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王進生
被申請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王晨(領導人)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內大街225號
申請事項
1、請求公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全文;
2、《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是否通過全國人大批準;
3、群主不是群員的監(jiān)護人,群員也不是未成年人,請公開“成員群里違法、群主要被追責”的法律依據。
事實和理由
因申請人沒有見到《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全文,只從網上獲悉該規(guī)定涉及的“成員群里違法、群主要被追責”這一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該條規(guī)定嚴重違法:
一、縱觀中國的法律,沒有一條法律規(guī)定有“成年人違法犯罪要追究部門領導人責任”的條款。
二、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有能力預先阻止他人違法犯罪,特別是互聯網時代的信息發(fā)布和傳播瞬息萬變,群主就是超人也難以駕馭。
三、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加上中國強大的公檢法體系,足以懲治網絡違法犯罪,何必畫蛇添足來為難群主?
縱觀網絡群體,其發(fā)布的正能量信息絕對屬于主流,完全沒有必要因噎廢食讓群主擔驚受怕而最終使互聯網失去活力。
規(guī)定“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沒有問題,但是群主是普通公民而不是無所不能的執(zhí)法“超人”,群主職責范 圍是有限的,群主絕對沒有預防群員違法犯罪的能力。
因此“成員群里違法、群主要被追責”的規(guī)定是及其荒唐的,以此類推就像“工人違法廠長被追責、市民違法市長被追責”是一樣的荒唐!
因“成員群里違法、群主要被追責”的規(guī)定涉及到公民(群主)的利害關系,所以《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是否經過全國人大的批準就至關重要!
被申請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是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性質屬于國家機關,身份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為此,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將信息公開答復用紙質文本寄達申請人,謝謝!
此 致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申請人:王進生
2017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