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某濤訴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證明其與被投訴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初步證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21-010
關鍵詞
行政訴訟/不履行法定職責/不履行查處職責
基本案情
原告蘭某濤訴稱,趙某慶、蘭某英夫婦違反《北京市西城區(qū)直管公房管理暫行規(guī)定》,承租西城區(qū)人民政府公房兩套。蘭某濤于2020年3月31日向西城區(qū)人民政府郵寄《行政審查申請》,反映趙某慶、蘭某英夫婦違規(guī)承租公房事實,請求西城區(qū)人民政府查實,依法分別解除與趙某慶、蘭某英的《公房住宅租賃合同》。西城區(qū)人民政府未作出書面答復。蘭某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西城區(qū)人民政府對蘭某濤于2020年3月31日提交的《行政審查申請》進行審查,并對蘭某濤作出答復。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京04行初484號行政裁定:駁回蘭某濤的起訴。宣判后,蘭某濤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京行終6705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蘭某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3038號行政裁定,駁回蘭某濤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本案中,蘭某濤未提交任何能夠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請求西城區(qū)人民政府查處違法行為的證據。在回答一審法官詢問時,蘭某濤稱:“我只要西城區(qū)人民政府給我一個回復,應該由西城區(qū)人民政府調查,承租公房本身的合法性與本案無關,我起訴就是為了要一個回復?!薄安灰蠓ㄔ簩砍凶獾暮戏ㄐ赃M行審查,我認為與本案無關,而且我也不要求區(qū)政府對房屋管理機關進行查處,只要求西城區(qū)人民政府對我的申請進行答復?!备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第5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投訴舉報人如果不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則其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均沒有利害關系,亦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一、二審法院分別裁定駁回蘭某濤的起訴及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第5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投訴舉報人如果不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則其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均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第5項
一審: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4行初484號行政裁定(2020年9月23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行終6705號行政裁定(2021年1月21日)
再審審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3038號行政裁定(2021年11月5日)

