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qū)分?
蘇義飛律師:“有因”和“無因”作為根據(jù)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qū)分,毆打他人“事出有因”的,為故意傷害罪;毆打他人“事出無因”(無事生非)的,為尋釁滋事罪。但在“有因”與“無因”的解釋上,不同人員觀點不一。
第一種觀點:應(yīng)對“原因”擴大解釋,不論這種原因是否合理,都一律屬于“事出有因”,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
第二種觀點:應(yīng)將“原因”限定為合理的原因,基于合理的原因毆打他人的,才能理解“事出有因”,而出于不合理的原因毆打他人,應(yīng)一律視為“無事生非”。
第三種觀點:如何認定是否“有因”,不能單純的機械的去理解其字面意思,應(yīng)具體分析案件的起因,以及雙方的關(guān)系,還需判斷在當時具體情況下被告人的真實心理。來推敲“有因”中的因是不是符合大眾心理的合理原因。
(2018)桂07刑終12號尋釁滋事二審刑事判決書:鄺某東在本案中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并非不特定的對象。至于被害人倫某松是否是鄺某東所認為的曾打過其的人員,涉及犯罪對象對錯的問題,不影響鄺某東行為的性質(zhì)。本案中,上訴人鄺某東毆打他人是事出有因,且事前有預(yù)謀、有準備,作案時有特定的犯罪對象,不屬于隨意毆打他人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