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仙刑初字第43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20
審理經過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以仙檢公訴刑訴(2015)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田志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5年1月1日至2月13日,被告人陳某租賃王福全(已作行政處罰)位于仙游縣榜頭鎮(zhèn)紫澤村四叉路口的一樓店面,配置4臺單人型賭博機、1臺8人型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同案人陳碧蓉(已作行政處罰)協(xié)助經營管理。期間非法獲利2萬元(人民幣,下同)。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陳某向仙游縣公安局投案。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的親屬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2萬元,并預繳罰金4萬元;仙游縣司法局根據本院委托對被告人進行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后認為,其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追繳物品清單、到案經過、投案證明、工作說明、調查評估意見書、本院行政沒收款收據,證人楊某、常某、吳某、黃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設備認定書,同案人陳碧蓉、王福全及被告人陳某的庭前供述等證據證實,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電子游戲設施設備開設賭場,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萬元,其行為侵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亦能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分別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陳某退在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仙游縣公安機關的八人型賭博機一臺、單人型賭博機四臺,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蔡雅妮
人民陪審員王國全
人民陪審員史國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