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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終152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09   閱讀:

審理法院: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豫01刑終15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7-09-25

審理經過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審理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梁某1、張某2、栗某3、李某4、李某5、柏某6、王某7、韓某8、范某9、王某10、栗某11、王某12、程某13、謝某14、王某15、李某16、梁某17、劉某18、楊某19、申某20、王某21、王某22、王某23、王某24、王某25、王某26、黃某27、張某28、李某29、黃某30、李某31、李某32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某、馬某1、吳某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豫0185刑初40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梁某1等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

2013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梁某1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馬莊村內賣淫場所和賭場的經營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梁某1為首,以張某2、栗某3、李某4、李某5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柏某6、王某7、韓某8、范某9、王某10、栗某11、王某12、程某13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骨干成員固定,人數(shù)眾多;通過不定期召開會議的方式強調嚴格的組織紀律,要求成員必須聽從安排,并統(tǒng)一配備對講機,雇傭社會閑散人員在孟莊村周邊為組織成員的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違法行為放哨,聯(lián)合對抗公安機關查處,并約定若被查處后由組織共同出力擺平事端;為控制組織成員,不僅對舉報人員實施打擊報復,并排擠、懲罰不服從管理的組織成員。為牟取暴利,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控制孟莊村內賭場、賣淫場所經營,具有較強的經濟基礎。為顯示其強勢地位,該組織多次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打擊競爭對手,毆打無辜人員,大肆進行開設賭場、組織賣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暴力抗法。該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積累惡名,稱霸一方,給當?shù)厝嗣袢罕娦纬闪藰O強的心理威懾,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洕?、社會生活秩序?/p>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關于該犯罪組織組成情況的事實,有被告人梁某1、張某2、栗某3、李某4、李某5、柏某6、王某7、韓某8、范某9、王某10、栗某11、王某12、程某13、謝某14、申某20、王某22、王某25等人的供述予以證實。

2.關于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的事實,有被告人梁某1、張某2、栗某3、李某4、李某5、柏某6、王某7、韓某8、范某9、王某10、栗某11、王某12、程某13、謝某14、梁某17、劉某18、申某20、王某22等人的供述,證人張某某、黃某、高某1、孟某1、鄧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3.關于該組織嚴重破壞當?shù)亟洕?、社會生活秩序的事實,有被告人梁?、張某2、栗某3、李某4、李某5、柏某6、王某7、韓某8、范某9、王某10、栗某11、王某12、程某13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范某、馬某1、程某、楊某1等人的陳述,證人姚某、陳某1、安某、鄭某1、李某1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

4.關于各被告人實施的具體犯罪活動以及在組織內部的地位、作用等事實,詳見下列各分項罪名。

二、開設賭場的事實

(一)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梁某1、張某2、栗某3、李某4、李某5、栗某11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某某賓館附近開設賭場,利用撲克牌押大小,供他人進行賭博,獲取違法所得4萬余元。

(二)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梁某1、李某5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某某賓館對面開設賭場,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雇傭被告人梁某17、李某16對賭場進行管理,獲取違法所得共計5萬余元。

(三)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柏某6、韓某8、張華(另案處理)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開設賭場,利用撲克牌押大小,供他人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

(四)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栗某3、范某9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某某賓館對面開設賭場,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8座老虎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雇傭王某26為賭場吸引客源、放風,獲取違法所得共計2萬余元。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12、楊某19入伙該賭場共同經營,獲取違法所得共計5萬余元。

(五)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栗某3、李某4、謝某14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裕鴻世界港附近開設賭場,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8座老虎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獲取違法所得7萬余元。

(六)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7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中心街道附近開設賭場,利用撲克牌押大小的方式,供他人進行賭博,并雇傭被告人王某25為賭場吸引客源、提供幫助,獲取違法所得1萬余元。

(七)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5、王某10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馬莊村BOBO理發(fā)店附近開設賭場,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獲取違法所得共計3千余元。

(八)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4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馬莊村衛(wèi)生院附近開設賭場,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8座老虎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雇傭被告人王某22、張某28、黃某27、李洪培(另案處理)等人為賭場吸引客源、放風。

(九)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柏某6、張華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馬莊村衛(wèi)生院附近開設賭場,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8座老虎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雇傭被告人李某29、王某24為賭場吸引客源、提供幫助。

(十)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程某13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某某賓館附近開設賭場,通過撲克牌押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并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還雇傭被告人王某23為賭場吸引客源、提供幫助,獲取違法所得3千余元。

(十一)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黃某30、李某31、李某32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開設賭場,設置8座連體捕魚機,8座老虎機、蘋果機供他人進行賭博,獲取違法所得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梁某1、張某2、栗某3、李某5、栗某11等人的供述;2.證人高某1、王某1、栗某某、張某1、左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4.扣押清單及照片。

三、組織賣淫、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事實

(一)2013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梁某1、王某15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組織李某某等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梁某17明知梁某1從事組織賣淫活動,仍為其提供放風等幫助。

(二)2013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張某2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組織高某2等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

(三)2013年至2015年9月期間,被告人栗某3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組織蔡某、呂某某等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

(四)2013年至2015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4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組織郝某等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

(五)2014年至2015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5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組織曹某某、王某等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

(六)2013年至2015年9月期間,被告人柏某6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組織鐘某某等多名女子從事賣淫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梁某1、張某2、栗某3、李某5、栗某11等人的供述;2.證人李某1、李某2、曹某、陳某2、高某2、蔡某、郝某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

四、尋釁滋事的事實

(一)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梁某1、張某2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內,先后獨自或結伙對被害人張某3、張某4、何某、李某5、賈某、楊某2、王某22、王某7、王某8、鄭某2、高某2、劉某18、尚某分別實施攔截、恐嚇、毆打等行為。

(二)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梁某1、韓某8、劉某18、栗某11、賈鵬站(另案處理)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隨意對被害人孟某3、孟某4實施毆打,致孟某3、孟某4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孟某3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三)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韓某8、柏某6、王某7、王某10、申某20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隨意對被害人范某、許某實施毆打,致范某、許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范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法院審理期間,申某20賠償被害人范某25000元,范某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對申某20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王某7的家屬賠償范某15000元,范某對王某7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四)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梁某1、張某2、李某5、王某7、王某10、程某13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隨意對被害人馬某1實施毆打,將其眼部打傷。經鑒定,馬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程某13賠償被害人馬某130000元,馬某1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對程某13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同時,對于未賠償?shù)钠渌桓嫒苏埱蠓ㄍ闹靥幜P。被告人王某7的家屬亦對被害人馬某1進行賠償7500元,對王某7的行為請求酌情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梁某1、張某2、李某5、王某7、王某10、程某13、韓某8、劉某18、栗某11等人的供述;2.被害人張某3、張某4、何某、孟某3、范某、馬某1等人的陳述;3.證人王某1、秦某、呂某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6.從被告人張某2手機中提取到案發(fā)時被害人、被害人身份信息或者現(xiàn)場情況等照片。

五、妨害公務的事實

2015年9月1日23時許,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八千派出所民警在鄭州航空港區(qū)孟莊村對李某4的賭博店進行查處,并將違法人員李某4、黃某27、張某28、王某2、李洪培等人帶上警車準備離開時,被告人梁某1、張某2、李某5、柏某6、韓某8、范某9、王某10、栗某11、王某23、王某22、王某12、李某16、張華(另案處理)采用圍堵、推搡、攔截、拉扯、追趕等方式,阻礙民警將違法人員帶走調查,致使李某4脫逃,民警萬某、陳某3、馬某2受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梁某1、李某5、韓某8、范某9、王某10等人的供述;2.證人李洪培、王某2、李某3、萬某、陳某3、馬某2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4.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5.和解協(xié)議等書證。

六、非法拘禁的事實

(一)2014年2月,被告人梁某1、李某4、韓某8駕車到鄭州市中牟縣,以被害人程某的男朋友欠李某4賭債為由,強行將程某帶至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并對程某實施恐嚇,限制其人身自由10余小時。

(二)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7、王某21、王建周(另案處理)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以被害人楊某1將王某7的金項鏈拽斷為由,將楊某1扣留在某賓館內,并對其實施毆打,要求楊某1通知家人送錢賠償,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40余小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梁某1、李某4、韓某8等人的供述;2.被害人程某、楊某1的陳述;3.證人王某3、李某3、高某1的證言;4.辨認筆錄。

七、故意傷害的事實

(一)2015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7、申某20、王建周(另案處理)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因瑣事對被害人吳某1、吳某3、王某9、王某4實施毆打,致吳某1、吳某3受傷。經鑒定,吳某1的傷情為重傷二級。吳某1在鄭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9天,支出醫(yī)療費用198680.62元。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80天。吳某1的兒子吳某某系2011年10月1日出生。2015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853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887元,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8976元。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7的家屬賠償吳某120000元,對王某7的行為請求酌情從輕處罰。

(二)2015年12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梁某1伙同張燦輝(另案處理)在登封市看守所17號監(jiān)室內,因瑣事對被害人文某實施毆打,致文某受傷。經鑒定,文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申某20等人的供述;2.被害人吳某3、吳某1等人的陳述;3.同案人張燦輝供述;4.證人張某某、李某4等人的證言;5.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6。醫(yī)療票據(jù)等書證。

八、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實

2015年9月9日,登封市公安局民警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對李某5住處進行搜查時,當場在李某5柜子內查獲錫紙若干、冰壺1個、電子稱2個、玻璃嘴11個、點火器1個、酒精1壺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計34.24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證人吳某2的證言;2.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3.理化檢驗報告。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原審判決如下:1.被告人梁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0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00元,罰金90000元。2.被告人張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3.被告人栗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4.被告人李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撤銷緩刑,與原犯盜竊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0元。5.被告人李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1000元。6.被告人柏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7.被告人王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8.被告人韓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8000元。9.被告人范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10.被告人王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8000元。11.被告人栗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元。12.被告人王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13.被告人程某1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14.被告人謝某1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15.被告人王某15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16.被告人李某1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17.被告人梁某1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18.被告人劉某18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19.被告人楊某1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20.被告人申某20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21.被告人王某21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與原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22.被告人王某2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3.被告人王某2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4.被告人王某2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5.被告人王某2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6.被告人王某2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27.被告人黃某2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8.被告人張某2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9.被告人李某2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30.被告人黃某30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31.被告人李某3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32.被告人李某3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33.對偵查機關扣押的賭具、吸毒工具等依法予以銷毀;對講機、POS機、U盤、電腦主機、斧頭、匕首等依法予以沒收;對從梁某1處扣押的現(xiàn)金2800元、李某5處扣押的現(xiàn)金25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34.責令被告人王某7、申某20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1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56859.75元。二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梁某1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其與張某2等人之間沒有任何組織,其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其并未參與毆打何某、王某22、劉某18等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3.關于妨害公務一事,自己只是在場并沒有任何妨害行為;4.未參與毆打文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5.原判對開設賭場罪和組織賣淫罪的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某2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張某2等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征,不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開設賭場罪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3.認定組織賣淫罪的證據(jù)不足;4.尋釁滋事罪名不能成立;5.認定妨害公務罪的證據(jù)不足。

上訴人栗某3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相互之間不存在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原判認定開設賭場罪中的非法所得數(shù)額過高,其屬于從犯,不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3.未實施過組織賣淫行為。

上訴人李某4上訴稱:1.相互之間不存在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認定其開設賭場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3.認定其組織賣淫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上訴人李某5上訴稱:1.其去港區(qū)只是做生意,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自己只是為賣淫女提供場所,不應構成組織賣淫罪;3.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數(shù)額認定過高;4.尋釁滋事一事自己并未參與;5.妨害公務一事中,自己只是在現(xiàn)場圍觀,未實施任何阻礙執(zhí)法的行為;6.現(xiàn)場查獲的毒品并不是自己的,不應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訴人柏某6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本案各被告人均是獨立的個體,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其在開設賭場罪中應屬從犯,原判量刑過重;3.原判認定組織賣淫罪缺乏基本證據(jù),不能成立;4.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其參與毆打范某,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5.其并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不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上訴人王某7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原判對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過重;3.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不能成立。

上訴人韓某8上訴稱:1.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未參與毆打孟某3;3.認定妨害公務的事實不清;4.關于非法拘禁罪,其只是一同去了中牟,并不知道具體情況。

上訴人范某9上訴稱,開設賭場罪量刑過重,不應當認定情節(jié)嚴重,栗某3等人盈利的5萬余元與其無關。

上訴人王某10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認定其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于客觀歸罪;2.原判認定的尋釁滋事和妨害公務罪不成立,其只是在現(xiàn)場旁觀;3.其在開設賭場罪中只是從犯,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栗某11上訴稱:1.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開設賭場罪認定數(shù)額過高;3.原判認定的尋釁滋事罪中,自己未參與毆打孟某3和李某6;4.妨害公務一事中,其并未參與。

上訴人王某12上訴稱:1.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未參與妨害公務事實。

上訴人程某13上訴稱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謝某14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其開設賭場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過高,不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原判量刑重。

上訴人王某15上訴稱其只是在梁某1的按摩店內幫忙,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上訴人李某16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開設賭場罪數(shù)額認定過高,量刑過重;2.其并未參與妨害公務,當時不在鄭州。

上訴人梁某17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1.其只是在梁某1的游戲廳打雜,原判認定違法所得數(shù)額過高,量刑過重;2.不應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申某20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其到案發(fā)現(xiàn)場時,被害人吳某1已經受傷倒地,其不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罪的法律責任,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上訴人張某28上訴稱其僅是被雇傭人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其曾因開設賭場被處以行政拘留,拘留期限未折抵刑期。

原審被告人劉某18的辯護人辯護稱其自愿認罪,屬從犯,且系初犯、偶犯,建議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王某21的辯護人辯護稱其自愿認罪,屬從犯,建議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王某22的辯護人辯護稱:1.其只是受雇傭在賭場放風,尚未達到刑事追究的程度;2.認定其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本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判相同,且相關證據(jù)在一審庭審經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申某20的家屬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1達成和解協(xié)議,申某20的家屬代為賠償吳某1五萬元,吳某1放棄對申某20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并對申某20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2.2015年9月2日,被告人黃某27、張某28因涉案的開設賭場行為分別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24、李某29因涉案的開設賭場行為分別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31因涉案的開設賭場行為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4日,同年9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申某20家屬與吳某1簽署的賠償協(xié)議,吳某1出具的諒解書和收到條等書證。

針對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梁某1等多名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提出本案不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根據(jù)前述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可以認定梁某1等人形成的犯罪組織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征:第一,該組織不僅人員眾多,而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梁某1在該組織中居于組織、領導地位,張某2、栗某3、李某4、李某5等人均為骨干成員,柏某6、王某7、韓某8、范某9、王某10、栗某11、王某12、程某13等人均系積極參加者。組織內部統(tǒng)一配備對講機,聯(lián)合對抗公安機關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有組織的對舉報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排擠不服從組織管理人員,并約定有嚴格的內部紀律。第二,梁某1等人基本控制了孟莊村賭場、賣淫場所的經營,組織成員通過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進而確保該組織取得了支持日常活動的經濟實力。第三,該組織多次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打擊競爭對手,毆打無辜人員,大肆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第四,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附近區(qū)域稱霸一方,給當?shù)厝嗣袢罕娦纬闪酥卮蟛涣忌鐣绊?,對群眾造成心理強制,使群眾安全感下降,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洕?、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綜上,梁某1等人所形成的組織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辯稱本案不應當認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2.關于梁某1等多名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提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認定梁某1等12名被告人妨害公務的事實不僅有被告人梁某1、李某5、韓某8、王某10等人的供述,被害人萬某、陳某3等人的陳述,證人王某2、李某3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還有辨認筆錄以及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已形成閉合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故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3.關于上訴人梁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第一,梁某1隨意毆打他人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相關被害人并通過辨認確認梁某1系犯罪行為人,另有多名同案人的供述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上述證據(jù)足以證明梁某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此辯稱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梁某1伙同他人毆打文某的事實,有被害人文某的陳述及現(xiàn)場目擊證人張某某、李某4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同案人張燦輝的供述亦予證明,足以認定,故辯稱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三,原判對梁某1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及情節(jié),經二審審查認為原判量刑并無不當,故辯稱原判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和組織賣淫罪量刑過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4.關于上訴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第一,張某2伙同多人開設賭場,開設時間較長,非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故辯稱其所犯開設賭場罪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認定張某2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不僅有在其按摩店內從事賣淫行為的失足婦女及嫖娼人員的證言予以指認,同案人栗某3也予以證明,其所租房屋的房東孟某1、孟某2也對其租賃房屋開按摩店從事組織賣淫活動的行為予以證明,其本人在偵查階段對所犯罪行也予以供認,故辯稱認定其犯組織賣淫罪的證據(jù)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三,張某2隨意毆打他人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相關被害人并通過辨認確定張某2系犯罪行為人,另有多名同案犯的供述證明其實施了犯罪行為,故辯稱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5.關于上訴人栗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第一,栗某3多次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應當認定為主犯,認定其開設賭場期間的犯罪數(shù)額有其本人與同案人相互印證的供述予以證實,其犯罪數(shù)額已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故辯稱其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屬于從犯以及不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認定栗某3實施組織賣淫行為的證據(jù)有在其開設的賣淫場所內工作的失足婦女蔡某、呂某某、鄧某某的證言直接予以證明,同案人李某5對此也予以供述,栗某3在偵查階段也予以供認,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故辯稱其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6.關于上訴人李某4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第一,李某4多次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結合其所設賭場內賭博機數(shù)量及非法所得數(shù)額等情節(jié),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故辯稱其所犯開設賭場罪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認定李某4組織賣淫的事實,不僅有在其開設的賣淫場所內從事賣淫行為的失足婦女郝某及嫖娼人員安某某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同案人梁某1、李某5、劉某18、栗某3等人的供述也予以證明,并有證人孟某1、李某某等人的證言予以佐證,足以證實,故辯稱原判認定其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7.關于上訴人李某5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第一,李某5在其開設的按摩店內不僅為賣淫人員提供場地,還進行日常管理,約定分成比例,并對賣淫人員提供所謂的保護,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故李某5辯稱自己僅提供場地、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關于李某5所犯開設賭場罪中犯罪所得的認定,有其本人及同案人相互印證一致的供述予以證實,故辯稱認定數(shù)額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三,李某5參與對馬某1無故實施毆打的犯罪事實,有王某10、程某13、韓某8等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予以證明,被害人并通過辨認確認其參與了犯罪,故辯稱自己未參與尋釁滋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四,搜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對李某5住處搜查過程中查扣了涉案毒品,證人吳某2證明存放涉案毒品的柜子系由李某5保管的,上述證據(jù)足以認定李某5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故辯稱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8.關于上訴人柏某6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第一,柏某6兩次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并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利益分成,其行為積極主動,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故辯稱其在開設賭場犯罪中系從犯進而認為原判量刑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柏某6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有在其開設的賣淫場所內從事賣淫行為的失足婦女鐘某某及嫖娼人員陳某2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同案人栗某3的供述也予以證明,足以認定,故辯稱其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三,柏某6參與毆打被害人范某的事實,有同案人王某10、韓某8、申某20等人的供述予以證明,被害人范某、許某及證人王某5均指認柏某6參與實施了毆打行為,故辯稱柏某6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9.關于上訴人王某7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第一,認定王某7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有被害人吳某3、吳某1的陳述,證人王某9、王某4、王某6等人的證言,同案人申某20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故辯稱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原判對王某7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及情節(jié),二審審查認為原判量刑并無不當,故辯稱原判量刑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10.關于上訴人韓某8的上訴理由,經查:第一,韓某8參與毆打孟某3的事實,有同案人栗某3、栗某11、劉某18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孟某3的陳述,證人孟某某、孟某2等人的證言以及韓某8本人的供述予以證實,證人孟某2并通過辨認確認韓某8參與該案。上述證據(jù)足以認定韓某8伙同他人隨意毆打被害人孟某3的犯罪事實,故辯稱其未參與該起尋釁滋事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原判認定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實中,韓某8伙同梁某1、李某4將被害人從鄭州市中牟縣強行帶至鄭州市航空港區(qū)孟莊村并進行非法拘禁、強行逼債,在此過程中,韓某8全程參與。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也明確證明李某4在非法拘禁期間實施了威脅、恐嚇行為,因此其辯稱自己僅僅是陪同去了中牟,對具體事情不知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1.關于上訴人范某9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范某9伙同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規(guī)模較大,違法所得較多,其行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且原判量刑時并未將栗某3與王某12等人經營期間的非法所得5萬余元計入其非法所得數(shù)額,因此其辯稱原判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量刑不當?shù)纳显V理由不能成立。

12.關于上訴人王某10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第一,原判認定王某10參與兩起尋釁滋事犯罪的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王某10本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足以認定,故辯稱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王某10伙同李某5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二人共同投資、共同管理,盈利共享,因此均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主犯,故辯稱王某10在開設賭場罪中屬于從犯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13.關于上訴人栗某11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第一,關于開設賭場罪中違法所得數(shù)額的認定有涉案六名被告人相互印證的供述予以證實,故其辯稱原判認定數(shù)額過高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栗某11參與毆打孟某3的事實,有同案人韓某8、劉某18的供述,被害人孟某3的陳述,證人孟某某、孟某2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孟某2經辨認確認栗某11參與了毆打,故栗某11辯稱自己沒有參與該起尋釁滋事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公訴機關關于栗某11毆打被害人李某6的指控,原判并未認定,故栗某11的相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4.關于上訴人謝某14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謝某14所涉開設賭場罪中非法所得7萬余元的事實有謝某14與同案人栗某3相互印證的供述予以證明,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故辯稱原判認定數(shù)額過高、量刑過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15.關于上訴人王某15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王某15與梁某1共同實施的組織賣淫活動中,王某15行為積極、主動,且由王某15負責日常的管理,因此其行為應當定性為組織賣淫罪,故辯稱其行為屬于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16.關于上訴人李某16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原判認定李某16負責管理的賭場內違法所得5萬余元的事實有同案人梁某1、李某5、梁某17相互印證的供述予以證實,李某16在偵查階段對此也予以供認,故辯稱原判認定非法所得數(shù)額過高,量刑過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17.關于上訴人梁某17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第一,原判認定梁某17所涉開設賭場罪中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有同案人梁某1、李某5、李某16相互印證的供述予以證實,且原判根據(jù)其在犯罪中地位、作用,認定梁某17在開設賭場犯罪中屬于從犯,因此其辯稱原判認定數(shù)額高、量刑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第二,梁某17協(xié)助梁某1、王某15對賣淫場所進行管理,并提供望風等幫助,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原判據(jù)此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辯稱原判定罪不當,量刑偏重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18.關于上訴人申某20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申某20伙同王某7等人對吳某1、吳某3等人實施毆打,并致吳某1重傷,其作為共同參與人,應當對吳某1的重傷后果承擔責任,故辯稱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19.關于上訴人張某28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第一,張某28雖系賭場中的被雇傭人員,但其明知所從事的工作系違法犯罪行為仍積極參加,依法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原判量刑時已據(jù)實認定其為從犯,故辯稱其不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張某28確因涉案的開設賭場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間應折抵刑期,故該上訴理由成立。

20.關于原審被告人劉某18、王某2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判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二被告人的從犯、自愿認罪等情節(jié),故二審中以此為由再次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21.關于原審被告人王某2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王某22雖系賭場中的被雇傭人員,但其明知所從事的工作系違法犯罪行為仍積極參與并從中獲取報酬,依法應當給予刑事處罰,故辯稱其行為尚未達到刑事追究標準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組織他人賣淫;隨意毆打、攔截、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組織他人賣淫;隨意毆打、攔截、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栗某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組織他人賣淫;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組織他人賣淫;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柏某6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組織他人賣淫;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7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韓某8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范某9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10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栗某11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1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程某1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賭場;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并處。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某14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15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16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某17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申某20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28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劉某18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王某2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王某22、王某23開設賭場,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并處。原審被告人楊某19、王某26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原審被告人王某24、王某25、黃某27、李某29、黃某30、李某31、李某32開設賭場,上述人員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4因犯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王某21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王某21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前,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7、申某20等人因瑣事對被害人吳某1實施毆打,致吳某1重傷二級,應對吳某1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申某20在二審期間由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吳某1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吳某1并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因此,對申某20所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可以在原判基礎上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24、黃某27、張某28、李某29、李某31基于同一事實曾受到過行政處罰,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二審期間出現(xiàn)新的事實和證據(jù),對上訴人申某20所犯故意傷害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原審被告人王某24、黃某27、張某28、李某29、李某31的刑期據(jù)實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刑初40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十九項、第二十一項至第二十三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六項、第三十項、第三十二項至第三十四項;

二、撤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刑初40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十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第二十九項、第三十一項;

三、被告人申某20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2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黃某2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2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李某2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李某3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田榮新

審判員常城

審判員張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良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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