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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刑初462號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14   閱讀:

審理法院: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皖0102刑初46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10-14

審理經過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瑤檢公訴刑訴[2016]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組織賣淫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中,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1及其辯護人薛瓊磊、王梅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12日,劉某2、葛某3(兩人已起訴)共同出資在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西南角開辦萬龍沐浴會所,并聘請劉某5(已起訴)負責用手機短信和QQ聯系客人、俞某6(已起訴)任主管、李某7(已起訴)任收銀員、張某8(另案處理)任服務員,由被告人梁某1聘請任某4(已起訴)負責賣淫女在會所內進行賣淫活動。2015年9月28日19時許,公安人員在會所內抓獲劉某2、葛某3、任某4、劉某5、俞某6、李某7、張某8,并查獲四名賣淫女和二名嫖客。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梁某1的供述、現場照片、現場指認照片、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會所收銀日報表、戶籍證明、歸案經過、同案人劉某2、葛某3、任某4、劉某5、俞某6、李某7、張某8的供述、證人何某1、黃某1、黃某2、何某、尹某、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1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梁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經過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梁某1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1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屬情節(jié)嚴重缺乏事實依據,依法不能認定;3、被告人梁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認罪、悔罪,又系初犯,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8月12日,劉某2、葛某3(另案處理)共同出資在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西南角經營“萬龍沐浴會所”期間,與被告人梁某1共謀后,在該會所二樓包廂內從事賣淫活動,并由被告人梁某1招募、組織何某1、黃某1等多名賣淫女以400元或600元的價格在會所二樓包廂內提供性服務,共計達400余次。被告人梁某1聘請任某4(另案處理)負責管理會所內的賣淫活動,賣淫費用由會所統一記賬、收費,賣淫所得收入會所提取40%,剩余60%由被告人梁某1定期與會所結算,后發(fā)放給會所的賣淫女,剩余部分作為自己的工資款。會所每天二十四小時營業(yè),劉某5(另案處理)受聘負責用手機短信和網絡QQ聯系嫖客,俞某6(另案處理)受聘擔任主管,負責會所的日常管理,李某7(另案處理)受聘擔任收銀員,負責在一樓吧臺收錢,張某8(另案處理)受聘擔任服務員,負責帶領嫖客進入包廂內嫖娼、叫鐘(通知賣淫女到包廂賣淫)、記鐘(登記賣淫開始的時間)、催鐘(賣淫結束催促賣淫女從包廂出來)等。2015年9月28日19時許,公安民警在該會所二樓包廂內查獲賣淫女何某1、黃某1、黃某2、何某及嫖客尹某、王某及部分賣淫賬目單據、避孕套等物品,并當場抓獲劉某2、葛某3、任某4、劉某5、俞某6、李某7、張某8。

2016年3月5日9時許,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民警在合肥市新蚌埠路與嘉山路交口附近將被告人梁某1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現場照片、現場指認照片、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實2015年9月28日晚,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民警在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西南角“萬龍沐浴會所”包廂內查獲正在進行性交易的賣淫女何某1、黃某1與嫖客尹某、王某,并查獲了劉某5使用的黑色直板諾基亞手機(號碼為152××××5002)及避孕套、會所賬本等物品,案發(fā)后,李某7對案發(fā)現場進行了指認,公安機關對現場查獲等情況拍攝了照片。

2、手機短信照片,證實劉某5使用號碼為152××××5002的黑色直板諾基亞手機發(fā)送招嫖信息等情況。

3、賣淫記事簿及萬龍沐浴會所收銀日報表,證實2015年9月28日晚,公安機關從萬龍沐浴會所查獲賣淫記事簿1冊及萬龍沐浴會所收銀日報表39份,賣淫記事簿記載2015年8月12日至9月23日,嫖客對技師服務后提出的不同意見;39份萬龍沐浴會所收銀日報表記載2015年8月14日至9月27日,該會所以400元、600元的價格賣淫共計400余次。

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5年9月29日,公安機關對涉嫌賣淫嫖娼的何某1、尹某、黃某1、王某分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5、歸案經過,證實2016年3月5日9時許,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民警在合肥市新蚌埠路與嘉山路交口附近將被告人梁某1抓獲。

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梁某1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情況。

7、證人何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24日,其和朋友黃某1一起來到合肥,兩人住在合肥市大通路天成賓館301房間,2015年9月28日下午,一個外號叫“小鑫”的男子給其打電話,讓其和黃某1一起到新萬龍溫泉會所上班,其是21號技師,黃某1是22號技師,萬龍會所給客人提供性服務的價格有400元、600元等幾種服務項目,價格不同,服務項目不同,內容也不同,但都是提供性服務。當日下午16時30分許,其待在技師房,二樓的服務員過來喊鐘,讓其去666包廂給顧客做服務,其拿著服務的小包來到666包廂,看見一個中年男子在里面,其問他是做400元的服務還是做600元的服務,后來這個中年男子選擇了600元的全套服務,其和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準備結束時被警察當場抓獲。

8、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24日,其和朋友何某1一起來到合肥,9月28日下午14時許,一個外號叫“小鑫”的男子給何某1打電話,讓她們一起去新萬龍溫泉會所上班,當日下午15時許,其和何某1趕到萬龍溫泉會所,何某1是21號技師,其是22號技師,萬龍會所為客人提供400元、600元等幾種不同價格的性服務項目,其和何某1以前在其他浴場也干過,這些性服務項目自己都懂,價格不同,服務項目不同,但都是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9月28日18時許,其在技師房休息時,有個男服務員讓其到111包廂去賣淫,后來在111包廂內,一名男顧客選擇了400元的服務項目,其正在為男顧客提供性服務時,包廂的門突然被人踹開,兩人被警察當場抓獲。萬龍會所共有二層樓,技師平時在二樓的技師房里等待客人挑選,下午二點開始上班,一直到次日凌晨二點結束,當天的技師房里一共有五名技師。

9、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其經一個叫“彩云”的姐妹介紹后,于2015年9月24日至新萬龍溫泉休閑會所從事賣淫活動,從24日至28日被警察抓獲,其一共接待了四個客人,其中兩個客人做了300元的性服務項目,另外兩個客人做了400元的性服務項目,其到萬龍會所上班后,“彩云”將其介紹給“小男”,并讓其以后就聽“小男”的安排,會所內有四個賣淫小姐,“小男”其實就是帶領賣淫小姐的雞頭。

10、證人何某的證言,證實大概在一個月以前,其經一個叫“安琪”的姐妹介紹后到萬龍溫泉會所從事賣淫活動,會所有400元、600元的性服務項目,價格不同,服務的項目也不同,但都是賣淫女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做400元的項目,賣淫女提成170元,600元的項目提成300元,工資5天結算一次。9月28日下午,其到萬龍溫泉會所時又碰見上次接待自己的小男孩“小男”,“小男”讓其到會所幫忙,意思就是讓其去賣淫,并將其帶到二樓暗門內的一個房間,當時房內已有兩名小姐,其到房間換好衣服后不久,“小男”喊其去包廂出臺(賣淫),在被警察抓獲以前,其當晚先后和三個客人發(fā)生了性關系。

11、證人尹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28日下午17時許,其在合肥市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附近的新萬龍浴場一樓洗澡后,來到二樓休息室,有個年輕服務員問其是否需要特殊服務,其知道浴場里有小姐提供性服務,于是對他說給其找一個,后來這個服務員將其帶至666房間,大概一分鐘之后,一個穿著黑色裙子的女子走進666房間,她手里還拿著一個小包,問其是否需要服務,其問她有什么樣的服務,穿黑裙子的女子向其介紹了服務項目,其選擇了600元的全套服務,隨后,兩人在房間內發(fā)生了性關系,結束后開始穿衣服時有人踹門進來,后兩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12、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28日下午16時許,其下班后來到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的萬龍沐浴休閑會所準備嫖娼,因其以前在這里嫖娼過,對里面的情況比較熟悉,其在會所一個男服務員的熱情引導下上到會所二樓,二樓有好多房間,都是提供給嫖客和賣淫女發(fā)生性關系的,男服務員將其安排在111房間,其躺在床上,大概過了2分鐘,男服務員領著一個穿白色衣服的賣淫女來到111房間,問其是否滿意,其回答可以,男服務員離開后,其和賣淫女談好400元的服務價格后,兩人脫光衣物在房間內準備發(fā)生性關系,這時房間的門突然被人踹開,隨后兩人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13、同案人劉某2的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8月,其和葛某3一起合伙承包了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西南角的新萬龍溫泉會所,雙方每人各自占50%股份,但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協議,兩人開始準備經營萬龍溫泉會所的時候,曾商量招聘小姐在會所里提供性服務,因一開始手里都沒有小姐,后來葛某3聯系了一個叫“小鑫”的男子,讓“小鑫”帶小姐到會所賣淫,葛某3對其說小姐賣淫所賺的錢四六分成,會所分四成,“小鑫”分六成,每十天結一次賬,小姐的工資會所不管,由“小鑫”負責支付,其聽后也同意了。8月8日,會所開始試營業(yè),8月12日正式營業(yè),當天晚上,葛某3對其說“小鑫”明天會派一個叫“小男”的小伙子帶小姐去會所上班(賣淫),13日下午,一個自稱“小男”的小伙子帶著兩個小姐來到會所,雙方見面后,其將她們安頓在二樓的技師房,后來“小男”還陸續(xù)帶來幾個小姐,14日下午,其站在會所一樓的吧臺,一個自稱“小鑫”的男子走進會所,他說是葛總(葛某3)介紹過來的,并問誰是“虎哥”,其知道這個男子就是葛某3介紹過來安排小姐賣淫的“小鑫”后,雙方坐在沙發(fā)上相互介紹了一些情況,聊了一會,“小鑫”到二樓技師房看了一下,隨后就離開了。其每天都在會所上班,會所里的所有事務由其負責處理,葛某3只是隔三差五到會所去過一二次,但會所里的整體大局都是由葛某3拿主意,包括找小姐賣淫及賣淫分成等都是葛某3聯系的,“小鑫”只是偶爾到會所二樓的技師房看看就走,平時小姐的管理、培訓及“推鐘”、“催鐘”等由“小男”具體負責,其和“小鑫”總共結過兩次賬,一共付給“小鑫”5萬元左右。萬龍溫泉會所共有上下二層,一樓設有吧臺、男賓浴池和休息大廳,二樓設有九個包廂,客人在一樓洗過澡后,由服務員帶至二樓,然后由“小男”將客人帶至二樓包廂,如客人在包廂內提出需要性服務,“小男”就會去技師房安排技師為客人服務,技師服務結束后,將一聯技師單據交到二樓吧臺,另一聯單據自己留著。會所提供兩種性服務,價格分別為400元、600元,價格不同,服務內容不同,會所每天有三個小姐左右,小姐有時不夠用,“小男”就會打電話從外面喊小姐過來,小姐的招聘、管理等由“小鑫”、“小男”負責,“小男”其實是“小鑫”派到會所里管理小姐賣淫的,會所負責招聘服務員,其招聘了俞某6、李某7和張某8,俞某6擔任主管,李某7負責收銀,后來還招聘了一名女服務員,她通過打電話、發(fā)信息負責招攬客人來會所消費。

經劉某2辨認,指出6號照片上的男子(外號小鑫)就是負責安排小姐到萬龍沐浴會所進行賣淫的被告人梁某1。

14、同案人葛某3的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5月底,其和“虎哥”(劉某2)共同出資從劉兵手里轉讓經營新萬龍溫泉休閑會所,每人占有50%的股份,轉讓過來后開始裝潢,8月8日會所開始試營業(yè),8月15日正式營業(yè),會所分為二層,一樓是接待大廳、吧臺和男賓浴池,二樓設有九個包廂。開業(yè)之前,一個叫“小鑫”的男子來到會所找“虎哥”談帶小姐的事情,當時談好四六分成,“小鑫”分六成,會所分四成,五天結算一次,由“小鑫”跟“虎哥”結賬,8月8日當天,“小鑫”就帶了四五個小姐過來,小姐賣淫由“小鑫”負責管理。會所里賣淫的價格有300元、400元、600元,價格不同,服務的項目不同,但都是小姐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會所24小時營業(yè),每天有十五六個嫖客,其雖是會所的股東,但不是天天去,只是偶爾去會所了解一下里面的情況,會所主要由“虎哥”負責管理,小姐的招聘、管理由“小鑫”和“小男”負責,“小男”是二樓的“推鐘員”,他先將客人帶至二樓的包廂,然后安排技師房的小姐到包廂為客人提供性服務,等小姐服務的時間到了,他還會去“催鐘”。

經葛某3辨認,指出6號照片上的男子(外號小鑫)就是負責帶小姐到萬龍沐浴會所進行賣淫的被告人梁某1。

15、同案人任某4的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年底,其在合肥市馬鞍山路與望江路交口的九重天娛樂會所做服務員時認識了“鑫哥”,“鑫哥”當時承包了九重天娛樂會所的賣淫嫖娼項目,他負責帶小姐在會所里組織賣淫。2015年8月份的一天,其接到“鑫哥”的電話,“鑫哥”問其是否有事做,其告訴“鑫哥”自己沒事干,“鑫哥”說他在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西南角的新萬龍溫泉會所又承接了一個組織小姐賣淫的場子,問其是否愿意跟他干,并說他在外面承包的場子比較多,萬龍溫泉會所的場子交由其打理,意思是叫其在萬龍溫泉會所負責管理小姐賣淫,其聽后表示同意。萬龍溫泉會所開業(yè)的第二天,其就去會所上班了,當時“鑫哥”和“虎哥”都在現場,“鑫哥”向“虎哥”介紹說:“這是我小兄弟,你要幫忙照顧”,萬龍會所一共有二層,一樓有收銀臺及供客人洗澡的浴室,二樓有包廂和技師房,“虎哥”和“葛總”是會所的老板,“虎哥”每天都在會所,他負責會所里的所有事務,“葛總”隔三差五到會所二樓的技師房看看,并向其詢問一些關于小姐賣淫的情況。其在會所負責管理小姐的賣淫,每天下午2點上班,次日凌晨2點下班,如果有嫖客提出需要性服務,其將嫖客帶至二樓的包廂,然后到技師房喊小姐為嫖客服務,小姐賣淫的價格有兩種,分別是400元和600元,價格不同,服務的內容和時間也不同,嫖客選好服務項目后,其按照會所設定的時間,提醒小姐服務的時間已到,會所比較忙的時候,其他的服務員有時也會替其幫忙“推鐘”和“催鐘”?!蚌胃纭敝皇桥紶柕饺f龍會所的二樓技師房看看小姐的賣淫狀況,他說會所的生意剛開始,前期每個月給其工資4000元,半個月結算一次,并說以后生意好了,不會虧待自己,其一共從“鑫哥”那里領取了6000元。每天到萬龍溫泉會所上班的技師人數不固定,有時多點,有時少點,正常每天有三個技師,生意好的時候,技師人數不夠用,其就會和“鑫哥”聯系,讓他調技師過來,技師到達會所樓下后,其下去再將她們接上來。

經任某4辨認,指出7號照片上的男子(綽號鑫哥)就是安排其到萬龍沐浴會所管理賣淫女的被告人梁某1。

16、同案人劉某5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5年9月初,其應聘至新萬龍溫泉會所任服務員,主要負責上網聊天、接聽電話和帶客人到會所,網上聊天的內容都是一些招嫖信息,其還用會所提供的手機(號碼為152××××5002),通過QQ群發(fā)一些招嫖短信,短信的大致內容就是提供性服務及服務的價格,如果有客人需要性服務,就會通過QQ或打電話和其聯系,其告訴客人會所的地點,客人到達后,其將客人帶至會所。會所提供性服務的價格有兩種,分別是400元和600元,價格不同,服務內容不同,但都是賣淫女為客人提供性服務。

17、同案人俞某6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5年8月初,其應聘至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的新萬龍溫泉會所擔任主管,主要負責管理李某7、張某8和“小男”,督促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干好自己的工作,李某7在一樓大廳吧臺負責收銀,“小男”在二樓吧臺負責“報鐘”和“催鐘”,張某8除了搞衛(wèi)生外,也在二樓吧臺負責“報鐘”和“催鐘”,如果二樓吧臺人手不夠,其也要去二樓“報鐘”和“催鐘”。其只認識萬龍溫泉會所的劉總(虎哥),劉總負責會所內所有的事情,萬龍會所共有上下二層樓,客人在一樓洗浴后如提出需要保健服務(嫖娼),服務員就會把客人帶到二樓包廂,然后通知技師領班,由技師領班安排技師房里的技師(賣淫女)為客人提供服務,技師給客人提供的性服務有兩種價位,分別是400元和600元。

18、同案人李某7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5年9月5日,其應聘到新萬龍溫泉休閑會所任收銀員,萬龍會所位于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西南角,一共有二層樓,一進大門就是接待大廳,左邊設有吧臺,其在一樓吧臺負責收銀,大廳里面是男賓洗浴區(qū),二樓的樓梯口也有個吧臺,負責接待上下樓的客人,并負責技師報鐘,客人在一樓洗過澡后想去二樓找技師上鐘,一樓男賓區(qū)的服務員就會引導客人上二樓,等客人上到二樓,二樓吧臺的服務員先把客人帶到休閑大廳,這時推鐘的服務員過來給客人介紹性服務的項目和價格,萬龍會所里有300元、400元、600元三種不同性服務項目,如果客人愿意接受性服務,推鐘員就會把客人帶至二樓的包廂,客人進入包廂后,服務員到旁邊的技師房喊技師,技師進入客人所在的包廂,雙方談好服務的項目和價格后,技師通過內線電話告訴二樓的吧臺,二樓吧臺會把客人的手牌、包廂號、服務的項目和價格等記下,這個稱之為“報鐘”,技師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還沒從包廂里出來,服務員會打電話給包廂內的技師,告訴她服務的時間已到,這個稱之為“催鐘”,技師服務結束后拿出紅白單據各一張,交由客人在單據上簽上手牌號予以確認,白色單據由二樓吧臺交給一樓吧臺,其將這些消費信息輸入電腦,等客人服務結束后,其按照電腦上顯示的消費數額向客人收費。新萬龍溫泉休閑會所每天的營業(yè)款有七八千元,24小時對外營業(yè),會所的老板是“虎哥”,平時也是“虎哥”在會所負責經營管理,俞某6是會所的主管,外號叫“小男”的男子負責對技師的招聘、培訓和管理,張某8是吧臺的服務員,還有一個身上黃衣服的胖女子負責用手機進行網上招嫖。

19、同案人張某8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5年8月,其通過網上應聘至合肥市瑤海區(qū)東一環(huán)與長江東路交口的新萬龍溫泉會所任服務員,剛開始在一樓幫客人拿毛巾、浴衣等,后來被調到二樓當服務員,如果有客人換過浴衣上到二樓,其把客人帶到包廂,問他需要什么樣的服務,意思就是問客人是否需要賣淫小姐,如果客人需要,其到吧臺喊小姐,小姐在包廂內和客人談好服務內容后,她會打電話給二樓吧臺,其在吧臺接聽小姐的電話,并記下服務的項目和要收的費用,然后在吧臺看著上面的時鐘,等小姐服務的時間到了,其打電話到包廂里催促小姐,告訴她服務的時間已到,等客人從包廂里出來的時候,小姐將客人的消費單交給自己,其把消費單據送到一樓的吧臺,交給吧臺收銀員,然后上樓把包廂內的衛(wèi)生打掃干凈。其知道小姐是給客人提供性服務,價格有400元、600元,小姐與客人具體做什么樣的服務,由小姐電話告訴自己,會所內有五六個小姐,公安機關查獲的當天,會所已經接待了六七個嫖客。

20、被告人梁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實2015年8月份,新萬龍溫泉會所開業(yè)以后,葛某3找到自己,問其能否幫他介紹一些小姐到萬龍會所賣淫,其當時同意了,并提出讓其女朋友“艷子”也去萬龍會所從事賣淫活動,葛某3表示同意,并讓其幫他找一個懂那方面服務(小姐賣淫服務)的人來管理小姐,因自己以前認識一個叫“小男”的朋友,于是其提出讓“小男”在會所里管理賣淫小姐,葛某3同意一個月給他4000元工資。萬龍會所生意比較好的時候,如果小姐不夠用,“小男”有時給其打電話,讓其安排一些小姐過去賣淫,其曾介紹過三個小姐到萬龍會所賣淫,萬龍會所的老板是葛某3和“虎哥”(劉某2),“小男”在會所內主要是負責管理小姐,其他的雜事有時也幫著干,葛某3說賣淫收入按照四六分成,他們分四成,分給自己六成,其當時沒有同意,讓“小男”和他們去談,期間,其總共去過會所四次,“虎哥”一共給了3萬元左右,這些錢是其女朋友和其他幾個小姐賣淫賺的錢。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被告人梁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梁某1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1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屬情節(jié)嚴重缺乏事實依據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梁某1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劉某2、葛某3經營“萬龍沐浴會所”期間,與劉某2、葛某3共謀后,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通過發(fā)布招嫖信息,并規(guī)定相應的賣淫項目、價格,組織何某1、黃某1等多名賣淫女以400元或600元的價格在會所二樓包廂內賣淫共計400余次,賣淫費用由會所統一記賬、收費,并按照四六比例分成,被告人梁某1分得六成,并定期與會所結賬,然后再將自己分得的賣淫收入發(fā)放給賣淫女,并聘請任某4具體負責管理會所內的賣淫活動。上述事實經過,有現場照片、現場指認照片、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手機短信照片、賣淫記事簿、萬龍沐浴會所收銀日報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案人劉某2、葛某3、任某4、劉某5、俞某6、李某7、張某8的供述、證人何某1、黃某1、黃某2、何某、尹某、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且被告人梁某1在偵查階段及庭審中對上述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梁某1的上述犯罪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1以營利為目的,在劉某2等人經營“萬龍沐浴會所”期間,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伙同劉某2等人組織多名賣淫女在會所二樓包廂內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共計達400余次,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梁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1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梁某1具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梁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對被告人梁某1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明霞

審判員張立群

人民陪審員洪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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