場入口處睡著,后經(jīng)群眾報警,23時50分民警趕至現(xiàn)場將吳某慶查獲。經(jīng)抽血檢測,案發(fā)時吳某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4.1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辯護提出被告人有坦白、認罪認罰且已預繳罰金情節(jié)。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慶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予以采納。被告人有其他犯罪前科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某慶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潘小紅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潘沈超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