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魯12刑終1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2018-07-16
合議庭:孟慶孝 劉豐濤 李淑芹
審理程序:2
審理經過
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端峰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魯1202刑初21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端峰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自2015年9月開始,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被告人王端峰籌建并成立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招募公司業(yè)務員,通過散發(fā)傳單、舉辦產品說明會等方式,為英途世紀公司向社會公眾推介“芝麻金融”網貸平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吸引公眾在該平臺投資。截止2015年12月8日,該公司累計發(fā)展126人在“芝麻金融”網貸平臺注冊投資,共計吸收資金7918121元,造成損失7594803.74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王某、吳某1、亓某、吳某2等人的陳述,證人付某、廉某、賈某、張某等人的證言,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信息、英途世紀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英途世紀公司章程、萊蕪轄區(qū)內擁有銀行業(yè)務金融牌照情況的說明等,電子數據根據公安部下發(fā)的芝麻金融數據梳理出的萊蕪公司發(fā)展投資人員投資數據、吸存總額及損失總額,以及被告人王端峰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端峰作為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負責人,明知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及其總公司均無向社會吸收資金的資質,仍然積極籌劃成立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通過散發(fā)宣傳材料、口口宣傳、舉辦公司產品說明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王端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王端峰的上訴理由是:1、王端峰在本案中是履行公司職務行為,主觀惡性較??;2、王端峰沒有超出代理權限誤導公眾投資;3、原審判決認定犯罪數額不準確;4、王端峰自愿認罪并愿意配合積極交納罰金。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蘇瑞云的辯護意見是:1、王端峰在客觀上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提供了幫助,應當認定為從犯;2、對王端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數額應當公平認定,原審判決認定7594803.74元全部屬于造成的損失依據的證據不足。其余辯護意見同王端峰上訴理由。
二審開庭審理時,萊蕪市人民檢察院進行了閱卷,并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信息等證據。萊蕪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1、王端峰應作為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二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來認定,在對王端峰量刑時,應參考英途世紀(北京)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總裁丁如強的量刑予以平衡;2、一審判決認定犯罪數額準確;3、不應認定王端峰為從犯。
本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均另案處理)先后成立,實際控制人均為丁寧(另案處理)。2015年2月,丁寧收購英途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途財富公司),將該公司的芝麻金融平臺上線運營。英途財富公司、英途世紀(北京)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途世紀公司)分別負責芝麻金融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英途世紀公司沒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由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二單位實際控制、管理,對外以鈺誠集團名義宣傳。
自2015年9月開始,在不具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上訴人王端峰經英途世紀公司批準、授權,籌建并成立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招募公司業(yè)務員,通過散發(fā)傳單、舉辦產品說明會等方式,為英途世紀公司向社會公眾推介“芝麻金融”網貸平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對社會公開宣傳,吸引公眾在該平臺投資。截止2015年12月8日,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累計發(fā)展126人在“芝麻金融”網貸平臺注冊投資,共計吸收資金7918121元,造成損失7594803.74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王某、吳某1、亓某、吳某2等人的陳述,王某等人通過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向芝麻金融平臺投資以及遭受損失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付某(原英途世紀公司煙臺第三分公司城市經理、山東區(qū)域經理)證實,英途世紀公司和英途財富公司均隸屬于安徽鈺誠國際控股集團,英途世紀公司代理推廣英途財富線上平臺芝麻金融,芝麻金融是英途財富開發(fā)的線上交易平臺??蛻粼谥ヂ榻鹑谄脚_上的投資由客戶通過銀行轉賬直接轉入易寶支付、乾多多支付支付平臺。經總公司批準,讓王端峰在萊蕪成立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英途世紀公司開展金融業(yè)務,沒有通過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王端峰的工資可能是鈺誠集團定的,就是英途世紀公司也定不了,英途世紀公司自始至終都沒有財務。
2、廉某(原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運營專員)證實,其負責數據的統(tǒng)計上報、和總公司核對數據。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主要業(yè)務是讓社會上的人向“芝麻金融”P2P網貸平臺投資,據廉某統(tǒng)計,公司開展業(yè)務以來投資者投資金額共計7911921元,其中,2015年12月5日到12月8日的數據是通過業(yè)務員統(tǒng)計的,還沒來得及和總公司核對。
3、賈某(原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職工)證實,賈某在公司負責人力資源,公司的人事組織架構,營業(yè)分部以下的所有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外出找客戶向“芝麻金融”P2P網貸平臺投資。
4、王浩田、李平、亓建愛、亓吉峰、刁愛芝、李秋果、李衛(wèi)東、高大衛(wèi)、馮秀美等人證實,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人員主要任務是通過發(fā)放芝麻金融的宣傳材料、口口宣傳、舉辦公司產品說明會等方式,向社會上的人員推薦“芝麻金融”P2P網貸平臺,吸引人員存款。
5、張某證實,2015年9月,王端峰以干投資咨詢公司為名,與一北京來的人租賃張某的哥哥張文杰出租的新東方華庭小區(qū)23號樓東北角二樓。
(三)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系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收到省廳“關于立即開展全省11.20專案查處工作的通知”后,按照上級部署,對關聯公司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開展調查,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偵查,并于當日電話通知王端峰到案,對其宣布拘留。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端峰出生于1972年12月23日,案發(fā)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信息證實,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注冊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隸屬于英途世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端峰,經營范圍:商務咨詢;經濟貿易咨詢;(投資、理財、擔保業(yè)務除外)以企業(yè)自有資金對新能源、電子商務、市政基礎建設、環(huán)保設施、核電、高鐵、互聯網項目投資;資產管理、企業(yè)管理;企業(yè)管理咨詢;企業(yè)策劃;會議服務;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技術咨詢;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廣告;承辦、展覽展示;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4、調取自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的內部工作資料,包括芝麻金融宣傳材料、芝麻金融財富管理師工作任務書、英途世紀公司行銷序列員工薪酬與績效管理辦法(試行)、英途世紀職能人員績效考核表、理財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等證實,英途世紀公司規(guī)定的各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公司內部分為不同層次人員,根據公司人員所處等級及業(yè)務量決定工資發(fā)放數額;芝麻金融是英途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運營的互聯網金融信息平臺;理財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由三方簽訂,甲方投資意向人、乙方為理財推薦方英途世紀公司、丙方為英途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其中丙方為芝麻金融網站的運營商,該網站主要提供投資理財項目信息的發(fā)布平臺,乙方為丙方指定的授權委托合作機構,乙方為甲方提供投資咨詢、財物規(guī)劃、投資管理等服務,并有義務協(xié)助甲方將投資款項充值到丙方委托的第三方托管賬戶內,并指導甲方在芝麻金融網站上購買甲方選定的理財產品。
5、英途世紀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英途世紀公司章程證實,英途世紀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于2015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為丁如強,經營范圍:投資咨詢;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公開交易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發(fā)放貸款;不得向所投資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提供擔保;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6、萊蕪轄區(qū)內擁有銀行業(yè)務金融牌照情況的說明證實,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不具備銀行業(yè)務金融牌照。
7、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信息證實,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控制、組織、利用英途世紀公司等多家公司,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臺發(fā)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并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丁如強(英途世紀公司總裁)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四)電子數據
根據公安部下發(fā)的芝麻金融數據梳理出的萊蕪公司發(fā)展投資人員投資數據、吸存總額及損失總額、案件偵辦工作說明證實,自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8日,共有126人通過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從“芝麻金融”網貸平臺注冊投資,該平臺從這些人員累計吸收資金7918121元,造成損失7594803.74元。
(五)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王端峰供稱,其接受英途世紀公司授權后,成立萊蕪分公司,主要業(yè)務為推銷“芝麻金融”,吸引社會公眾到“芝麻金融”投資理財,投資者所投資金均打入第三方賬戶,其辯解英途世紀公司的經營行為是否經過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不清楚。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沒有金融牌照,因為是代理公司,用不著經過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英途世紀公司主要推薦“芝麻金融”理財產品。這個產品是英途財富公司的,這個公司王端峰不了解,英途世紀公司和英途財富公司是代理關系?!爸ヂ榻鹑凇崩碡敭a品是互聯網金融,主要是從“芝麻金融”P2P網貸互聯網平臺上發(fā)標,讓投資者投入資金投標,王端峰認為是做融資租賃業(yè)務,就是吸收社會上投資者的資金,再向社會上的中小微企業(yè)放款。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的營業(yè)范圍是商務咨詢,投資理財業(yè)務暫時不允許做,但公司只是為客戶推薦“芝麻金融”理財產品。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一般都是在萊蕪的金點子廣告宣傳發(fā)布的,公司員工是拿著總公司配發(fā)的宣傳材料,向社會所有人員宣傳,有愿意發(fā)展的就投資,不愿意的就算,不強求,宣傳材料主要是總公司的基本情況和預期收益標準,這個預期收益標準比銀行金融部門的利率高,但高多少王端峰說不上。(向其出示原提交的業(yè)務量匯總表)經王端峰計算英途世紀萊蕪公司發(fā)展的業(yè)務量一共是7911921元。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沒有開設賬戶,沒有財務,業(yè)務運營費用及員工工資都是由總公司撥付,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宣傳材料也是由總公司發(fā)放,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不接觸錢款。
針對上訴人王端峰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以及萊蕪市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王端峰及其辯護人“王端峰在本案中是履行公司職務行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以及檢察員“王端峰應作為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二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來認定”的出庭意見。經查,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系由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實際控制、管理,并無人事權和財務權,執(zhí)行總公司的管理制度,工資由總公司統(tǒng)一發(fā)放,以鈺誠集團名義對外宣傳,所吸收的資金歸鈺誠集團調配使用,符合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構成單位犯罪。上訴人王端峰經英途世紀公司同意注冊成立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擔任負責人,負責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是該分公司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直接責任人員,應將其作為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所提“應當認定王端峰為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中,上訴人王端峰系受雇傭參與犯罪,對于所吸收的資金并無實際控制和支配權,其僅是擔任鈺誠集團第三層級公司英途世紀公司的下級(地市級)分公司負責人,在本案非法集資鏈條中處于末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可認定為從犯。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上訴人王端峰及其辯護人所提涉案數額問題。經查,根據公安部下發(fā)的芝麻金融數據梳理出的萊蕪公司發(fā)展投資人員投資數據、吸存總額、損失總額電子證據以及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出具的案件偵辦工作說明證實,本案所涉及投資人員均系通過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發(fā)展的投資人員,未通過萊蕪分公司介紹發(fā)展而自行通過“芝麻金融”平臺投資的人員,其投資額及損失額未在本案數據中統(tǒng)計;公安部專案下發(fā)數據與相關投資人數據核實準確無誤,所以采用公安部專案下發(fā)數據認定。另外,經王端峰和廉某分別統(tǒng)計,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發(fā)展的投資者投資金額共計7911921元,與公安部下發(fā)數據統(tǒng)計出的7918121元相差僅6200元,且廉某解釋稱2015年12月5日到12月8日的數據是通過業(yè)務員統(tǒng)計的,還沒來得及和總公司核對。綜合全案證據,原審判決認定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共計吸收資金7918121元,造成損失7594803.74元的證據確實、充分,以案發(fā)時沒有歸還的數額計算造成損失數額正確。關于英途世紀萊蕪分公司員工及員工親友的投資情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這一排除規(guī)定的情形,不應予以扣除。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由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實際控制、管理的英途世紀(北京)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未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依托總公司等上層公司通過電視臺、網絡等媒體的廣告宣傳及自身開展的散發(fā)傳單、口口宣傳、舉辦產品說明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上訴人王端峰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791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訴人王端峰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二審審理期間,王端峰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王端峰系個人犯罪適用法律錯誤,且量刑不當,應依法予以糾正。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1202刑初215號刑事判決對王端峰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端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撤銷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1202刑初215號刑事判決對王端峰量刑部分即對被告人王端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上訴人王端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淑芹
審判員劉豐濤
審判員孟慶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